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文號: 備查文號: 備查文號: 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 )企字第 )企字第 )企字第 200 -394 號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0008000800-036 -599599599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主要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主要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第一條 承保範圍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
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其家屬。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第三條 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金額係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內,對傷害於超 過強制汽車責任險 過強制汽車責任險 過強制汽車責任險 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每意外事故」害金額 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保 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金額,係指公司對次有
財物損失之最高責任額而言。
第四條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 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 一、因尚未 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
2
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 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期 間所致者。
第五條 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請求權得在金額範圍內其之比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請求權得在金額範圍內其之比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請求權得在金額範圍內其之比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請求權得在金額範圍內其之比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請求權得在金額範圍內其之比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請求權得在金額範圍內其之比 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之認定依下列規:
一、被保險人 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達成,經該管法院核定並本公司同意者。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請求權仍 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其應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
第七條 求償文件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將收受之賠償請求書或法院書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第八條 和解、抗辯及訴訟之協助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時:
一、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 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僅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之比例分攤;被人經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訊或協
助覓取有關證據及人之義務。
3
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二、本公司經被 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非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前經本公司同意 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者,由本公司償 還之但應賠金額超過保險僅按與金額之比例分攤。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 一切費用,由自負擔本公司不償還責。
第九條 理賠範圍及方式
體傷死亡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院所開單據,包括掛號藥X光檢查
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品單據並應由主治醫師簽證。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私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私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私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私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私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私 立醫院就者,應請方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 立醫院就者,應請方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 立醫院就者,應請方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 立醫院就者,應請方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 立醫院就者,應請方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 立醫院就者,應請方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 立醫院就者,應請方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 立醫院就者,應請方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
立醫院就者,應請方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品費、住院檢查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應加註名稱廠牌及數量價 始准核銷。
三、交通費用: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所必需之實際為限。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特別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之書 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五、診斷書證明費用: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在上填寫該
治療期間需否住院,日數以及養方法與時並作詳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遺屬人數生活程度當地 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之醫藥及師診斷書所註應繼 續治療時間,給予必需之自費用。
八、其他體傷 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財損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運費:搬運第三人財物損壞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修復費用:修復第三人財物所需費用。但以該第三人受損財物之實際價值為準。
三、補償費用:第三人之寵物、衣服、家畜、紀念品等因遭受損害,無法修理或恢復原狀得按實際損失協議理賠之。
四、其他財損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第十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依本公司要求(如有必要)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體傷: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診斷書。
4
(四)醫療費收據。
(五)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六)和解書或判決書。
(七)戶口名簿影本。
(八)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二、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死亡: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死亡證明書。
(四)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五)和解書或判決書。
(六)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四)發票或其他憑證。
(五)照片。
(六)和解書或判決書。
(七)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
--
plurk
http://www.plurk.com/dasea2017
face book
0911457604,0934169099
google+
https://plus.google.com/u/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0.189.10
※ 編輯: dasea2008 (210.66.169.48 臺灣), 07/06/2021 11:58:59
※ 編輯: dasea2008 (106.107.167.47 臺灣), 04/22/2022 23: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