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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Tue Nov 13 16:11:25 2007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作者: ko007x (有情有义澎湖人) 看板: LAW
标题: [转录]Re: [新闻] 母欠下900万债务, 25岁孤女默默还债
时间: Tue Nov 13 02:03:43 2007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icem (越夜...) 站内: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母欠下900万债务, 25岁孤女默默还债
时间: Mon Nov 12 10:25:43 200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nov/5/today-e2-3.htm
限定继承会变成自杀条款 应该是指下面的意思
奖励自杀条款? 民法继承编的「概括继承」变更为「限定继承」,法界忧心 全面修法
奖励自杀条款? 法界忧心
记者李靓慧/特稿
立委提案将民法继承编的「概括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原则,部分法界、银行
界人士闻讯,认为虽有助於帮助不谙法令的弱势族群,但更担心此法将变相成为「奖励自
杀条款」,让部分无力承担债务者发生「放心自杀」的道德风险。
某位经常提供民众解答债务疑问的法界人士指出,去年国内发生卡债风暴,他发现许多背
负债务无力偿还的卡债族,本身都有妻小的扶养压力,当他们因债务走投无路时,最常提
出的问题就是,「如果我死了,债务会不会拖累我的小孩、老婆」﹖
该位法界人士指出,每次碰到有轻生意图的卡债族,他都会鼓励对方:「只要你好好活着
,债务就不会影响到你的小孩,如果你没有资产、没有所得,银行根本拿你没辙」。他也
会提醒卡债族,「只要你死了,妻小又不懂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债务就会落到他们头上
」。
不过,一旦民法继承编修正案三读通过,虽然可避免弱势族群意外背债,但债务人只要「
负债大於遗产」,「自杀」将成为「一了百了」的解脱手段,原本立法的美意,也有可能
变成「奖励自杀条款」。
法界人士解释,假设一个负债数百万元的父亲,评估遗产仅有几万元,依据现行的民法继
承规定,如果该父亲选择自杀,他的老婆、子女,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抛弃继承,也就是
所有的遗产、负债统统不要了;他们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以遗产清册向法院声请「限定继
承」,仅以继承的遗产金额偿还债务。
不过,要这样做,该父亲必须事先「交代」妻小准时办理,但如此恐「透露」自杀意图,
且如果继承人未能准时办理,届时大笔债务将落到他们头上。
相反的,只要民法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也就是继承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就
可避免大笔债务缠身,是否可能让债务人「放心自杀」,更值得鼓吹立法者,在协助弱势
族群之余,也事先多考量该如何降低「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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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0.134.10
1F:→ braveryhyde:不知道这个逻辑可以理解吗 原则概括例外继承是给继承ꐠ 11/12 10:26
2F:→ braveryhyde:人选择继承的方式,但原则限定会变成给债务人 11/12 10:26
3F:→ braveryhyde:选择死亡的时间 11/12 10:27
4F:推 tachibanadi:强烈怀疑这篇是政府(债权人)为了推广概括继承的洗脑文 11/12 10:27
5F:→ braveryhyde:楼上的想太多了。 11/12 10:27
6F:推 koboy:呃... 为了防止自杀而反对, 会不会想太远了 11/12 10:27
7F:→ kaky:科科 银行界 法界担心? 看看法官都停止审判申请释宪 11/12 10:27
8F:→ braveryhyde:不要想说债权人都是银行or有钱有势的大财主 11/12 10:28
9F:→ kaky:这边的法界是银行法务界吗... 11/12 10:28
10F:→ braveryhyde:这个也可以扯到具体法规违宪审查? 11/12 10:28
11F:推 Pet:会自杀的还有的是带家人一起走,这条法规一变,你自己走就好, 11/12 10:28
12F:推 tachibanadi:限定继承才是该推广的 11/12 10:29
13F:→ braveryhyde:至少我的亲属老师就强烈质疑&反对以限定为原则 11/12 10:29
14F:→ Pet:不用带你的小孩家人一起走,看你要从什麽角度看...@@ 11/12 10:29
15F:→ braveryhyde:除了道德风险外是否有其他原因我会再询问看看 11/12 10:30
16F:推 shujadzia:如果真改.以後可能银行借钱贷款的限制会更多 11/12 10:30
17F:→ shujadzia:但是还是不希望看到才幼稚园就背债的人出现... 11/12 10:30
18F:→ braveryhyde:当然 债权人自然会更审慎考虑要不要贷款给债务人 11/12 10:31
19F:→ braveryhyde:其实怕未成年子女背债应该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 11/12 10:32
20F:→ tachibanadi:没恶意,想听听b版友有什麽方式可以避免? 11/12 10:34
21F:推 cosy:立法强制通知不知可不可行? 例如父母死亡 子女须继承负债 11/12 10:33
22F:→ ykesha:有好方法?说来听听~这个25岁的女生非常需要... 11/12 10:34
23F:→ sleepydog:对这个女生来说,找个有钱的好人是好方法(叹) 11/12 10:35
24F:推 NTUgay:社会科学就是这样 没有正确答案的 11/12 10:35
25F:→ cosy:但是法院必须在死亡後十日内通知继承人将背负的负债及遗产... 11/12 10:34
26F:推 braveryhyde:基本上就算原则限定继承你也还是要去具财产清册 11/12 10:35
27F:→ sleepydog:可以说陌生人或久不见面的亲戚是限定继承,但怎麽认定 11/12 10:35
