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ertElvis (收相聲瓦舍VCD)
看板part-time
標題Re: [建議] 有關版面管理的原則
時間Thu Aug 19 08:49:11 2010
※ 引述《FFWillie (海綿寶!)》之銘言:
: ※ 引述《dieng (真頁)》之銘言:
: : (恕刪)
: : 不好意思...針對這點...小妹有不同的見解..
: : 民法有種法律行為稱之為:脫法行為
: : 就是只為了達到心中所想的目的...用迂迴的方式逃避法律規定.稱為:脫法行為
: : 脫法行為是合法的(又分兩種.小妹不繼續往內探討)
這邊應該說
脫法行為,是形式上合法的行為,但是本質卻又達到其違法之目的。
大部分的脫法行為,目前無法可管。
節錄自下面網址
「脫法行為的問題,實際上就是法律解釋的問題。就民法而言,一個獨立脫法行為
的理論根本不能存在。」即如實務見解所認為「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
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乃學說上所稱之脫法行為,倘
其所迴避之強行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上之效果者,而其行為實質
達成該效果,違反法律規定之意旨,即非法之所許,自屬無效。」
簡單地說,脫法
行為是用來稱呼以形式合法掩飾非法的行為,即形式合法但實質不法的行為,因此
,稱呼某行為是脫法行為,其實已同時對該行為作了法律的價值判斷。
: 說清楚點吧,你這樣說我根本就覺得你不懂甚麼叫做脫法行為
: 還說什麼脫法行為是合法的,天啊!
: 給你網址
: http://www.angle.com.tw/subject/subjest05.asp
以下為FF大您所節錄的
「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
乃學說上所稱之脫法行為,倘其所迴避之強行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上之
效果者,而其行為實質達成該效果,違反法律規定之意旨,即非法之所許,自屬無效。」
簡單地說,脫法行為是用來稱呼以形式合法掩飾非法的行為,即形式合法但實質不法的行
為。
: 你是不是在自打嘴巴阿?
你所引用的文字,為何要獨漏最後一句,造成斷章取義呢?
這邊只說,脫法行為的稱呼,是對該行為作出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並非指"違法"。
況且,既然在形式上合法,雖說是脫法行為,難道一定就是違法嗎??
: 不用說這麼哆啦,把你的意思說清楚,在這裡提脫法行為打算幹嘛?
: 想把違法的說成合法喔?
這裡的脫法行為,並不代表就是違法,我們一般人稱之為"鑽法律漏洞"
而且刑法上並沒有脫法行為的名詞,通常只用在民法及其他法律,
故脫法行為,在法律上只討論該脫法行為有效與否。
舉例
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於晚上十點以後,不得有任何競選造勢的活動。
但是深夜的政論節目,不乏候選人應邀參加,以達到其增加曝光,進而造勢之效。
這邊選舉罷免法卻無法可管,這就是一個脫法行為的案例。
原PO只是有這樣的顧忌以及顧慮,不曉得您對脫法行為,是否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 推 michaelliu:d大真的沒惡意啦!!!息怒阿~~~ 114.25.208.14 08/19
: m大,我是覺得您太單純了
您這邊的回覆 讓我感覺您認為d大有陰謀?
: 我同意,對於僱傭、承攬或委任,dieng與我的認知沒有太大差異
既然您認為d大許多的認真跟你沒有差異
那為何針對脫法行為,您不能認同呢?
在下揣測d大的動機
我想是為了避免未來有出現有心人士規避法律,或者規避板規站規吧。
因此d大提出來討論,無非也是給新舊版主,以及板上的板友們,
一個對PT板未來走向及制度的建議。因此也許是您想的比較"周密繁複一些"
另外,我不曉得您有多久沒找工作了?
小弟我目前仍然是待業中,最近面試了不少公司行號,
但是真正符合勞基法標準的,卻是少之又少,
社會是非常現實的,只要能賺到錢,不合規定又如何呢?
大家還不是一窩蜂搶著做?
板規如果搞的那麼嚴厲,那豈不就幾乎沒一篇有達到標準的?
也許我說的比較誇張,我的意思是,只要在大家的接受範圍內,
能有多一點的工作訊息,不是很棒嗎?
至於資方有沒有脫法行為,我想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這篇文章,也算是我對pt板的一點小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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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簽名檔,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ff:dxxxx想打這種泥巴戰,你說我能不跳出來嘛?想逼我衝文章數就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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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33.226
※ 編輯: RobertElvis 來自: 112.104.33.226 (08/19 09:02)
1F:→ polarbear200:看到簽名檔我笑了XD.. 118.170.75.11 08/19 09:01
2F:噓 kissinwang:社會是非常現實的,只要能賺到錢, 123.204.50.205 08/19 09:30
3F:→ kissinwang:不合規定就如何~>接著我們就被勞工局 123.204.50.205 08/19 09:30
4F:→ kissinwang:來函而已.......請多爬文,謝謝 123.204.50.205 08/19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