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ctw (北捷<<不合时宜 舞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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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正副总统 立委选举投票日 具投票权之劳工放假1日
时间Tue Jan 10 02:06:10 2012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f0a8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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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tw/hni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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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劳动条件处
联络电话:02-8590-2866
劳委会表示,101年1月14日为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该日具投票权之劳工
放假一日,工资照给。
劳委会进一步表示,总统、副总统及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早经劳委会依劳动基
准法第37条及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指定为具投票权且该日有工作义务劳工之休假日。依
规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权之劳工放假一日,工资照给;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给假给
薪。所称放假「一日」,系指自午前零时至午後12时连续24小时。雇主如依同法第39条规
定徵得劳工同意於该日出勤,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但不得妨碍劳工投票。
劳委会提醒,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除可处新台币2万至30万元之罚锾外,主管机关
亦得公布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雇主并应补给工资。劳工如有权益受损
者,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机关(即当地县、市政府之劳工局、处)申诉,以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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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4 00:00 ~ 2012/01/14 24:00
有投票权者,有排班的可以请假,钱照算
有上班的钱要dou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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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 第 37 条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劳动基准法 第 39 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 23 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放假之纪念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纪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纪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诞辰纪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国庆日 (十月十日) 。
六、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国父诞辰纪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宪纪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劳动节日,系指五月一日劳动节。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日 (民族扫墓节前一日) 。
四、民族扫墓节 (农历清明节为准) 。
五、端午节 (农历五月五日) 。
六、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日) 。
七、农历除夕。
八、台湾光复节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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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psl7634:有多少雇主为劳工想 有多少劳工为权益想? 123.0.195.175 01/10 08:24
4F:推 franck:大夜的爽了?是因为能双倍 下班又能投票吗? 114.46.210.252 01/10 11:18
5F:推 omyg0d2007:酷欸 希望我们公司也照办 虽然於我没差123.240.202.197 01/14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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