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ncent7 (Vincent)
看板part-time
標題[問題] 工讀責任及權益問題
時間Wed Nov 9 23:54:37 2016
我個人做過的工作大多有人力公司負責,最近遇到了一些問題,不知道如何解決及求助。
發生人稱為A
A本月開始在知名產業的經銷商上班(以下負責人代稱甲方)
時薪126
規定每月拍班時數須滿120小時
進去公司是有簽相關合約的,但無綁月數。
請假為小時單位
問題1:面試時甲方有簡略說明遲到等等因素會
扣錢,正式上班時也有交代此事,礙於被限制「工讀生」不能使用手機,固未能錄音存證
。
甲方表示遲到不能請假,一分鐘扣五元。
(A上班的時段不會遇上無人站櫃的時間)
資方不能因為任何因素扣員工薪水,我認為如果真的不小心遲到了應該請一個小時緩衝才
是合理方法吧!
問題2:甲方在的班才有明確的休息時間
A的同事表示只有上班9小時才有一小時的休息時間,但A依課表被排班的時間通常只有5或
6小時。依規定工時達兩小時就有15分鐘的休息時間,我明白這塊不是每個公司都會守法
,但讓下課趕去上4點班的人不能吃飯太不人道了吧。
問題3:班表臨時修改及超時的舉證
三天前才臨時被更改上班時數,這樣是合理的嗎?並且時數被調整到9個小時。
但公司打卡方式是使用電腦,自己無法拍下畫面紀錄(旁邊有同事不好錄影存證)。若隔
月領薪時八小時後的時數為領到應得金額,而甲方不願認同那該如何檢舉?
(假设也无薪资单)
問題4:下班強制留下
這點甲方面試、合約均未提及過
甲方表示關店時間到,所有當班員工「必須」一起離開。
A詢問甲方,只表示這是公司規定。
完全無法理解A只是工讀,沒有上保全鎖等各種關店的職責在身。這個工作沒有所謂忙不
完需要加班的事情,為什麼時間到不能走人?
若公司真有此項書面規定,甲方未履行告知義務這樣是否合理呢?
目前尚未知悉這是單店問題還是公司營運方式。我之前做過編輯、招募等工作,即使主管
要我時間到就走,但責任問題我還是完成才會離開。(當然也沒加班費)
但我完全無法理解今天要求下班時間過後開會、訓誡各種雜事延宕到下班時間。
今天只是個「工讀」資方真的有權益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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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mudi: 一分鐘扣五元違法扣的比例原則 11/09 23:55
2F:→ scarbywind: 那個法有說可以限制不能用手機?不能拍照存證? 11/10 00:23
3F:→ scarbywind: 很明顯就是凹的習以為常,但乖乖被哄沒留證據就吞了吧11/10 00:31
甲方表示正職可以使用,工讀不可以。樓管也不太管。沒辦法拍照也是怕懲戒。
※ 編輯: vincent7 (42.73.174.189), 11/10/2016 01:04:20
4F:→ scarbywind: 他表示不代表它就有權利..11/10 01:13
5F:→ scarbywind: 正職可以就代表他沒合理的理由限制(ex:保密11/10 01:14
6F:→ scarbywind: 如果你說那是不是被合法保障的權益,當然不是11/10 01:15
7F:→ scarbywind: 至於權利保障真的就只能留證自保,要偷拍還是直接撞各 11/10 01:18
8F:→ scarbywind: 憑本事11/10 01:18
9F:→ scarbywind: 如果乖乖照對方要求走最多就沒證據乖乖吞了下一個會更11/10 01:19
10F:→ scarbywind: 好11/10 01:19
11F:→ scarbywind: 當然直接投訴看完表演後再閃也是可以啦 11/10 01:20
12F:→ edctw: 1.一分鐘扣五元違反勞基法,按比例扣則不違法。(勞基法22工11/10 01:56
13F:→ edctw: 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 11/10 01:56
→ edctw: 定者,不在此限)
11/10 01:56
如果只是資方口頭上提過,但簽訂的協約沒有提到扣錢的事,這樣還算約定嗎?
14F:→ edctw: 報警處理(勞基法73)11/10 01:57
15F:→ edctw: 本行及上行PO錯請刪除11/10 01:58
16F:→ edctw: 2.依規定是四小時要休半小時。(勞基法35)11/10 01:58
17F:→ edctw: 3.出勤紀錄勞方要求時資方不得拒絕(勞基法30)建議打電話1911/10 01:58
18F:→ edctw: 99請勞動單位突擊作勞動檢查,資方一樣不得拒絕否則可以 11/10 01:58
19F:→ edctw: 報警處理(勞基法73) 11/10 01:58
20F:推 scarbywind: 出勤紀錄都做好啦,這是紀錄外用口頭凹的 11/10 02:04
21F:→ scarbywind: 勞動部突擊檢查?看表演套招實際 11/10 02:04
22F:→ scarbywind: 沒看到連合約都沒記載嗎11/10 02:05
23F:推 cvap01: 檢舉這公司 11/10 09:21
※ 編輯: vincent7 (42.73.174.189), 11/10/2016 09:28:15
24F:→ scarbywind: 口頭約定也算約定,只是舉證困難 11/10 13:37
25F:→ scarbywind: 他都不敢白紙黑字就是理虧想凹,當然被檢查時也不會乖 11/10 13:38
26F:→ scarbywind: 乖說是的我凹他 11/10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