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et (....)
看板ntnusped92
標題宜蘭縣國中新進教師初選簡章
時間Tue Apr 13 11:33:03 2004
宜蘭縣九十三學年度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初選簡章
壹、 依據:
一、 教師法暨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暨施行細則、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法規。
二、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新進教師甄選初選作業要點。
貳、
報名日期: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五日(星期二、三)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四時
止。
參、 報名地點:宜蘭縣宜蘭市宜蘭國民小學活動中心。(地址:宜蘭市崇聖街二號;電話
:(03)9322210)。
肆、 基本條件: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
事者。
伍、報考資格:
一、具有該領域(科)一般地區國民中學或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或資格者。
二、九十二學年度參加教育實習之實習教師或九十三年應屆代理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班結
業生(符合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廿一條者,請出具證明書),得先以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學年度
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複檢證明(或代理代課年資折抵實習服務證明及審查表)、
切結書代替合格教師證書之方式報名參加甄選。
三、持外國學歷報考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學歷
屬實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
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明,並符合報考資格「一」
或「二」者,否則不予受理報名。(1.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
本一份。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四、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具有加註他科(領域)教師資格者,擬以加註科(領域)別報名者
,應先辦理加科登記並取得該科(領域)教師證書或證明文件始准予報考,無證者恕不受理
報名。
五、「師資培育法」八十三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前入學師範校院之師範生;「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發布前入學師範校院進
修部、師大教育研究所、師範校院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之應試者,倘經錄取後未能取得教師登
記合格證書,則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陸、報名手續:本人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應填具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以下證
件均審查正本,驗畢發還,請考生繳交影本一份(請依報名表上基本資料順序裝訂),留存
初選委員會。
一、 填寫報名表一份,加蓋私章,並書寫成績通知單受信人姓名、地址、加貼限時掛號郵
資三十七元(限用初選委員會提供之專用信封)。
二、 繳驗國民身分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須檢附戶籍謄本(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所載姓
名、出生日期不符者不得報考。)
三、 繳驗畢業證書及教師合格證書。
四、 繳交簡歷(如附表格式)及大學歷年成績單(含操行成績)各六份。
五、 繳交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光面相片一式三張(一張貼於報名表;一張
貼於准考證;另一張浮貼於報名表上以備初選合格證書用,請於照片背後書寫姓名、身分證
字號及報考階段別、科類別)。
六、 繳交報名費: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七、 證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受理補件。
柒、初選方式:總分一00分
一、筆試:占總分七十%,教育知能及教育理念(含教育政策、教育概論等,題型為申論題
)。
二、口試:占總分三十%(教育專業理念、表達能力)。
捌、初選日期:
一、筆試:九十三年六月六日(星期日),上午九時0分起至十一時0分止。
二、口試:九十三年六月六日(星期日),下午一時0分起。(每位應考者時間以五分鐘為
原則;不得攜帶任何卷宗檔案資料或作品進場;順序依准考證號碼為準,並於考試前一天於
宜蘭縣教育資訊網公告)。
※九十三年六月五日(星期六)下午二時至五時開放考場,得先行勘察試場位置。
玖、初選地點:
一、筆試:宜蘭縣立復興國民中學。(地址:宜蘭市復興路二段七十七號;電話:(0
3)9326090)。
二、口試:宜蘭縣立復興國民中學。(地址:宜蘭市復興路二段七十七號;電話:(03)
9326090)。
備註:若應考人數太多,縣立復興國民中學無法容納時,將另闢國立宜蘭高中考場,屆時將
公布於宜蘭縣教育資訊網站。
拾、錄取:
一、 錄取標準:
(一) 普通班教師分領域錄取,特教班教師分類別錄取,錄取標準由初選委員會訂定,如
有任何一科零分或總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補充說明:應考人具普通班及特教班教師資格者,得同時分別報名,惟應擇一應試。
(註:一、普通班教師領域別:
1.語文領域:國文科 2.語文領域:英文科 3.數學領域
4.社會領域:歷史、地理、公民與道德 5.健康與體育領域:體育、健康教育
6.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視覺藝術(美術)、表演藝術(舞蹈、戲劇)
7.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理化、地球科學、生物、工藝(生活科技)、電腦
8.綜合活動領域:童軍教育、輔導活動、家政
二、特教班教師:
1.身心障礙組 2.資賦優異組)
(二)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為保障原住民籍教師任教機會,前項錄取名額中具原住民籍
考生倘人數不足時,則由初選委員會決定原住民籍考生增額錄取人數及增額錄取標準。
二、錄取名額:初選暫定錄取名額於初選考試前在本府教育資訊網(網址:www.ilc.edu.t
w)公告,實際錄取名額由初選委員會視甄選成績決定。
三、其他規定:
(一)錄取人員由本府核發初選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二年,於參加本縣各校及縣府統一辦
理之複試時,應持初選合格證書報名(期限: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五年六月);初選合格證
書於各委託辦理初選之學校辦理複試或縣府統一辦理複試時,始具效力;惟屆時若學校當年
(或次年)無法開出缺額辦理複試時,初選委員會概不負責,初選合格教師亦不得異議;又
倘若下學年度學校不委託縣府辦理初試或縣府僅辦學校聯合甄選(即初複選不分開辦理,而
僅辦理一次甄選;聯合甄選合格者,依成績高低、志願及學校需求等條件,直接至委託學校
應聘)時,合格證書將不適用,應考人不得有異議。
(二)初選增額錄取之原住民籍教師,僅能參加原住民地區之各校及縣府統一辦理之教師複
試,通過複試者,選填志願時以原住民地區學校為限。
拾壹、成績通知及複查:
初選成績通知單及初選合格證書,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前由本府一併以限時掛號寄
出,並公告於本府教育資訊網,倘公告後兩日內未收到上開文件,請逕上宜蘭縣政府教育局
教育資訊網查詢【網址: www.ilc.edu.tw】;如對初選成績有疑問者,應於九十三年六月十
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以前,檢附成績通知單、准考證及複查費新台幣壹佰元整,親自向
初選委員會申請複查(由宜蘭縣政府教育局先行受理),逾期及程序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複查成績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亦不得
複查閱卷標準;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依增減分數重新統計總分後,應考人不得提出異議
。
拾貳、附則:
一、 筆試試題將於初選作業結束後,公布於宜蘭縣教育資訊網(網址:www.ilc.edu.tw)
。
二、 如因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時,考試得延期舉行,並由初選委
員會公告週知。
三、 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證書文件,如於錄取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或未能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教師登記檢定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或有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均
註銷初選合格資格並通知複試學校。
四、 本簡章及報名表件收工本費新台幣三十元整,請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三
年五月三日上班時間,向初選委員會指定地點│宜蘭縣立復興國民中學(地址:宜蘭市復興
路二段七十七號)或宜蘭縣宜蘭市宜蘭國民小學(宜蘭市崇聖街二號)洽購,請親自或委託
購買,不受理通訊購買。
四、完成報名手續者,一律不得退費。
五、申訴電話:(03)9364567轉1411;申訴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tw。若有疑義,請電洽教育局學管課(電話:(03)9364567轉1411)或承辦
學校:壯圍鄉大福國小(03)9301239查詢。
六、本簡章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簡章經初選委員會議決通過,陳報宜蘭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
是不是只要懂得感激
就可以貪得無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9.1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