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lsons (台股吃大补丹上攻7500!)
看板money
标题[转录][新闻] 总统公布修正税捐稽徵法
时间Tue Jan 12 21:50:24 2010
※ [本文转录自 tax 看板]
作者: moft (超越自己) 看板: tax
标题: [新闻] 总统公布修正税捐稽徵法
时间: Tue Jan 12 06:32:08 2010
《总统公布税捐稽徵法增订第1章之1章名、第11条之3至第11条之7及第25条之1条文;
并修正第44条条文》
总统本日(1月6日)公布税捐稽徵法增订第1章之1章名、第11条之3至第11条之7及
第25条之1条文;并修正第44条条文,其重点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权利之保护
(一)增订第1章之1「纳税义务人权利之保护」,其意旨为贯彻租税法律主义、具政策
目的之租税优惠应明定实施年限并符合比例原则、落实税捐调查正当程序、故意
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之自白不具证据力及畅通徵纳双方沟通管道等。
(二)订定营利事业违反凭证义务之处罚金额上限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俾责罚相
当。
二、增订一定金额以下之税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执行之授权条文
为节省稽徵成本、减轻退补税作业负荷及提高欠税案件执行效益,明定财政部得视
实际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额以下之税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强制执行。
财政部表示,本次税捐稽徵法增订部分条文及修正第44条条文,可适切保护纳税义
务人并提升优质税务服务,同时营利事业违反凭证义务增订处罚金额上限100万元,符合
宪法第23条之比例原则及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3关於
税捐处罚案件采「从新从轻」原则之规定,修正税捐稽徵法第44条对於公布生效时尚未
裁罚确定之案件(包括进行复查、诉愿、行政诉讼程序中或未逾申请复查、诉愿或行政
诉讼之法定期间者;惟不包括行政诉讼之再审程序)均有修正後处罚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赋税署新闻稿)2010.01.06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
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001060000
---------------------------
修正条文全文:请参阅总统府公报:
http://www.president.gov.tw/paper/pdf/6900-3.pdf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6.202
--
我的blog:
http://www.wretch.cc/blog/wallsons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