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hzzzj (寫不完~)
看板nb-shopping
標題Re: [情報] 請大家注意此二手大盤商...
時間Mon Dec 14 21:34:56 2015
根據版上的發文
他共計發了24篇文章
如同原PO所述種類大多為MAC為主
而且非常像原PO所說的職業賣家
但就現有版規 原PO僅列出有許多販售文章
尚無法構成桶他的要件
「像」跟「就是」是不一樣的
依照目前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疑似
無法確認他就是
根據版規
五、6. 販售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一經發現,終身水桶
以及
八、嚴禁業代(包含工讀生)發表自身服務感想文和發洩文(如資展感想,賣場抱怨)
公開表明自己是業代或營利身分者 一律 終身水桶 + 劣退
我必須要有實質的證據,才能進行水桶
只要能提供給我 我就可以桶
再麻煩了
PS.或許版友們會不服我目前的判決
但依照版規的敘述,我無法就這樣將「疑似」、「可能」這樣的情況做為水桶的條件
換做是其他人也是
謝謝
※ 引述《a9568756 (azure)》之銘言:
: RRYYAANN
: 觀察這人很久了
: 總有賣不完的NB
: 交易範圍也是超大
: 主賣Mac其他也有賣
: 很明顯是職業賣家吧
: 各大二手版都有他身影
: 可不可以桶一桶煩死了
: http://i.imgur.com/jd5OhwX.jpg
: http://i.imgur.com/qVCxIgX.jpg
: http://i.imgur.com/s6vmsJB.jpg
: http://i.imgur.com/yF7HhrC.jpg
: http://i.imgur.com/UW7IwMf.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26.5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b-shopping/M.1450100099.A.372.html
1F:→ baozi: 這種還要什麼證據?買賣憑證?對方個資?還是像警察一樣找 12/14 22:31
2F:→ baozi: 個人偽裝賣家蒐證上銬?如果要這麼嚴謹,那這個版規其實可 12/14 22:31
3F:→ baozi: 以廢了 12/14 22:31
4F:→ baozi: 用"常理"可以推斷的事情偏要搞這麼複雜 12/14 22:32
5F:→ pyCassandra: 樓上好激動唷 >0^ 12/14 22:35
6F:推 god145145: 建議加一條一個月限賣一台,除非低於市價40k以上 12/14 22:49
7F:推 baozi: 我沒激動阿= =,大概要加個^_^才不會讓人誤會 12/14 23:05
8F:→ baozi: 其實大家應該知道,PTT板的判決由版主自由心證的range很大 12/14 23:10
9F:→ baozi: ,像這種明顯套利的買賣頻率如果還不能做成判決,那只有兩 12/14 23:10
10F:→ baozi: 個辦法,ㄧ是廢了那條版規,要不就是如6F所說的,制定更嚴 12/14 23:10
11F:→ baozi: 謹的規則 12/14 23:10
12F:→ dhzzzj: 我還是回應一下好了 今天為什麼我不斷然的直接桶了算了 12/14 23:12
13F:→ dhzzzj: 這其實很簡單 版規裡面有賦予我一條這樣的權力 我要桶我就 12/14 23:13
14F:→ dhzzzj: 桶 但我認為所有的版友都不希望我用這樣的態度來處理 12/14 23:13
15F:→ dhzzzj: 置底被桶的 我可以說 全部都有版友的舉證 12/14 23:14
16F:→ dhzzzj: 而且 被桶的人 他會收到 我發佈桶的 信 他會回信跟我說 12/14 23:17
17F:→ dhzzzj: 他是無辜的 他有不得以的苦衷 這時我要怎麼取捨 相信他的 12/14 23:18
18F:→ dhzzzj: 話 還是相信 多數版友的話 你會說 當然以多數為主 可是 12/14 23:18
19F:→ dhzzzj: 你今天沒有讓他心服口服的證據的時候 坐在版主這個位置的 12/14 23:19
20F:→ dhzzzj: 的人 他是兩難的 前面幾位有給我確切的證據 如露天賣場 12/14 23:20
21F:→ dhzzzj: 實體店面的位置 或者他們的交談記錄 這些都可以 12/14 23:20
22F:→ dhzzzj: 我知道 可以不用那麼複雜 我也知道我的自由心證就可以解決 12/14 23:21
