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lsons (新年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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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育部「家庭遭遇困境之大专学生安定就学措施计画」
时间Tue Feb 17 00:24:21 2009
依据:教育部「家庭遭遇困境之大专学生安定就学措施计画」
申请对象:
1.就读国内大专校院具有学籍,於修业年限内之学生(不含研究所在职专班、学士後学系
)。
2.学生之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非自愿离职失业期间连续且超过1个月以上,未逾6个月者【
失业时间计算:自97年9月1日至98年3月1日止】。
3.家庭年所得在新台币114万元以下,家庭年所得列计范围包含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法
定监护人。
附注:现行非自愿离职失业达6个月以上之劳工,其子女可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申请失业
劳工子女就学补助。
补助金额:本校为公立学校,每学期每人补助金额为5千元。
申请限制:
1.学生之父母均为非自愿离职失业者,仅得以其中一人之身分请领。
2.政府各类助学措施择一申领:已申请教育部部各类学杂费减免、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
计画助学金,及政府其他助学措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渔民子女就学奖助学金、行政院
劳工委员会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劳工子女发展技艺能助学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
人员子女教育补助、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清寒荣民子女奖助学金、台北市失
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等)者,不得再申请本计画的助学金。
申请程序:
1.办理方式:
受理申请时间:97学年度第2学期申请案自本校开学日(98年2月16日)起至98年3月31日
截止。
2.应检附表件:
A.申请表(如附件二)。
B.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之非自愿性离职证明【注】。
注: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就业服务站(中心)、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就业服务中
心及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训练中心等单位所开立之「失业(再)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及给
付收据」或「失业认定联」为认定标准。
C.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单(含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D.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E.切结书(如附件三)。
3.办理单位:
A.硕、博士班及学士班同学请洽学生事务处 生活辅导组办理。
B.进修学士班同学请洽进修暨推广中心 行政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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