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1102 (别来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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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内政部儿童局回覆函
时间Mon Jul 4 11:39:17 2011
郭先生您好:
您於100年6月27日寄给局长的电子邮件,提及少年打工涉及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相关规范之疑义,经交由本部儿童局答复如下:
感谢您关切少年打工,例如少年在 7-11 等便利商店及贩卖台湾彩券的彩券行
等,是否触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关规定等疑义兹说明如下:
一、按该法第26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供应吸菸、饮酒、嚼槟榔及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物品予儿童及少年。
审该法规规范主要系指供应之行为,少年在 7-11 等便利商店打工,无涉
上开物品施用问题,应无违反之虞,至如涉及贩卖该条文所规定之商品,
应先查验可资证明购买者年龄之证件同法第55条第2项规定不得贩卖上开
物品给18岁以下之人,以免触法。
二、另依该法第28条规定: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
禁止儿童及少年出入不得出入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
其他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为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
所。查贩卖台湾彩券之彩券行其工商登记属一般营利场所,爰此,若彩券
行仅从事彩券贩卖,未从事其他危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情事,且未经
主管机关认定为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应属合法经营之店家,依法
不得剥得少年打工权利。
另依该法第25条之规定,少年年满十五岁有进修或就业意愿者,教育、劳
工主管机关应视其性向及志愿,辅导其进修、接受职业训练或就业。
同法第9条第4款关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爰关於少年打工安全及权益维护
之相关事宜,建请至该委员会官网查询。
上揭说明,如仍有疑义请来电或来函赐教,谢谢您的来信,也欢迎继续提供
宝贵建言,给予指教。
本案承办人:余○○ 联络电话:(04) 22XX-XXXX
您好:不好意思!耽误您一些时间。请您依据本局给您答覆的信件内容,
填写一份满意度调查表。
您的信件编号 20110628001 授权码 000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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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内政部儿童局回覆,彩券行不属十八禁员工招募行业。
所有板规将依照类似模式得到公文回覆後进行修改。
请某些有心人士可以停止他们的无由攻击行为,以上。
本文仅告知彩券行员工为非十八禁行业.
一切徵求尚等板规一次修正. ( 彩券行员工会解禁 )
可徵求公告会在板规修正後一并公告. 请见谅.
在板规修订前一切按未修订板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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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2.90.225
※ 编辑: kuo1102 来自: 74.115.7.12 (07/04 11:40)
1F:→ pttnoname:以前是不是有提过承办人电话马赛克比较 125.232.134.48 07/04 11:42
2F:→ pttnoname:好,免得被少数版友骚扰之类的? 125.232.134.48 07/04 11:43
3F:推 kobe21138:快处理好吗?人家被骚扰怎麽办?218.166.102.161 07/04 11:44
4F:推 thisismind:版主用心 203.64.247.75 07/04 14:22
5F:→ korsg:请问 发文文号是多少呢? 123.195.161.42 07/04 23:52
6F:→ korsg:阿 倒数第二行有错字 "皮"规 123.195.161.42 07/05 00:03
※ 编辑: kuo1102 来自: 111.252.75.101 (07/05 04:20)
※ 编辑: kuo1102 来自: 111.252.75.101 (07/05 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