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去年此時)
看板nthuilsttalk
標題民法191-1誰會債總的幫幫我
時間Wed Jun 30 17:23:16 2004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
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我想知道
林誠二老師在講這一條的時候
有沒有提到「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這項規定
代表本條文中已推定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也就是說
原告不須就此負舉證責任
而應由被告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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