作者ra065311 (蕭雲)
看板part-time
標題[公告] 限期改善試行報告
時間Fri Nov 25 19:31:00 2016
試行週期:2016/11/24~28
不再另開文章,統一於本文更新記錄狀況。
記錄日期:2016/11/24
標記文章量(不含誤標者):56
改善文章量:2
記錄日期:2016/11/25
標記文章量(不含誤標者):35
改善文章量:0
記錄日期:2016/11/26
標記文章量(不含誤標者):21
改善文章量:1
記錄日期:2016/11/27
標記文章量(不含誤標者):27
改善文章量:1
記錄日期:2016/11/28
標記文章量(不含誤標者):52
改善文章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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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art-time/M.1480073463.A.8F9.html
1F:推 SweetsBlue: 首先 感謝您的努力管理 11/25 20:01
2F:→ SweetsBlue: 接著 想請教您 是否有寄信給該發文者 11/25 20:02
3F:→ SweetsBlue: 並且 是否有提供 修改內文的方法 11/25 20:02
4F:→ SweetsBlue: 寄信給發文者 主要是因為 很多人不會注意到別人的發文 11/25 20:03
5F:→ SweetsBlue: 修改內文的方法 則是 提供給不擅長使用PTT的初學者 11/25 20:03
6F:→ SweetsBlue: 雖然 一定程度上會更花費您的時間 11/25 20:04
7F:→ SweetsBlue: 但是 大多數的文章 應該都是類似的錯誤 11/25 20:04
8F:→ SweetsBlue: 過渡期後 直接複製貼上 給發文者即可 11/25 20:05
9F:→ SweetsBlue: 最後 感謝您所付出的時間 希望版上越來越好 11/25 20:05
10F:→ SweetsBlue: 最後 沉默本身就是一種原罪 11/25 20:07
11F:→ SweetsBlue: 有看到新方式推出的還請多給一點鼓勵~祝大家賺大錢 11/25 20:08
12F:噓 obovtt: 省省吧,你不知道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很好用嗎 11/25 20:10
13F:推 ForgerEames: 樓上,這樣噓文小心被刪除+警告。現在這個板是一個 11/25 20:20
14F:→ ForgerEames: 板主決定所有事,他說你有罪就有罪。 11/25 20:20
15F:推 by135tw: 有進步有推也推s大的方法 11/25 20:31
16F:→ by135tw: 另外ptt本身就是很專制的地方有點像線上遊戲一樣 11/25 20:32
17F:推 aterasu: 我覺得限期改善已經是相當好的作法了 本來使用者就必須 11/26 04:24
18F:→ aterasu: 自覺的去發現問題 有錯就改 而不是用不常上線或是不了解 11/26 04:24
19F:→ aterasu: 使用方法當理由 相對我還覺得限期不改的話 處罰是可以加 11/26 04:24
20F:→ aterasu: 重的 重要的是這個"期" 必須是每個人都是相同並合理的程 11/26 04:24
21F:→ aterasu: 度 這樣相信能減少更多紛爭 11/26 04:24
22F:推 aterasu: 至於板主需要主動的協助修改 我倒覺得不至於這樣做 一是 11/26 04:32
23F:→ aterasu: 板務為無給薪的工作 二來你本來就應該先讀好板規再進行發 11/26 04:32
24F:→ aterasu: 文 若真的不懂 客氣的詢問我相信你也能得到滿意的答案 11/26 04:32
@SweetsBlue:沒有,目前還在試行階段。
@obovtt:既然你都說了,那就「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ForgerEames:罪刑法定原則。
@by135tw:感謝支持,S大部分同上。
@aterasu:感謝支持。期限部分每人不一,但除特別違規須立刻處理外,從標記到處
分最少有一個小時的時間,最多則是24小時。
板主能主動協助修改的只有標題,內文跟推文板主改不到,但可以刪除文
章或推文(原文被修改的情況下無法刪除推文)。
詢問的部分其實很難說,少數使用者把自己的想法凌駕到規定之上,硬要
板主照他的想法判,這部分我很難給滿意的答案。
25F:→ ForgerEames: 自由心證 才不是罪刑法定原則。這麼會烙專有名詞, 11/26 15:38
26F:→ ForgerEames: 卻連刪推文的明確性原則都沒遵守。 11/26 15:38
@ForgerEames:好吧,讓我們換個方式說明一下。
行為的處罰,以行為發生時有明文規定為限。
2016/08/20本板檢舉專區開設,第五條明文規定禁止張貼與檢舉無關
推文,此即為"明文規定"。
27F:推 ccle: 首先,有要改善這是一個好的開始 11/27 12:41
28F:→ ccle: 希望大家給予支持跟建議 11/27 12:41
29F:→ ccle: 也希望R版可協助整合 11/27 12:41
30F:→ ccle: 讓parttime版會更好 11/27 12:41
@ccle:整合什麼?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1/30/2016 13:05:07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2/04/2016 03: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