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lsons (台股吃大補丹上攻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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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新聞] 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
時間Tue Jan 12 21:50:24 2010
※ [本文轉錄自 tax 看板]
作者: moft (超越自己) 看板: tax
標題: [新聞] 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
時間: Tue Jan 12 06:32:08 2010
《總統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及第25條之1條文;
並修正第44條條文》
總統本日(1月6日)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及
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4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一)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其意旨為貫徹租稅法律主義、具政策
目的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符合比例原則、落實稅捐調查正當程序、故意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不具證據力及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等。
(二)訂定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俾責罰相
當。
二、增訂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執行之授權條文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明定財政部得視
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增訂部分條文及修正第44條條文,可適切保護納稅義
務人並提升優質稅務服務,同時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增訂處罰金額上限100萬元,符合
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關於
稅捐處罰案件採「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對於公布生效時尚未
裁罰確定之案件(包括進行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中或未逾申請復查、訴願或行政
訴訟之法定期間者;惟不包括行政訴訟之再審程序)均有修正後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2010.01.06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
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001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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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全文: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http://www.president.gov.tw/paper/pdf/69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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