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萧云)
看板part-time
标题[公告] 限期改善试行报告
时间Fri Nov 25 19:31:00 2016
试行周期:2016/11/24~28
不再另开文章,统一於本文更新记录状况。
记录日期:2016/11/24
标记文章量(不含误标者):56
改善文章量:2
记录日期:2016/11/25
标记文章量(不含误标者):35
改善文章量:0
记录日期:2016/11/26
标记文章量(不含误标者):21
改善文章量:1
记录日期:2016/11/27
标记文章量(不含误标者):27
改善文章量:1
记录日期:2016/11/28
标记文章量(不含误标者):52
改善文章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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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27.60.3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rt-time/M.1480073463.A.8F9.html
1F:推 SweetsBlue: 首先 感谢您的努力管理 11/25 20:01
2F:→ SweetsBlue: 接着 想请教您 是否有寄信给该发文者 11/25 20:02
3F:→ SweetsBlue: 并且 是否有提供 修改内文的方法 11/25 20:02
4F:→ SweetsBlue: 寄信给发文者 主要是因为 很多人不会注意到别人的发文 11/25 20:03
5F:→ SweetsBlue: 修改内文的方法 则是 提供给不擅长使用PTT的初学者 11/25 20:03
6F:→ SweetsBlue: 虽然 一定程度上会更花费您的时间 11/25 20:04
7F:→ SweetsBlue: 但是 大多数的文章 应该都是类似的错误 11/25 20:04
8F:→ SweetsBlue: 过渡期後 直接复制贴上 给发文者即可 11/25 20:05
9F:→ SweetsBlue: 最後 感谢您所付出的时间 希望版上越来越好 11/25 20:05
10F:→ SweetsBlue: 最後 沉默本身就是一种原罪 11/25 20:07
11F:→ SweetsBlue: 有看到新方式推出的还请多给一点鼓励~祝大家赚大钱 11/25 20:08
12F:嘘 obovtt: 省省吧,你不知道 依法行政谢谢指教很好用吗 11/25 20:10
13F:推 ForgerEames: 楼上,这样嘘文小心被删除+警告。现在这个板是一个 11/25 20:20
14F:→ ForgerEames: 板主决定所有事,他说你有罪就有罪。 11/25 20:20
15F:推 by135tw: 有进步有推也推s大的方法 11/25 20:31
16F:→ by135tw: 另外ptt本身就是很专制的地方有点像线上游戏一样 11/25 20:32
17F:推 aterasu: 我觉得限期改善已经是相当好的作法了 本来使用者就必须 11/26 04:24
18F:→ aterasu: 自觉的去发现问题 有错就改 而不是用不常上线或是不了解 11/26 04:24
19F:→ aterasu: 使用方法当理由 相对我还觉得限期不改的话 处罚是可以加 11/26 04:24
20F:→ aterasu: 重的 重要的是这个"期" 必须是每个人都是相同并合理的程 11/26 04:24
21F:→ aterasu: 度 这样相信能减少更多纷争 11/26 04:24
22F:推 aterasu: 至於板主需要主动的协助修改 我倒觉得不至於这样做 一是 11/26 04:32
23F:→ aterasu: 板务为无给薪的工作 二来你本来就应该先读好板规再进行发 11/26 04:32
24F:→ aterasu: 文 若真的不懂 客气的询问我相信你也能得到满意的答案 11/26 04:32
@SweetsBlue:没有,目前还在试行阶段。
@obovtt:既然你都说了,那就「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ForgerEames:罪刑法定原则。
@by135tw:感谢支持,S大部分同上。
@aterasu:感谢支持。期限部分每人不一,但除特别违规须立刻处理外,从标记到处
分最少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最多则是24小时。
板主能主动协助修改的只有标题,内文跟推文板主改不到,但可以删除文
章或推文(原文被修改的情况下无法删除推文)。
询问的部分其实很难说,少数使用者把自己的想法凌驾到规定之上,硬要
板主照他的想法判,这部分我很难给满意的答案。
25F:→ ForgerEames: 自由心证 才不是罪刑法定原则。这麽会烙专有名词, 11/26 15:38
26F:→ ForgerEames: 却连删推文的明确性原则都没遵守。 11/26 15:38
@ForgerEames:好吧,让我们换个方式说明一下。
行为的处罚,以行为发生时有明文规定为限。
2016/08/20本板检举专区开设,第五条明文规定禁止张贴与检举无关
推文,此即为"明文规定"。
27F:推 ccle: 首先,有要改善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11/27 12:41
28F:→ ccle: 希望大家给予支持跟建议 11/27 12:41
29F:→ ccle: 也希望R版可协助整合 11/27 12:41
30F:→ ccle: 让parttime版会更好 11/27 12:41
@ccle:整合什麽?
※ 编辑: ra065311 (59.127.60.36), 11/30/2016 13:05:07
※ 编辑: ra065311 (59.127.60.36), 12/04/2016 03: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