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xray (驕傲是自卑的反應)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新聞] 誤診致死 名醫囚10月
時間Tue Aug 31 20:35:57 2010
根據高院裁決書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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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自非洲返國入境,fever
下午
疾管局交由
「桃園縣中壢市壢新醫院」採血送驗,
報告:(-)
7/8 凌晨一點,轉至國泰急診,fever,有旅遊史
照會ID man,suspected 感染性腹瀉 or 敗血症,給予anti
7/8晚上~7/9中午 no fever
7/9 中午離開急診,住院
晚上六點fever again
7/10 上午十點決定作血液抹片,
p't之子向疾管局通報,疾管局向國泰醫院詢問
下午血片檢驗,報告:(+),「惡性瘧」,給予Quine
7/14 上午exp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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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值得注意的內容:
第貳、四、(五)項:
又証人即急診室醫師丁○○為被告証稱:
八日即已對被害人為血片檢驗,然未見瘧原蟲一情,
然核其先於偵查中結証:
被告丙○○早上八點多來看的時候,有提醒要懷疑有旅
遊病史,也交代其去看血片結果,其有打電話去檢驗室,
他們也有做,
是黃醫師告知要考慮瘧疾問題,但
其未記載
於病歷(偵卷第一七三~一七四頁筆錄)。
另於原審亦証稱:
其於上午七點半自黃憲智醫生接班,在接觸病患即曾
懷疑病患可能感染瘧疾,當時即通知感染科丙○○醫師,
他有親自看病人,並與家屬討論可能有瘧疾。丙○○醫師
有說要做血液抹片,
病患到院時在凌晨一、二點已經抽血
取樣,所以丙○○交代後,其又特地到血液科確認,丙○
○叫其去看抹片有無瘧原蟲,其當時去
檢驗科沒看到瘧原
蟲反應,
此事亦未記載在病歷上。其看結果是陰性反應,
於上午十一、二時許,即以電話告知丙○○醫師結果。及
血液抹片是醫院例行檢驗,依七月八日檢驗表數據,是做
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的檢驗及病人的生化檢查,包含
肝功能、腎功能、黃疸指數、電解質、發炎指數。本案依
病患檢驗數值顯示血小板過低,白血球正常,且血小板有
重複檢查過,表示他們有親自用抹片做過判讀。病患在剛
到院做抽血檢查,
第二次在七月十日再做血液抹片檢查(
原審卷第一二四~一二六頁反面筆錄)。
嗣於本院則結証:
黃醫師來會診,我們有跟黃醫師提及病人剛從非洲回來,
黃醫師也有跟家屬討論,
家屬那時候認為可能性不高。
本件有做血片檢查,黃醫師有叫我去讀血片,我有去檢驗
科看血片,檢驗科已經拉血片,我只是去看血片確定有無
瘧原蟲,花了十到十五分鐘看,沒有看到瘧原蟲,就打電
話跟黃醫師說,所以沒有特別記載。第一次的血片檢查,
並無醫矚說要檢查瘧原蟲,黃醫師會診後亦未下醫囑說要
檢查瘧原蟲(本院九十八年七月一七審判筆錄第三~五頁
)各等語。
是証人丁○○先稱僅打電話至檢驗室詢問血片結果,後稱
是親自到檢驗室看血片,前後不一,已有可議。且均係
『看』病患前已抽血之血片,非被告下醫囑要其
做血片檢驗。況如前所述,
瘧原蟲血片之製作檢驗須為染
色且耗時數小時,則八日凌晨急診室送驗
僅為十餘分鐘之
例行血液檢查,檢驗室既無瘧原蟲血片之製作,
其又如何
能於檢驗室僅花十至十五分鐘為瘧原蟲之查看判讀?另八
日血片檢驗之所謂人工閱片,丁○○醫師亦說明:是指檢
驗室以抹片重複檢查血小板而為判讀,更與瘧原蟲之血片
檢查之鏡檢無涉。則其為有瘧原蟲血片檢查然未見瘧原蟲
之証述,既
與事實不符,顯係迴護被告之不實証述,自無
足採。
第貳、二項:
本案訊據被告丙○○固承認其於案發時為國泰醫院感染科之
主治醫師,知悉被害人謝錦鳳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自非洲烏