28F:→ sleepydog:不然就是可能继承人若全部未成年,政府有义务清册 11/12 10:36
29F:推 klm:我讲真的,有时候..唉..自杀对家人比较好.. 11/12 10:37
31F:→ sleepydog:这麽说好了,老的去自杀总比小的好,虽然很无情 11/12 10:39
32F:→ sleepydog:银行贷款本来就是应该考虑到这种风险 11/12 10:40
33F:推 Fuuuck:银行只是怕追不到钱罢了....银行最好会去关心自杀 =_= 11/12 10:40
34F:推 wangks:看是要救一个人还是救一家子人啊 11/12 10:44
35F:→ kaky:引银行界担心会自杀真是大笑话,银行界哪时这麽佛心来的 11/12 10:46
36F:推 acool::银行只是怕追不到钱罢了....银行最好会去关心自杀 =_= 11/12 11:07
37F:推 ILoveRiva:人都已经自杀了还要债留子孙喔 ? 你以为百姓有RTC吗 11/12 12:24
38F:→ braveryhyde:遗产人人要 债务没人扛... 11/12 12:31
39F:→ kaky:楼上号称念过亲属的 请问哪一种可以"遗产人人要 债务没人扛" 11/12 13:06
40F:→ kaky:就算改成以限定继承为当然继承的继承原则,继承人仍有偿还被 11/12 13:21
41F:→ kaky:继承人的债务,只是责任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拿多少 11/12 13:22
42F:→ kaky:就还多少,哪来的遗产要债务不要.... 11/12 13:23
43F:→ ikeno:@_@想太多了 自杀的人想不到法律问题 11/12 14:27
44F:推 braveryhyde:这只是形容一种心态连这点判断能力都没有? 11/12 14:37
45F:推 Keelungman:从 "遗产人人要 债务没人扛" 这句话质疑你的判断力 11/12 14:42
46F:→ braveryhyde:父母赚来的钱你想拿,父母的债务你不想接受(非同一案) 11/12 14:44
47F:推 Keelungman:限定继承会拿资产去跟负债打消好吗? 11/12 14:47
48F:推 braveryhyde:废话 所以我才说这只是心态 11/12 14:53
49F:推 oossluv:缺点是借钱较困难,优点是自杀者较不会带小孩一起走。 11/12 15:07
50F:→ oossluv:是我的话宁选小孩性命,什麽都不知道就被父母带着去死... 11/12 15:08
51F:推 EqualMan:科科 11/12 15:23
52F:推 Keelungman:就是看不出从现定继承得出"遗产人人要 债务没人扛" 11/12 15:24
53F:推 fireleon:b版友说的是心态..跟现行法规没关系 是心态!!是心态!! 11/12 16:21
54F:推 fireleon:在普遍没有法律知识的台湾社会..限定继承应该为原则 11/12 16:24
55F:推 bear753951:父母自杀,小孩不知道也继承了,那最後自杀的可能性更高 11/12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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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30.96
56F:推 caselook:推~~Pet大,会自杀的人,因为怕债务拖累子女,所以才会带 11/13 11:51
57F:→ caselook:他们走。一旦采取限定继承为法定继承,则可减少人伦悲剧, 11/13 11:52
58F:→ caselook:所谓「虎毒不食子」。因为选择自杀者,皆已丧失生存意志. 11/13 11:53
59F:→ caselook:此外,对於银行授信,也会有较为严谨的自律内控,对於经 11/13 11:57
60F:→ caselook:济发展,亦有正面效益。 11/13 11:58
61F:推 caselook:又,并非所有的债务人都会选择自杀。而舍弃生存意志的行 11/13 12:02
62F:→ caselook:为,与背负债务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充其量仅是压 11/13 12:03
63F:→ caselook:垮骆驼的最後一根稻草。许多卡债族,其实是因为本身罹患 11/13 12:04
64F:→ caselook:躁郁症,在躁期很容易刷爆,到了郁期,又很想死,恶性循 11/13 12:05
65F:→ caselook:环之下,又怕债务连累家小,所以才造成家庭悲剧。所以, 11/13 12:06
66F:→ caselook:该篇报导的角度,缺少超然性,显有不当联结之嫌。 11/13 12:07
67F:推 caselook:此外,以法理观之,父债子还,仅是民俗习惯,不具有法之 11/13 12:11
68F:→ caselook:效力,而且有违公平正义,此理甚明。概括继承充其量属於 11/13 12:12
69F:→ caselook:习惯法之模糊地带,实则有违纯善之自然法理。 11/13 12:14
70F:推 braveryhyde:1148不就是法源? 11/13 13:47
71F:推 caselook:1148後段,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11/13 14:11
72F:→ caselook:应如何解读?1148之立法意旨,本於父死子继,亦为人类通 11/13 14:13
73F:→ caselook:常之惯行,是以习惯为成文。但何谓被继承人「专属」之义 11/13 14:15
74F:→ caselook:务?父杀人伏法,附带民事损害赔偿部份,其继承人要不要 11/13 14:16
75F:→ caselook:继承其「义务」?该「义务」是否为「专属於被继承人」之 11/13 14:20
76F:→ caselook:义务」? 11/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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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83
77F:推 andyjaw:推好文~~ 正反方意见都很重要~~ 11/14 10:35
78F:推 alotofjeff:要有冲突才会有进步 11/15 02:15
79F:推 flydragon198:我觉得现在这个法条修正才比较合理吧?要不然银行都 11/17 08:55
80F:→ flydragon198:放款,最後才一直在逼债,现在银行会审慎放款了 11/17 08:56
81F:→ flydragon198:修正,银行都随便放款,随便两字漏了 11/17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