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spoon (尋找)
看板ntnusped92
標題[分享]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
時間Wed Aug 13 21:08:03 2003
92.08.07 教育部令: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時,該班級教師
應參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且應接受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所
提供之諮詢服務。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輔導就讀特殊教育學校 (班) ,指下列就讀情形:
一 學生同時在普通班及資源班上課者。
二 學生同時在特殊教育班及普通班上課,且其在特殊教育班上課之時間
超過其在校時間之二分之一者。
三 學生在校時間全部在特殊教育班上課者。
四 學生在特殊教育學校上課,且每日通學者。
五 學生在特殊教育學校上課,且在校住宿者。
※※分隔線※※分隔線※※分隔線※※
其實我不確定跟原本差在哪裡^^a
我手邊的資料比較舊(88年版本的特殊教育法規選輯)
所以無法確定..
我手邊的那本中的特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多了以下內容:
「申請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除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外,
其接受安置之學校應邀請其家長參與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其計畫內
應載明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之項目及時間,並經其主管鑑輔會
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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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懷疑...
我是來灌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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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2.7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