干達等瘧疾疫區旅行返國,並於同年月八日凌晨至國泰醫院
急診室治療,其於同年月八日上午有會診,嗣於十日對被害
人做血片檢驗,始確認被害人感染「惡性瘧」,並對被害人
投以「奎寧」,惟被害人仍於同年月十四日死亡之事實,惟
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
辯稱:
被害人返國入境時疾管局已對被害人採血送驗,
公訴人忽略疾管局之檢驗結果,
逕予論斷被告之責任,尚有未合。且被害人於九十四年七月
八日轉至國泰醫院急診室時,
其非急診看診之醫生,嗣其於
同年月八日上午至急診室
只是照會,並
向被害人之女陳雪姿
提及被害人有可能係瘧疾之情形,然陳雪姿強調被害人前已
三次到非洲也均未服用防瘧疾藥物都無事,認此次應非瘧疾
,然其仍請急診室(應該是丁○○醫師)做血片檢查,並交
代如血片檢驗為陽性一定要趕快通知。被害人於九日中午方
進入病房,住院醫師判斷是敗血症,並以敗血症做診療,沒
有懷疑是瘧疾,其於十日去查房看病歷,認住院醫師的方向
是正確的,之前因瘧疾診斷還沒有確定,所以沒有特別交代
要做blood parasite(血液寄生蟲)的檢驗,是於十日血片
檢驗出來後,才做瘧疾治療,其處置並無不當云云。
第貳、四、(三)項:
被告辯稱本案其於八日上午會診時即有懷疑被害人染患瘧
疾可能,並有囑為瘧原蟲之血片檢查,僅因初次檢驗未見
瘧原蟲,而無法確診,其亦無過失云云,
告訴人即被害人
子女乙○○、陳雪姿証稱,被告在急診時,
有提到可能感
染瘧疾;及急診室醫師丁○○、甲○○亦分別於偵查中為
:病患第一天即有做血片檢查,未見到瘧原蟲之有利被告
証述。然查,証人即告訴人陳雪姿於原審証稱:七月八日
早上在急診室有碰到丙○○醫師,黃醫師有問謝錦鳳是怎
麼回事,我跟他說她很不舒服、發燒、打冷顫,剛從非洲
回來,去了十多天,現在印象模糊,如之前在偵查有說「
丙○○醫師去看時說或許有瘧疾」,即以該記載為準(原
審卷第一二八頁筆錄);核與証人乙○○亦証稱:其母親
過世後,姐姐陳雪姿提起當時在急診室等住院病房時,丙
○○來看我母親時有提到可能瘧疾,
但是當時她沒有把它
放在心上(原審卷一二九頁反面筆錄)等語大致相符,此
雖可証明被告曾向病患家屬提及瘧疾之可能,而有瘧疾之
可能診斷,然
尚不能証明被告有依該可能之診斷而為執行
確認或排除可能性診斷之作為。
第貳、四、(四)項:
被告於本案偵、審對有關是否為被害人可能感染瘧疾之診
斷及其相關診治,先後供稱:
有問謝錦鳳的女兒去非洲是
否有預防投藥,她女兒回稱這一次是第四次,前面三次都
不曾投藥預防,她認為絕對不是瘧疾。其判斷是感染性腹
瀉及敗血症,合併廣泛性血管內凝血(DIC),有交代急診
室醫師投以抗生素。瘧疾要經由血片檢查,感染性腹瀉則
是送血液培養及糞便培養。有交代急診當班醫師,要看血
片有無瘧原蟲,急診室有依指示做血片,但當天沒有看到
瘧原蟲(偵卷第二八五~二八六頁筆錄);第一次看到病
患就有跟他說非洲是瘧疾的疫區,有可能是瘧疾。
那時謝
女士女兒在旁說,他媽媽已經去過非洲三、四次,從來沒
有預防投藥。當下有指示做血片檢查,可能因為沒有陽性
反應,所以住院醫師就沒有給我報告(偵卷第三二六頁筆
錄)。八日上午於急診室會診,依急診數據檢查懷疑有敗
血性合併DIC,但因其從疫區回來,仍請急診幫她做血片
檢查,目前先投以抗生素治療敗血性DIC,也有交代住院
醫師如果血片檢驗出來是陽性一定要趕快通知我(原審卷
第二六頁反面筆錄);七月九日當天未診視病患,十日有
看病歷,住院醫師判斷是敗血症,沒有懷疑是瘧疾為,因
為診斷瘧疾要看到血片,當時他是以敗血症來做診療,我
認為住院醫師的方向是正確的。
七月八日看到謝錦鳳時,
是嚴重敗血症的情形,要先治療敗血症的情況。因為瘧疾
的診斷還沒有確定,所以沒有特別交待要做blood para
site的檢驗(原審卷第一三六~一三七頁筆錄)。會診時
是懷疑她有嚴重的感染性腹瀉,合併敗血症,及廣泛性血
管內凝血。
當時問病人女兒旅行有無吃預防虐疾的藥物,
她說沒有吃,以前去過三次,沒有預防也沒有患病,說絕
對不是虐疾,但我說還是不能排除(本院卷(一)九十七年十
月廿八日準備筆錄第二頁);當時依臨床經驗認定是感染
性腹瀉引起的敗血症,
病患家屬一直否認她得瘧疾,說她
去過三次都沒有服用預防用藥,
我堅持臨床情況雖是感染
性腹瀉敗血,還是不能排除是瘧疾。我以專業的立場已經
治療感染性腹潟、DIC,
也沒忘記去排除是瘧疾( 本院卷
(二) 九十九年七月廿八日審判筆錄第二、七頁 )等語。被
