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查文号: 备查文号: 备查文号: 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09.01(101 )企字第 )企字第 )企字第 200 -3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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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产物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自用
主要给付项目:责任保险金 主要给付项目:责任保险金
第一条 承保范围
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如下:
一、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体伤,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仅对於超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该保险契约已失效、或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规定不为给付或可得追偿时,本保险之赔偿金额仍应先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所规定之给付标准扣除之。但经书面约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财损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范围内应负之赔偿责任所为之抗辩或诉讼,事先经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费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并不受保险金额之限制。
第二条 被保险人之定义
本保险所称之「被保险人」,其意义包括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列名被保险人系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包括个人或团体。
二、附加被保险人系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其家属。
(二)列名被保险人所雇用之驾驶人或所属之业务使用人。
(三)经列名被保险人许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之人。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金额系指在任何次意外事故内,对伤害於超 过强制汽车责任险 过强制汽车责任险 过强制汽车责任险 保险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契约所载「每意外事故」害金额 为限,并仍受「每一个人」保 险金额限制。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金额,系指公司对次有
财物损失之最高责任额而言。
第四条 不保事项
因下列事项所致之赔偿 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一、因尚未 一、因尚未 装载於被保险汽车或已自被保险汽车卸下之货物所引起之任何赔偿责任,但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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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汽车装货卸货时所发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险汽车之人死亡或受有体伤或其财物受有损失所致之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之人、驾驶被保险汽车之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之家属及其执行职务中之受雇人死亡或受有体伤所致之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之人、驾驶被保险汽车之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之家属及其执行职务中之受雇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财物受有损害所致之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汽车因其本身及其装载之重量或震动,以致桥梁、道路或计量台受有损害所致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汽车因交由汽车修理、停车场(包括代客停车)、加油站、汽车经销商或汽车运输等业在其处置期间所致之赔偿责任。
因下列事项所致之赔偿责任,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一、被保险人以 契约或协议所承认或允诺之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汽车除曳引车外,拖挂其他汽期 间所致者。
第五条 和解之参与
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之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对於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未经本公司参与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经被保险人通知而本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参与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直接请求权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确定时,损害请求权得在金额范围内其之比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确定时,损害请求权得在金额范围内其之比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确定时,损害请求权得在金额范围内其之比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确定时,损害请求权得在金额范围内其之比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确定时,损害请求权得在金额范围内其之比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确定时,损害请求权得在金额范围内其之比 例,直接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赔偿金额其之认定依下列规:
一、被保险人 依法应负之损害赔偿金额,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二、经当事人双方於诉讼上或诉讼外以书面达成和解,并经本公司同意者。
三、当事人双方依乡镇市调解条例达成,经该管法院核定并本公司同意者。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请求权仍 得依前项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其应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赔偿。
第七条 求偿文件之处理
被保险人於被请求赔偿或被起诉时,应於知悉後五日内将收受之赔偿请求书或法院书状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第八条 和解、抗辩及诉讼之协助
被保险汽车在本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损害而应负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如受有赔偿请求或被起诉时:
一、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本 公司经被保险人之委托,得就民事部分协助进行抗辩或和解所生费用由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公司负担。但应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者,若非因本之故意或失所致仅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按保险金额与应赔偿之比例分摊;被人经本公司要求,有到法院讯或协
助觅取有关证据及人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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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二、本公司经被 保险人委托进行抗辩或和解,就诉讼上之舍弃认诺撤回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为之。
三、被保险人因处理民事赔偿请求所 三、被保险人因处理民事赔偿请求所 三、被保险人因处理民事赔偿请求所 三、被保险人因处理民事赔偿请求所 三、被保险人因处理民事赔偿请求所 三、被保险人因处理民事赔偿请求所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生之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前经本公司同意 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者,由本公司偿 还之但应赔金额超过保险仅按与金额之比例分摊。
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四、被保险人因刑事及行政责任所生之 一切费用,由自负担本公司不偿还责。
第九条 理赔范围及方式
体伤死亡理赔范围及方式:
一、急救或护送费用:紧急救治或伤亡者,所必需之实际。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二、医疗费用:须具有执照之中西院所开单据,包括挂号药X光检查
等必需费用,如向药房购买品单据并应由主治医师签证。
关於医疗费用单据,倘伤者系私 关於医疗费用单据,倘伤者系私 关於医疗费用单据,倘伤者系私 关於医疗费用单据,倘伤者系私 关於医疗费用单据,倘伤者系私 关於医疗费用单据,倘伤者系私 立医院就者,应请方治疗之经过将手术费、药 立医院就者,应请方治疗之经过将手术费、药 立医院就者,应请方治疗之经过将手术费、药 立医院就者,应请方治疗之经过将手术费、药 立医院就者,应请方治疗之经过将手术费、药 立医院就者,应请方治疗之经过将手术费、药 立医院就者,应请方治疗之经过将手术费、药 立医院就者,应请方治疗之经过将手术费、药
立医院就者,应请方治疗之经过将手术费、药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品费、住院检查等分项开列清单,贵重药应加注名称厂牌及数量价 始准核销。
三、交通费用:受伤者在治疗期间来往医院所必需之实际为限。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四、看护费用:伤情严重确实必要者为限,但雇特别士时须有主治医师认之书 面证明。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五、诊断书证明费用:须由合格医师所开立,并尽量要求在上填写该
治疗期间需否住院,日数以及养方法与时并作详确之估计。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六、丧葬费用及精神慰藉金:参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养遗属人数生活程度当地 习惯等给付合理金额。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七、自疗费用:得视受伤情形,病癒程度并参照已支之医药及师诊断书所注应继 续治疗时间,给予必需之自费用。
八、其他体伤 赔偿:以第三人依法可请求赔偿者为限。
财损理赔范围及方式:
一、运费:搬运第三人财物损坏所必需之实际费用。
二、修复费用:修复第三人财物所需费用。但以该第三人受损财物之实际价值为准。
三、补偿费用:第三人之宠物、衣服、家畜、纪念品等因遭受损害,无法修理或恢复原状得按实际损失协议理赔之。
四、其他财损赔偿:以第三人依法可请求赔偿者为限。
第十条 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遇有本保险承保范围内之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六条行使直接请求权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依本公司要求(如有必要)应分别检具下列文件:
一、汽车第三人伤害责任险体伤:
(一)理赔申请书(由本公司提供)。
(二)宪警单位处理证明文件或肇事责任监定书。
(三)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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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费收据。
(五)疗养费收据或其他补助收据。
(六)和解书或判决书。
(七)户口名簿影本。
(八)行车执照、驾驶执照影本(依第六条行使直接请求权者免)。
二、汽车第三人伤害责任险死亡:
(一)理赔申请书(由本公司提供)。
(二)宪警单位处理证明文件或肇事责任监定书。
(三)死亡证明书。
(四)除户户口名簿影本。
(五)和解书或判决书。
(六)行车执照、驾驶执照影本(依第六条行使直接请求权者免)。
三、汽车第三人责任险财损:
(一)理赔申请书(由本公司提供)。
(二)宪警单位处理证明文件或肇事责任监定书。
(三)估价单或损失清单。
(四)发票或其他凭证。
(五)照片。
(六)和解书或判决书。
(七)行车执照、驾驶执照影本(依第六条行使直接请求权者免)。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相关文件齐全後应於十五日内给付之。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
本公司因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项规定期限内为给付者,应给付迟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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