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reaDog (朝鮮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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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護理人員法/醫療行為之責任
時間Thu Sep 9 02:57:13 2010
護理人員法第24條 :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打點滴這種行為,應該算是第四項:醫療輔助行為。必須由醫生協助或者有醫囑的情況下
護士才能執行。
而護生(護理系學生),請見:
護理人員法第37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
生,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除非有專業護理師或老師在旁指導,不然護生不得從事護士業務
而護士在沒有醫生的指示或協助下,也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我覺得護士是很辛苦的,所以希望大家徵人時多找找資料,免的害到他們也害到自己~
像醫療行為(尤其是侵入性的),最好還是去醫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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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ieng:怎麼只看到...侵入性...只看到這三個字.(羞) 211.74.5.212 09/09 03:15
2F:推 deyin956:推一個,我還不能打針QQ 114.140.51.244 09/09 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