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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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11/29 薪資應加倍
時間Tue Nov 25 17:57:06 2014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11210333-1.aspx
投票日上班 雇主需付雙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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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時間:2014/11/21 18:39 最新更新:2014/11/21 19:27
台北市勞動局21日表示,11月29日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具投票權的勞工若同意該
天上班,
雇主應不妨礙勞工投票,
並加倍發給工資。(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1日電)台北市勞動局今天表示,
11月29日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
票日,具投票權的勞工若同意該天上班,雇主應不妨礙勞工投票,並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局表示,投票日是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的日子,具投票權的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
照給。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可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要求勞工在當日上班,但應
加倍發給出勤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局進一步表示,所謂
徵得勞工同意,必須確實與勞工溝通意見並獲得勞工同意,不可
由資方片面發布公告實施。若雇主被勞工檢舉未徵得勞工同意,
雇主需負舉證責任,證明
確實有取得勞工同意。
另外,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
日也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局說,若雇主未依規定發給投票日出勤的員工加倍工資,或未依規定取得勞工同意即
要求勞工投票日上班,可依勞基法開罰新台幣2萬到30萬元。
勞動局表示,如對於選舉日仍有放假或工資給付等相關問題,可播諮詢專線1999轉7015至
7019詢問。1031121
2014九合一地方選舉
選舉日 有投票權勞工需給假
29日投票 勿帶手機勿撕選票
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91005538&ctNode=62824&mp=116003
1月29日選舉日!給薪、休假怎麼辦?勞動局告訴您
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為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
示由於該日係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應由雇
主照給。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出勤
工作時間之工資。
勞動局進一步表示,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
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補假。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
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
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
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勞工投票。
如對於選舉日仍有放假或工資給付等相關問題,歡迎逕洽諮詢專線1999轉7015至
7019、3325、3327、3349詢問。
點閱: 978
資料更新: 2014-11-20 08:13
資料檢視: 2014-11-20 08:12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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