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o246GT ( )
看板part-time
標題[黑名] 蘆洲 欣芳企業有限公司
時間Thu Feb 28 19:07:13 2013
報黑名公司:欣芳企業有限公司
原因:2/28國定假日上班未給雙倍薪資
早上在板上看見這間公司在找今天的臨時工讀,打電話過去應徵後,
接電話的陳小姐問我要不要今天就去,我說OK
在說明地點和約好下午一點到之後,我就去吃午餐準備出門了
到了工作地點,開始上班...一切都很順利
不過等到了下班時間,陳小姐要計算薪水時
我向她反應有關於2月28號國定假日上班要雙薪這件事情
她卻說「公司是正常上班,沒有雙薪這回事」
整個溝通過程裏面,一直說我太晚講、電話裡面沒有先問,
等到下班了才講這件事情會讓她很困擾
既然今天願意來上班,就等於接受時薪110,不接受就不要來
我說上面板規有寫,妳們應該要看過
另一個工讀生也說板標有寫明今天要雙倍
她承認有發現,但是回我:「
那個是PTT上面的格式,公司沒有這樣規定」
當另一個工讀生選擇接受110*5=550的薪水,領了走人之後
陳小姐最後問我:不然你要怎麼辦?
當我回她說如果這樣的話,那我就只有去檢舉投訴了
她就說那你去講吧,上班時間我都在公司這邊,完全沒有覺得自己不對...
一開始我以為他們是找平日一到五(不包含今天)的工讀生
所以想說時薪110算OK,雖不多但至少有在規定的109以上
這叫什麼?違法啊!
我只是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卻要被認為無理取鬧...
不照規定走就是違法,難道妳們不懂嗎?
想當然爾,勞保什麼更不可能...
※ 引述《rabbit9918 (我叫兔子,養了二隻兔子)》之銘言:
: 本人已同意一切遵循現行法律,並確知文責自負。
: ↑此行若刪除,文章就會被刪除。
: ◎工作時間:請加填用餐時段是否供餐、計薪(未填者刪文)
: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503
: →工作時間:9:00am - 6:00pm
: 用餐時間是否計薪:不計薪 中午休息
: 是否供餐:無供餐
: ◎薪資:不可面議,違者劣退
: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633
: 不管工作性質不需要加班(勞基30+24)、國定假日不需上班(勞基39),
: 都必須強制填寫加班費、國定假日薪資,否則劣退。
: →上班日薪資:時薪110元
: 國定假日薪資:不需上班
: 加班費:不需加班
: ◎薪資發放日:不可面議(請註明薪資發放日,違者劣退)
: →當日發放
: ◎工作地點:請儘量填寫確切位置
: →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323巷151號
: ◎工作內容:請詳細填寫
: →協助產品包裝工作。ex:貼貼紙、收縮。
: ◎營利事業名稱(或公司/機關/團體/單位名):是否為個人徵求由板主主觀判定
: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897
: 以下請以中文詳列,違者劣退
: →醫療相關單位機構代碼:
: 農林漁牧業登記字號:
: 補教業立案文號:
: 統一編號:
: 公司負責人:陳小姐
: 公司名稱:欣芳企業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323巷151號
: 公司電話:02-2282-7578
: ◎聯絡方式:提供電話若有限制連絡時間請另外註明
: 負責人中文姓氏+電話為必填資訊,違者劣退
: →陳小姐,02-2282-7578,請直接打電話聯絡,不收信
: ◎是否逐一回信給所有報名者:必填,違者劣退
: →不回信
: ◎需求人數:一切請依照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 →2人
: 補充事宜
: ◎其他:
: →
: ◎通知:
: →
: ◎面試時間: 請給定日期、時間
: →電話聯絡即可約時間,於上班時間面試
: ◎受訓時間: 受訓期間仍要支薪且時薪不得低於 109 元。
: →無
: 本職缺開放應徵至:
: →102/3/31
: 強烈建議雇主徵到人會在這篇標題註明(大寫T修改標題)
: (資方徵到人請改標題或是通知應徵者 多多體諒勞方等待心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5.65.223
1F:→ music849:其實在去之前就應該問清楚!如果不願給照 111.248.24.57 02/28 19:21
2F:→ music849:勞基法規定,就不要去!別讓雇主有你不來 111.248.24.57 02/28 19:22
3F:→ music849:其他人也會來的想法~ 111.248.24.57 02/28 19:23
或許像你說的,事先電話裡面問清楚,覺得不接受就不要去
但是你有看清楚我的重點和訴求嗎?