告一再提及被害人家屬之否認染患瘧疾,及其一再稱其未
排除瘧疾可能性。
然被告既為專業醫師,病患本人及家屬
之敘述,僅係提供診斷資訊,原不得因病患或其家屬之否
認即動搖原有懷疑之診斷,依被告前揭供述,其於八日上
午會診時,經詢問病患及家屬後,
既稱仍疑有瘧疾,卻或
稱囑急診室看血片有無瘧原蟲,急診室當天沒有看到瘧原
蟲、或稱當下指示做血片檢查,可能因為沒有陽性反應,
所以住院醫師就沒有給我報告、或稱沒有特別交待要做bl
ood parasite的檢驗,
前後供述不一,究僅交代急診室醫
師去看(判讀)血片?抑或交代急診室做血片檢驗?如疑
係瘧疾,依其專業,
何以不直接下醫囑檢驗?又究係急診
室已告知未見瘧原蟲,抑或未獲陽性報告而逕認結果必係
陰性?如未獲告知,對此足以致命之瘧疾診斷,何以未主
動查詢檢驗結果?或於被害人入住病房時查証病歷內之檢
驗報告結果?甚至被害人於九日中午入住病房後,依病歷
護理記載,下午六時發燒38.8度,下午九時37.5度,下午
十時發燒到40度,被告財承明知發燒時較易驗得瘧原蟲之
時機,何以均未對被害人採血送驗?參以,被害人於九日
住進病房時,被告坦認對住院醫師於病歷上記載五項住院
臆斷即一懷疑感染性腹瀉;二是懷疑敗血症並瀰漫性血管
內凝血病變;三是懷疑膽道感染;四是懷疑尿道感染;五
是血小板低下,均認正確,並亦於病歷簽認,然其中無一
有關瘧疾之臆斷,且其自始至終復均判認被害人係感染性
腹瀉,則被告稱其仍疑瘧疾云云,顯無足採。被告係逕予
排除瘧疾之臆斷,因而會長達二天,均未對瘧原蟲執行確
認之檢驗,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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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 會不會是急診交班沒交好,所以前後不一?
2. 有一段文一直跳針出現,不過疑似病人想當醫師,現在後悔了就反咬。
(一下子不肯相信,一下子又打去疾管局告狀,前後不一)
(醫師哪會因為病人說啥就會改變自己想法?豬都知道)
3. 疾管局第一次檢驗negative,影響之後醫院的判斷,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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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會像個圓一樣,簡單、正確、有限。我並不害怕『限制』這個字。
人類最高的機能,也就是理性,它的功能就是在不斷地限制無限,把無限打破成
方便的、容易消化的小塊,也就是微分。」
--薩米爾欽「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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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xxray 來自: 140.112.125.84 (08/31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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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xxray:樓上,沒有排除是VS說的,證明他沒有忘記懷疑 08/31 21:05
8F:→ xxray:病人家屬只有說過「絕對不會是瘧疾」 08/31 21:06
9F:推 damnright:看來關鍵是沒有血液抹片的order也沒有寫note吧。 08/31 21:10
10F:推 Esperanto:可笑的是這位大法官到底懂不懂什麼是"照會"? 08/31 21:43
11F:推 dewenhsu:還有入院診斷沒有補一個 R/O 瘧疾 08/31 21:51
12F:→ dewenhsu:現在的法官都不是省油的燈,連發高燒沒抽血都可拿出來說 08/31 21:53
13F:→ xxray:補了r/o瘧疾結果沒驗,判決還是一樣@@ 08/31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