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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Tue Nov 13 16:11: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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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o007x (有情有義澎湖人) 看板: LAW
標題: [轉錄]Re: [新聞] 母欠下900萬債務, 25歲孤女默默還債
時間: Tue Nov 13 02:03:43 2007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icem (越夜...)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母欠下900萬債務, 25歲孤女默默還債
時間: Mon Nov 12 10:25:43 200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nov/5/today-e2-3.htm
限定繼承會變成自殺條款 應該是指下面的意思
獎勵自殺條款? 民法繼承編的「概括繼承」變更為「限定繼承」,法界憂心 全面修法
獎勵自殺條款? 法界憂心
記者李靚慧/特稿
立委提案將民法繼承編的「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部分法界、銀行
界人士聞訊,認為雖有助於幫助不諳法令的弱勢族群,但更擔心此法將變相成為「獎勵自
殺條款」,讓部分無力承擔債務者發生「放心自殺」的道德風險。
某位經常提供民眾解答債務疑問的法界人士指出,去年國內發生卡債風暴,他發現許多背
負債務無力償還的卡債族,本身都有妻小的扶養壓力,當他們因債務走投無路時,最常提
出的問題就是,「如果我死了,債務會不會拖累我的小孩、老婆」﹖
該位法界人士指出,每次碰到有輕生意圖的卡債族,他都會鼓勵對方:「只要你好好活著
,債務就不會影響到你的小孩,如果你沒有資產、沒有所得,銀行根本拿你沒轍」。他也
會提醒卡債族,「只要你死了,妻小又不懂相關法律規定,所有的債務就會落到他們頭上
」。
不過,一旦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三讀通過,雖然可避免弱勢族群意外背債,但債務人只要「
負債大於遺產」,「自殺」將成為「一了百了」的解脫手段,原本立法的美意,也有可能
變成「獎勵自殺條款」。
法界人士解釋,假設一個負債數百萬元的父親,評估遺產僅有幾萬元,依據現行的民法繼
承規定,如果該父親選擇自殺,他的老婆、子女,必須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
所有的遺產、負債統統不要了;他們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以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限定繼
承」,僅以繼承的遺產金額償還債務。
不過,要這樣做,該父親必須事先「交代」妻小準時辦理,但如此恐「透露」自殺意圖,
且如果繼承人未能準時辦理,屆時大筆債務將落到他們頭上。
相反的,只要民法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就
可避免大筆債務纏身,是否可能讓債務人「放心自殺」,更值得鼓吹立法者,在協助弱勢
族群之餘,也事先多考量該如何降低「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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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0.134.10
1F:→ braveryhyde:不知道這個邏輯可以理解嗎 原則概括例外繼承是給繼承ꐠ 11/12 10:26
2F:→ braveryhyde:人選擇繼承的方式,但原則限定會變成給債務人 11/12 10:26
3F:→ braveryhyde:選擇死亡的時間 11/12 10:27
4F:推 tachibanadi:強烈懷疑這篇是政府(債權人)為了推廣概括繼承的洗腦文 11/12 10:27
5F:→ braveryhyde:樓上的想太多了。 11/12 10:27
6F:推 koboy:呃... 為了防止自殺而反對, 會不會想太遠了 11/12 10:27
7F:→ kaky:科科 銀行界 法界擔心? 看看法官都停止審判申請釋憲 11/12 10:27
8F:→ braveryhyde:不要想說債權人都是銀行or有錢有勢的大財主 11/12 10:28
9F:→ kaky:這邊的法界是銀行法務界嗎... 11/12 10:28
10F:→ braveryhyde:這個也可以扯到具體法規違憲審查? 11/12 10:28
11F:推 Pet:會自殺的還有的是帶家人一起走,這條法規一變,你自己走就好, 11/12 10:28
12F:推 tachibanadi:限定繼承才是該推廣的 11/12 10:29
13F:→ braveryhyde:至少我的親屬老師就強烈質疑&反對以限定為原則 11/12 10:29
14F:→ Pet:不用帶你的小孩家人一起走,看你要從什麼角度看...@@ 11/12 10:29
15F:→ braveryhyde:除了道德風險外是否有其他原因我會再詢問看看 11/12 10:30
16F:推 shujadzia:如果真改.以後可能銀行借錢貸款的限制會更多 11/12 10:30
17F:→ shujadzia:但是還是不希望看到才幼稚園就背債的人出現... 11/12 10:30
18F:→ braveryhyde:當然 債權人自然會更審慎考慮要不要貸款給債務人 11/12 10:31
19F:→ braveryhyde:其實怕未成年子女背債應該有更好的方式去解決 11/12 10:32
20F:→ tachibanadi:沒惡意,想聽聽b版友有什麼方式可以避免? 11/12 10:34
21F:推 cosy:立法強制通知不知可不可行? 例如父母死亡 子女須繼承負債 11/12 10:33
22F:→ ykesha:有好方法?說來聽聽~這個25歲的女生非常需要... 11/12 10:34
23F:→ sleepydog:對這個女生來說,找個有錢的好人是好方法(嘆) 11/12 10:35
24F:推 NTUgay:社會科學就是這樣 沒有正確答案的 11/12 10:35
25F:→ cosy:但是法院必須在死亡後十日內通知繼承人將背負的負債及遺產... 11/12 10:34
26F:推 braveryhyde:基本上就算原則限定繼承你也還是要去具財產清冊 11/12 10:35
27F:→ sleepydog:可以說陌生人或久不見面的親戚是限定繼承,但怎麼認定 11/12 10:35
28F:→ sleepydog:不然就是可能繼承人若全部未成年,政府有義務清冊 11/12 10:36