我文章裡面所說的是要爭取原本應有的權利,
如果今天法律沒國定假日雙薪這種規定,那110/hr很OK啊
問題就是在今天勞基法規定了,但是我反映之後資方不鳥我這件事情
如果我像另一個工讀生一樣,摸摸鼻子就拿錢走人的話
損失的薪水和權益要向誰討?自己認賠嗎?
自己的權利不自己爭取的話,要叫誰來幫自己?
照你這樣說,法律規定是要用來做什麼的?不就是要用來規範不守法的嗎?
4F:推 psl7634:樓上說的我有點不認同 守法是基本的 61.57.117.241 02/28 19:27
5F:→ psl7634:而不是問雇主說你願不願意守法 61.57.117.241 02/28 19:27
6F:推 DisShane:1F抱歉我也無法認同。那需要勞基法作啥?118.170.137.152 02/28 19:29
7F:→ heroe:@版主 這間公司這麼不X你;你有沒有覺得很火 118.232.57.53 02/28 19:34
※ 編輯: Dino246GT 來自: 60.245.65.223 (02/28 19:43)
8F:→ miniUU:先問清楚是基本吧!! 為了這一次雙倍 36.227.192.251 02/28 19:49
9F:→ miniUU:後面來搞的時間精力不划算 ~當初寧願不應徵 36.227.192.251 02/28 19:50
10F:推 wi:...上面的論調也太... 1.34.76.36 02/28 19:50
11F:→ wi:怎樣都是照法律走才是基本 問清楚這類是次要 1.34.76.36 02/28 19:51
12F:→ wi:原po是沒問清楚沒錯 但勞工沒問雇主就可以犯法? 1.34.76.36 02/28 19:51
13F:→ wi:怎樣都不會先扯到有沒有問清楚 1.34.76.36 02/28 19:52
14F:→ miniUU:我主要是說應徵否~違法你錄音要去舉發也行 36.227.192.251 02/28 19:53
15F:推 abc06:有些文章上的確是寫好看的 111.241.53.52 02/28 19:58
16F:推 abc06:就是吃定證據不足吧? 這種短期也很難有證據 111.241.53.52 02/28 20:01
17F:→ abc06:像簽到表 打卡紀錄這種東西肯定沒有... 111.241.53.52 02/28 20:01
18F:推 hikkiyo:什麼叫問清楚才是基本啊,那還要法律規範? 39.13.41.26 02/28 20:07
19F:→ hikkiyo:這樣發文格式也不必了,大家自己打電話問 39.13.41.26 02/28 20:08
20F:→ hikkiyo:資方就好了啊 39.13.41.26 02/28 20:08
21F:→ abc06:再打個電話去套話 記得要錄音 不然證據不足 111.241.53.52 02/28 20:08
22F:→ kkoowwee1102:未經許可的電話錄音不能當法庭證據 114.160.71.146 02/28 20:11
23F:推 yohoher: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這裡是台灣… 59.126.110.106 02/28 21:27
24F:推 harry200233:看到1f留言覺得台灣會這樣不太奇怪, 180.177.56.29 02/28 22:23
25F:→ harry200233:看到業主違法竟然是想自己不要去就好 180.177.56.29 02/28 22:23
26F:→ harry200233:的這種姑息做法... 180.177.56.29 02/28 22:23
27F:→ LouisGrey:理論上不能當證據,但有錄絕對有差。 211.74.226.102 03/01 00:37
28F:→ LouisGrey:PTT 免錢效率高,徵到的人素質也不差, 211.74.226.102 03/01 00:38
29F:→ LouisGrey:不就希望雇主省下開支,支付合法薪資? 211.74.226.102 03/01 00:39
30F:→ LouisGrey:營造勞資雙贏,雇主這種利用版面又破壞 211.74.226.102 03/01 00:40
31F:→ LouisGrey:默契的行為是很不上道的 211.74.226.102 03/01 00:41
32F:推 kanygolly:前幾天看到fb打工版徵人剛好有跨到清明 1.160.39.148 03/01 12:56
33F:→ kanygolly:連假,詢問後得到回答,因為不是過年所 1.160.39.148 03/01 12:57
34F:→ kanygolly:跟問不問根本沒關係,而是吃定了大家就 1.160.39.148 03/01 12:58
35F:→ kanygolly:是會來做廉價勞工!一點尊重都沒 1.160.39.148 03/01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