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lsons (新年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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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教育部「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安定就學措施計畫」
時間Tue Feb 17 00:24:21 2009
依據:教育部「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安定就學措施計畫」
申請對象: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學系
)。
2.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連續且超過1個月以上,未逾6個月者【
失業時間計算:自97年9月1日至98年3月1日止】。
3.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列計範圍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
定監護人。
附註:現行非自願離職失業達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失業
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補助金額:本校為公立學校,每學期每人補助金額為5千元。
申請限制:
1.學生之父母均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僅得以其中一人之身分請領。
2.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擇一申領:已申請教育部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
計畫助學金,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
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
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申請程序:
1.辦理方式:
受理申請時間:97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案自本校開學日(98年2月16日)起至98年3月31日
截止。
2.應檢附表件:
A.申請表(如附件二)。
B.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註】。
註: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
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中心等單位所開立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
付收據」或「失業認定聯」為認定標準。
C.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單(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D.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E.切結書(如附件三)。
3.辦理單位:
A.碩、博士班及學士班同學請洽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辦理。
B.進修學士班同學請洽進修暨推廣中心 行政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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