23F:→ dhzzzj: 但我桶他 我就要桶的名正言順 12/14 23:22
24F:推 eden1104: 推版主!! 12/14 23:25
25F:推 qxxrbull: 確實證據不足這樣直接桶甚至有可能惹上麻煩 推版主 12/14 23:27
26F:→ z2114422: 推版主 無罪推定原則阿~ 12/14 23:39
27F:推 leo840908: 大概也不敢賣了XDD 12/14 23:44
28F:推 alfven: 建議除了桶,再加上裂退,比較不會讓牠們到其他版作怪 12/14 23:52
29F:推 nicholas0406: 這種實質證據要怎麼找 ? 不可能有人能找到他是職業 12/14 23:53
30F:→ nicholas0406: 賣家的實質證據,除非他已經白目到跟A買A商品 12/14 23:53
31F:→ nicholas0406: 接著又PO文、賣A商品,而這樣也沒有實質證據 12/14 23:54
32F:推 lolpklol0975: 沒功德心 12/14 23:55
33F:→ nicholas0406: 因為他還是可以狡辯非A商品,除非你找到A買家一起 12/14 23:55
34F:→ nicholas0406: 去面交點貨辨識,不過應該不會有人閒到這樣 12/14 23:56
35F:→ nicholas0406: 他只要到其他網拍賣場去轉賣就好,說明白一點 12/14 23:56
36F:推 gwjhs112: 我覺得版主說的沒錯啊...我覺得提醒大家注意這個人就可 12/15 00:13
37F:→ dhzzzj: 我沒有針對說 一定要哪台買賣了 才算證據 置底文的是提供 12/15 00:22
38F:→ dhzzzj: 賣場跟站內信 12/15 00:23
39F:→ dhzzzj: 能桶我當然想桶 但要桶到他沒辦法抗辯 這就是我為難之處 12/15 00:24
40F:推 lobun: 推版主,有理性 12/15 00:37
41F:推 moon1139: 推版主,這就是法治,我也覺得這次的確證據不夠充分 12/15 06:28
42F:→ moon1139: 本來定罪就是要講求一定程度的證據和一致的規則 12/15 06:33
43F:→ moon1139: 如果只是大家覺得他有罪就有罪的話那只是多數暴力而已 12/15 06:33
44F:→ moon1139: 這已經是討論好久的問題了,用證據來定罪一定會有漏網 12/15 06:36
45F:→ moon1139: 之魚,不過這才是最公平的方式 12/15 06:36
46F:→ moon1139: 等等,阿樓上某人帳號出現在外掛聯合國都沒被定罪了 12/15 07:11
47F:→ moon1139: 怎麼現在覺得可以因為這種模糊的行為定人家罪 12/15 07:11
48F:→ moon1139: 不就雙重標準很好笑 XDDDDDDD 12/15 07:12
49F:推 GoldDeath: 好判決,就算賣得多一點也只是因為他手上東西多 12/15 09:19
50F:推 john129515: 推版主! 12/15 09:25
51F:推 weitom: 推版主,需要更多的證據。民萃一碰就碎了 12/15 10:53
52F:推 qsub: 推版主! 熱心服務板友 用心經營版面 堅持公正立場 了不起 12/15 11:33
53F:推 wyvernlee: 老實說本版沒有特殊限制,桶了再註冊一個免洗帳號上來 12/15 12:17
54F:→ wyvernlee: 感覺威嚇效果不大,如果要查分身就累了。 12/15 12:18
55F:推 newtonyd: 版主辛苦了 12/15 14:51
56F:→ nickli00: 怎麼樣的人才可以有那麼多筆電可以賣...... 12/15 14:58
57F:→ nickli00: 而且基本上沒人會去注意,會被注意到根本是太誇張= = 12/15 14:58
58F:推 faker2651459: 等你桶他也賣的差不多了 12/16 20:50
59F:→ faker2651459: 反正就跟頂新一樣 "可惡但不違法" 12/16 20:51
60F:推 GoldDeath: 依照樓上部分人的邏輯,訂版規1年內賣超過2台水桶1年 12/17 15:28
61F:→ GoldDeath: 分身永久水桶就好 12/17 15:28
62F:推 SuWeiLin: 版主的邏輯是正確的;就像我們恨得牙癢癢的某劣油商,雖 12/18 00:19
63F:→ SuWeiLin: 可恨至極,但一審的結果就是未能證明其有違於法律... 12/18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