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yu_phyedu 板


LINE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4 條   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第 6 條   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第 7 條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 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 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 8 條   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 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 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 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 9 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 ,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 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 10 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 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第 11 條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 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 ,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第 12 條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 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第 13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14 條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第 三 章 士兵役 第 15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第 16 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 17 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 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 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 ,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 ,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 第 18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第 19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第 20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 六、被俘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 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 21 條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 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第 22 條   常備兵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年次徵召擔任捍衛國家之作戰任務。 第 23 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依國防需要施以軍事訓 練或編組。 第 四 章 替代役 第 24 條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 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 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第 25 條   替代役之軍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 役軍人身分。 第 26 條   替代役實施有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五 章 後備軍人 第 27 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 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或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第 28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第 29 條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 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 第 六 章 兵役行政 第 30 條   兵役行政有關兵額、教育、訓練及召集事項,由國防部主管;有關兵源、 徵集及替代役事項,由內政部主管;軍人權益事項,分別由國防部、內政 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會同辦理之。 前項國防部、內政部之業務劃分,由行政院定之。 第 3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直轄市、縣 (市) 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 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 有關事務。 第 七 章 徵集 第 32 條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第 33 條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 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 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替代役體位服役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4 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 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補充兵役者,其 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 集之。 徵兵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35 條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第 36 條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 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 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五、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第 八 章 召集 第 37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 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 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第 38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第 39 條   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 長及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 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得優先辦理入營。 三、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 四、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 五、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第 40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 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 得逐次列入召集;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得儘後召集之。 第 41 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 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無同父兄弟者。 (二)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第 42 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 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妨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第 43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 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第 九 章 權利義務 第 44 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 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 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 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 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 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現役軍人因病或意外死亡,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七、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死亡者,準用前項第六款之規定。 第 45 條   凡入營服役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應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第 一○ 章 附則 第 46 條   妨害兵役之治罪,另以法律定之。 第 47 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 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第 48 條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 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第 49 條   施行兵役所需之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本法及本法施行法所定,按其應辦 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第 50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 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51 條   本法施行法另定之。 第 5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一整個就是囧阿~~~~★☆ ▅▅▅▅▅▅▅ ▌ ◢ ▌ ▌ ☆★一整個就是囧阿~~~~★☆ ▌ ◢ ▌ ▌ ▌◢◢ █▃ ▌ ☆★一整個就是囧阿~~~~★☆ ▌◢◢ █▃ ▌ ▌▃▃▃▃▃ ▌ ☆★一整個就是囧阿~~~~★☆ ▌▃▃▃▃▃ ▌ ▌▌ ▌▌ ☆★一整個就是囧阿~~~~★☆ ▌▌ ▌▌ ▃▃▃▃▃▃▃ -by Dasea-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22.74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BuyTogether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