29F:推 klm:我講真的,有時候..唉..自殺對家人比較好.. 11/12 10:37
31F:→ sleepydog:這麼說好了,老的去自殺總比小的好,雖然很無情 11/12 10:39
32F:→ sleepydog:銀行貸款本來就是應該考慮到這種風險 11/12 10:40
33F:推 Fuuuck:銀行只是怕追不到錢罷了....銀行最好會去關心自殺 =_= 11/12 10:40
34F:推 wangks:看是要救一個人還是救一家子人啊 11/12 10:44
35F:→ kaky:引銀行界擔心會自殺真是大笑話,銀行界哪時這麼佛心來的 11/12 10:46
36F:推 acool::銀行只是怕追不到錢罷了....銀行最好會去關心自殺 =_= 11/12 11:07
37F:推 ILoveRiva:人都已經自殺了還要債留子孫喔 ? 你以為百姓有RTC嗎 11/12 12:24
38F:→ braveryhyde:遺產人人要 債務沒人扛... 11/12 12:31
39F:→ kaky:樓上號稱唸過親屬的 請問哪一種可以"遺產人人要 債務沒人扛" 11/12 13:06
40F:→ kaky:就算改成以限定繼承為當然繼承的繼承原則,繼承人仍有償還被 11/12 13:21
41F:→ kaky:繼承人的債務,只是責任範圍以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為限,拿多少 11/12 13:22
42F:→ kaky:就還多少,哪來的遺產要債務不要.... 11/12 13:23
43F:→ ikeno:@_@想太多了 自殺的人想不到法律問題 11/12 14:27
44F:推 braveryhyde:這只是形容一種心態連這點判斷能力都沒有? 11/12 14:37
45F:推 Keelungman:從 "遺產人人要 債務沒人扛" 這句話質疑你的判斷力 11/12 14:42
46F:→ braveryhyde:父母賺來的錢你想拿,父母的債務你不想接受(非同一案) 11/12 14:44
47F:推 Keelungman:限定繼承會拿資產去跟負債打消好嗎? 11/12 14:47
48F:推 braveryhyde:廢話 所以我才說這只是心態 11/12 14:53
49F:推 oossluv:缺點是借錢較困難,優點是自殺者較不會帶小孩一起走。 11/12 15:07
50F:→ oossluv:是我的話寧選小孩性命,什麼都不知道就被父母帶著去死... 11/12 15:08
51F:推 EqualMan:科科 11/12 15:23
52F:推 Keelungman:就是看不出從現定繼承得出"遺產人人要 債務沒人扛" 11/12 15:24
53F:推 fireleon:b版友說的是心態..跟現行法規沒關係 是心態!!是心態!! 11/12 16:21
54F:推 fireleon:在普遍沒有法律知識的台灣社會..限定繼承應該為原則 11/12 16:24
55F:推 bear753951:父母自殺,小孩不知道也繼承了,那最後自殺的可能性更高 11/12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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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30.96
56F:推 caselook:推~~Pet大,會自殺的人,因為怕債務拖累子女,所以才會帶 11/13 11:51
57F:→ caselook:他們走。一旦採取限定繼承為法定繼承,則可減少人倫悲劇, 11/13 11:52
58F:→ caselook:所謂「虎毒不食子」。因為選擇自殺者,皆已喪失生存意志. 11/13 11:53
59F:→ caselook:此外,對於銀行授信,也會有較為嚴謹的自律內控,對於經 11/13 11:57
60F:→ caselook:濟發展,亦有正面效益。 11/13 11:58
61F:推 caselook:又,並非所有的債務人都會選擇自殺。而捨棄生存意志的行 11/13 12:02
62F:→ caselook:為,與背負債務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充其量僅是壓 11/13 12:03
63F:→ caselook: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許多卡債族,其實是因為本身罹患 11/13 12:04
64F:→ caselook:躁鬱症,在躁期很容易刷爆,到了鬱期,又很想死,惡性循 11/13 12:05
65F:→ caselook:環之下,又怕債務連累家小,所以才造成家庭悲劇。所以, 11/13 12:06
66F:→ caselook:該篇報導的角度,缺少超然性,顯有不當聯結之嫌。 11/13 12:07
67F:推 caselook:此外,以法理觀之,父債子還,僅是民俗習慣,不具有法之 11/13 12:11
68F:→ caselook:效力,而且有違公平正義,此理甚明。概括繼承充其量屬於 11/13 12:12
69F:→ caselook:習慣法之模糊地帶,實則有違純善之自然法理。 11/13 12:14
70F:推 braveryhyde:1148不就是法源? 11/13 13:47
71F:推 caselook:1148後段,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11/13 14:11
72F:→ caselook:應如何解讀?1148之立法意旨,本於父死子繼,亦為人類通 11/13 14:13
73F:→ caselook:常之慣行,是以習慣為成文。但何謂被繼承人「專屬」之義 11/13 14:15
74F:→ caselook:務?父殺人伏法,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部份,其繼承人要不要 11/13 14:16
75F:→ caselook:繼承其「義務」?該「義務」是否為「專屬於被繼承人」之 11/13 14:20
76F:→ caselook:義務」? 11/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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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83
77F:推 andyjaw:推好文~~ 正反方意見都很重要~~ 11/14 10:35
78F:推 alotofjeff:要有衝突才會有進步 11/15 02:15
79F:推 flydragon198:我覺得現在這個法條修正才比較合理吧?要不然銀行都 11/17 08:55
80F:→ flydragon198:放款,最後才一直在逼債,現在銀行會審慎放款了 11/17 08:56
81F:→ flydragon198:修正,銀行都隨便放款,隨便兩字漏了 11/17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