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1102 (別來無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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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內政部兒童局回覆函
時間Mon Jul 4 11:39:17 2011
郭先生您好:
您於100年6月27日寄給局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少年打工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相關規範之疑義,經交由本部兒童局答復如下:
感謝您關切少年打工,例如少年在 7-11 等便利商店及販賣台灣彩券的彩券行
等,是否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關規定等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按該法第26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吸菸、飲酒、嚼檳榔及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審該法規規範主要係指供應之行為,少年在 7-11 等便利商店打工,無涉
上開物品施用問題,應無違反之虞,至如涉及販賣該條文所規定之商品,
應先查驗可資證明購買者年齡之證件同法第55條第2項規定不得販賣上開
物品給18歲以下之人,以免觸法。
二、另依該法第28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
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
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為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
所。查販賣台灣彩券之彩券行其工商登記屬一般營利場所,爰此,若彩券
行僅從事彩券販賣,未從事其他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情事,且未經
主管機關認定為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應屬合法經營之店家,依法
不得剝得少年打工權利。
另依該法第25條之規定,少年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
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同法第9條第4款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爰關於少年打工安全及權益維護
之相關事宜,建請至該委員會官網查詢。
上揭說明,如仍有疑義請來電或來函賜教,謝謝您的來信,也歡迎繼續提供
寶貴建言,給予指教。
本案承辦人:余○○ 聯絡電話:(04) 22XX-XXXX
您好:不好意思!耽誤您一些時間。請您依據本局給您答覆的信件內容,
填寫一份滿意度調查表。
您的信件編號 20110628001 授權碼 000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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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內政部兒童局回覆,彩券行不屬十八禁員工招募行業。
所有板規將依照類似模式得到公文回覆後進行修改。
請某些有心人士可以停止他們的無由攻擊行為,以上。
本文僅告知彩券行員工為非十八禁行業.
一切徵求尚等板規一次修正. ( 彩券行員工會解禁 )
可徵求公告會在板規修正後一併公告. 請見諒.
在板規修訂前一切按未修訂板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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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90.225
※ 編輯: kuo1102 來自: 74.115.7.12 (07/04 11:40)
1F:→ pttnoname:以前是不是有提過承辦人電話馬賽克比較 125.232.134.48 07/04 11:42
2F:→ pttnoname:好,免得被少數版友騷擾之類的? 125.232.134.48 07/04 11:43
3F:推 kobe21138:快處理好嗎?人家被騷擾怎麼辦?218.166.102.161 07/04 11:44
4F:推 thisismind:版主用心 203.64.247.75 07/04 14:22
5F:→ korsg:請問 發文文號是多少呢? 123.195.161.42 07/04 23:52
6F:→ korsg:阿 倒數第二行有錯字 "皮"規 123.195.161.42 07/05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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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uo1102 來自: 111.252.75.101 (07/05 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