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aolun (無力去愛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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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會計師考試規則修訂
時間Fri May 22 15:43:4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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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aolun (無力去愛誰) 看板: ntuACCT96
標題: [公告] 會計師考試規則修訂
時間: Fri May 22 15:43: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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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aolun (無力去愛誰) 看板: NTUACCTR96
標題: [公告] 會計師考試規則修訂
時間: Fri May 22 15:41:14 200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 十八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
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修正條文:
第 十八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
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
期間報名全部科目重新應試,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
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並有部分科目及格經審定之日起三年次內為限。
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考期間,除報名重新應試外,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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