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rlenggirl (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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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濱江國中還有特教缺!
時間Mon Jul 18 15:05:10 2005
濱江國中還有特教缺!
臺北市立濱江國民中學94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師資培育法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五)北市教中字第09430253700號函。
二、報名時間:94年7月17(星期日)、18日(星期一)每日上午9時至12時,逾時不受理
。
三、報名地點:臺北市立濱江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62號
電話:25336373、27455057
網址:www.bjjh.tp.edu.tw
四、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有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
五、報名費用:每人新臺幣捌佰元整。
六、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
2、持有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3、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准予以切結書方式報考: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者,且符合「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卅七條及「中小學教師登記及
檢定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者。
(2)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一、三十
二、三十三條規定資格,預計於94年8月30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3)依據師資培育法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並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惟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者。
4、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須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服務期
滿並取得各該科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證書者。
5、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需繳驗有執照翻譯社翻譯之中譯本、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
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各類科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
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特殊條件:
1、年齡55歲以下(民國39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本市市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報考不受
此限。
2、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
者,及未取得中等學校教師應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覺
,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或現職學校教師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書者,應予以無條件解聘。
七、學校需求
(一)需辦理開辦業務之相關行政工作,對創校具有使命感及高度熱忱,肯奉獻心力者。
本校員額編制有限,所有教師均應依學校行政調配之需要,兼任導師、行政職務、搭配相
關科目課程。
(二)需具備課程研究、設計與教材編選能力,能進行多元評量及教學。
(三)需具備專長能擔任社團指導,有相關經驗者佳。
(四)教學經驗豐富、具資訊專長者尤佳。
(五)新設學校實施教師全日上班制,必須留校8小時。
科別 英語 數學 生物 特殊教育
名額 3 2 1 1
八、錄取名額:
九、報名手續:
(一)繳交報名表(附件一)(所留電話,若因無法聯繫而致權益受損,不得以通知未送
達提出異議)。
(二)請備妥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彩色照片一式二張,一張貼於報名表,
另一張貼於准考證上。
(三)委託報名者繳交委託書(附件二),繳驗受託人暨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
2、合格教師登記證(證書)或實習教師證。
3、學歷證件:大學或研究所畢業證書(外國學歷依本簡章第六條第(一)項之5辦理)。
4、教育學分證明、專門科目學分證明。
5、同意書(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填寫,附件三)、切結書(現職私立學校教師或尚未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者填寫,附件四)。
6、聲明書(附件五)。
7、服務承諾同意書(附件六)。
8、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書。
9、成績考核通知書。(私立學校如無考績者,得以最近5年服務成績優良且無受處分證
明書替之)。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職務證明文件(2)各項特殊優良表現證明文件(3)第二專
長科目教師檢定證書(4)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教54小時以上研習證明(5)英文
能力檢定證書(6)資訊能力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應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除5、6、7項),另繳交影本(除5、
6、7項)一份備查。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
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予以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又錄取後無法
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或「師資培育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
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五)繳交自傳 請依自傳參考內容撰寫(附件七)。
(六)其他:特殊表現、著作及教學成果等。
(七)繳交報名費新臺幣捌佰元整。
(八)限時掛號信封一個(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參拾貳元郵票)。
(九)領取准考證(附件八)。
十、甄選方式:
(一)初選:筆試及資績
1、 各科報名人數超過12人,進行第一階段筆試(內容含教育理念及教育專業知能),
占總分50%。筆試時間100分鐘,筆試開始20分鐘後不得進場,50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
2、 教學資績占總分50%,評分方式詳報名表。
3、 各科未達12人,直接進入複選。是否舉行筆試,94年7月18日(星期一)17時在本校
門首及網站公告。
4、 各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應考。
5、 英語、數學、生物及特殊教育各科依成績高低分別錄取18、15、12及12名進入複選
,初選成績不列入複選成績之計算。
(二)複選:試教
1、 每人15分鐘,請考生自行攜帶參加甄選科目該科之教材及自備教具(以93學年度該
科教材版本各冊齊全者為限);參加甄選特殊教育科目教師教材自選。
2、 參加複選者由本校抽籤排定複選順序,試教前2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之冊別及單
元別,準備時間為15分鐘;教科書可由應試者自行決定版本試教。參加甄選特殊教育科目
教師教材自選。
3、 各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應考。
4、 英語、數學、生物及特殊教育各科依成績高低分別錄取9、8、6及6名進入決選,複
選成績不列入決選成績之計算。
(三)決選:口試
1、 口試為當場即時回答,內容包含學歷、經歷、教育理念、學校認同、服務抱負、班
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理等範圍。
2、 各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應考。
3、 依成績決定錄取順序,未達80分則減額錄取或從缺,錄取名單及備取名額由遴選委
員會決定之。
(四)錄取標準:初選、複選、決選成績均需達80分以上(未達80分則減額錄取或從缺)
。
十一、甄選時間:
(一)初選:94年7月 20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二)複選:94年7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94年7月22日(星期五)17時在本校門
首、網站公告複選名單,請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逾時未完成報到,或複選開始經唱名三
次仍未到者,均取消參加複選資格。
(三)決選:94年7月27日(星期三)9時起。94年7月26日(星期二)17時前在本校門首
、網站公告決選名單,請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逾時未完成報到,或決選開始經唱名三次
仍未到者,均取消參加決選資格。
十二、甄選地點:本校,試場於應試當日門首公告。
十三、錄取公告:
(一)初選:94年7月22日(星期五)17時在本校門首、網頁公告,請自行查看不另通知
。
(二)複選:94年7月26日(星期二)17時在本校門首、網頁公告,請自行查看不另通知
。
(三)決選:94年7月27日(星期三)21時在本校門首、網頁公告。
十四、凡正取人員應於94年7月29日(星期五)12時前攜帶離職證明書、教師合格證、學
經歷等相關證件及公立醫療機構體格檢查表至本校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
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五、附則:
(一)經甄選錄取者,繳交之公立醫療機構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
公立醫療機構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二)經錄取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三)申請成績複查,請於榜示當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
次為限。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
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十六、本簡章經本校教師遴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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