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spoon (寻找)
看板ntnusped92
标题[分享]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修正
时间Wed Aug 13 21:08:03 2003
92.08.07 教育部令: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
第 13 条 依本法第十三条辅导特殊教育学生就读普通学校相当班级时,该班级教师
应参与特殊教育专业知能研习,且应接受特殊教育教师或相关专业人员所
提供之谘询服务。
本法第十三条所称辅导就读特殊教育学校 (班) ,指下列就读情形:
一 学生同时在普通班及资源班上课者。
二 学生同时在特殊教育班及普通班上课,且其在特殊教育班上课之时间
超过其在校时间之二分之一者。
三 学生在校时间全部在特殊教育班上课者。
四 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上课,且每日通学者。
五 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上课,且在校住宿者。
※※分隔线※※分隔线※※分隔线※※
其实我不确定跟原本差在哪里^^a
我手边的资料比较旧(88年版本的特殊教育法规选辑)
所以无法确定..
我手边的那本中的特教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多了以下内容:
「申请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碍学生,除依强迫入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外,
其接受安置之学校应邀请其家长参与该学生之个别化教育计画之拟定;其计画内
应载明特殊教育教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巡回服务之项目及时间,并经其主管监辅会
核准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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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怀疑...
我是来灌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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