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ctw (北捷<<不合時宜 舞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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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正副總統 立委選舉投票日 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1日
時間Tue Jan 10 02:06:10 2012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f0a8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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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
http://0rz.tw/hni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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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勞委會表示,101年1月14日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
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早經勞委會依勞動基
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勞工之休假日。依
規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給
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同法第39條規
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勞委會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
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雇主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
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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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4 00:00 ~ 2012/01/14 24:00
有投票權者,有排班的可以請假,錢照算
有上班的錢要dou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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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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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psl7634:有多少雇主為勞工想 有多少勞工為權益想? 123.0.195.175 01/10 08:24
4F:推 franck:大夜的爽了?是因為能雙倍 下班又能投票嗎? 114.46.210.252 01/10 11:18
5F:推 omyg0d2007:酷欸 希望我們公司也照辦 雖然於我沒差123.240.202.197 01/14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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