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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院裁決書的紀錄: ---- 7/7 自非洲返國入境,fever 下午疾管局交由「桃園縣中壢市壢新醫院」採血送驗,報告:(-) 7/8 凌晨一點,轉至國泰急診,fever,有旅遊史 照會ID man,suspected 感染性腹瀉 or 敗血症,給予anti 7/8晚上~7/9中午 no fever 7/9 中午離開急診,住院 晚上六點fever again 7/10 上午十點決定作血液抹片, p't之子向疾管局通報,疾管局向國泰醫院詢問 下午血片檢驗,報告:(+),「惡性瘧」,給予Quine 7/14 上午expired ---- 其他值得注意的內容: 第貳、四、(五)項: 又証人即急診室醫師丁○○為被告証稱: 八日即已對被害人為血片檢驗,然未見瘧原蟲一情, 然核其先於偵查中結証: 被告丙○○早上八點多來看的時候,有提醒要懷疑有旅 遊病史,也交代其去看血片結果,其有打電話去檢驗室, 他們也有做,是黃醫師告知要考慮瘧疾問題,但其未記載 於病歷(偵卷第一七三~一七四頁筆錄)。 另於原審亦証稱: 其於上午七點半自黃憲智醫生接班,在接觸病患即曾 懷疑病患可能感染瘧疾,當時即通知感染科丙○○醫師, 他有親自看病人,並與家屬討論可能有瘧疾。丙○○醫師 有說要做血液抹片,病患到院時在凌晨一、二點已經抽血 取樣,所以丙○○交代後,其又特地到血液科確認,丙○ ○叫其去看抹片有無瘧原蟲,其當時去檢驗科沒看到瘧原 蟲反應此事亦未記載在病歷上。其看結果是陰性反應, 於上午十一、二時許,即以電話告知丙○○醫師結果。及 血液抹片是醫院例行檢驗,依七月八日檢驗表數據,是做 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的檢驗及病人的生化檢查,包含 肝功能、腎功能、黃疸指數、電解質、發炎指數。本案依 病患檢驗數值顯示血小板過低,白血球正常,且血小板有 重複檢查過,表示他們有親自用抹片做過判讀。病患在剛 到院做抽血檢查,第二次在七月十日再做血液抹片檢查( 原審卷第一二四~一二六頁反面筆錄)。 嗣於本院則結証: 黃醫師來會診,我們有跟黃醫師提及病人剛從非洲回來, 黃醫師也有跟家屬討論,家屬那時候認為可能性不高。 本件有做血片檢查,黃醫師有叫我去讀血片,我有去檢驗 科看血片,檢驗科已經拉血片,我只是去看血片確定有無 瘧原蟲,花了十到十五分鐘看,沒有看到瘧原蟲,就打電 話跟黃醫師說,所以沒有特別記載。第一次的血片檢查, 並無醫矚說要檢查瘧原蟲,黃醫師會診後亦未下醫囑說要 檢查瘧原蟲(本院九十八年七月一七審判筆錄第三~五頁 )各等語。 是証人丁○○先稱僅打電話至檢驗室詢問血片結果,後稱 是親自到檢驗室看血片,前後不一,已有可議。且均係 『看』病患前已抽血之血片,非被告下醫囑要其 做血片檢驗。況如前所述,瘧原蟲血片之製作檢驗須為染 色且耗時數小時,則八日凌晨急診室送驗僅為十餘分鐘之 例行血液檢查,檢驗室既無瘧原蟲血片之製作,其又如何 能於檢驗室僅花十至十五分鐘為瘧原蟲之查看判讀?另八 日血片檢驗之所謂人工閱片,丁○○醫師亦說明:是指檢 驗室以抹片重複檢查血小板而為判讀,更與瘧原蟲之血片 檢查之鏡檢無涉。則其為有瘧原蟲血片檢查然未見瘧原蟲 之証述,既與事實不符,顯係迴護被告之不實証述,自無 足採。 第貳、二項: 本案訊據被告丙○○固承認其於案發時為國泰醫院感染科之 主治醫師,知悉被害人謝錦鳳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自非洲烏 干達等瘧疾疫區旅行返國,並於同年月八日凌晨至國泰醫院 急診室治療,其於同年月八日上午有會診,嗣於十日對被害 人做血片檢驗,始確認被害人感染「惡性瘧」,並對被害人 投以「奎寧」,惟被害人仍於同年月十四日死亡之事實,惟 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 辯稱: 被害人返國入境時疾管局已對被害人採血送驗,公訴人忽略疾管局之檢驗結果, 逕予論斷被告之責任,尚有未合。且被害人於九十四年七月 八日轉至國泰醫院急診室時,其非急診看診之醫生,嗣其於 同年月八日上午至急診室只是照會,並向被害人之女陳雪姿 提及被害人有可能係瘧疾之情形,然陳雪姿強調被害人前已 三次到非洲也均未服用防瘧疾藥物都無事,認此次應非瘧疾 ,然其仍請急診室(應該是丁○○醫師)做血片檢查,並交 代如血片檢驗為陽性一定要趕快通知。被害人於九日中午方 進入病房,住院醫師判斷是敗血症,並以敗血症做診療,沒 有懷疑是瘧疾,其於十日去查房看病歷,認住院醫師的方向 是正確的,之前因瘧疾診斷還沒有確定,所以沒有特別交代 要做blood parasite(血液寄生蟲)的檢驗,是於十日血片 檢驗出來後,才做瘧疾治療,其處置並無不當云云。 第貳、四、(三)項: 被告辯稱本案其於八日上午會診時即有懷疑被害人染患瘧 疾可能,並有囑為瘧原蟲之血片檢查,僅因初次檢驗未見 瘧原蟲,而無法確診,其亦無過失云云,告訴人即被害人 子女乙○○、陳雪姿証稱,被告在急診時,有提到可能感 染瘧疾;及急診室醫師丁○○、甲○○亦分別於偵查中為 :病患第一天即有做血片檢查,未見到瘧原蟲之有利被告 証述。然查,証人即告訴人陳雪姿於原審証稱:七月八日 早上在急診室有碰到丙○○醫師,黃醫師有問謝錦鳳是怎 麼回事,我跟他說她很不舒服、發燒、打冷顫,剛從非洲 回來,去了十多天,現在印象模糊,如之前在偵查有說「 丙○○醫師去看時說或許有瘧疾」,即以該記載為準(原 審卷第一二八頁筆錄);核與証人乙○○亦証稱:其母親 過世後,姐姐陳雪姿提起當時在急診室等住院病房時,丙 ○○來看我母親時有提到可能瘧疾,但是當時她沒有把它 放在心上(原審卷一二九頁反面筆錄)等語大致相符,此 雖可証明被告曾向病患家屬提及瘧疾之可能,而有瘧疾之 可能診斷,然尚不能証明被告有依該可能之診斷而為執行 確認或排除可能性診斷之作為。 第貳、四、(四)項: 被告於本案偵、審對有關是否為被害人可能感染瘧疾之診 斷及其相關診治,先後供稱:有問謝錦鳳的女兒去非洲是 否有預防投藥,她女兒回稱這一次是第四次,前面三次都 不曾投藥預防,她認為絕對不是瘧疾。其判斷是感染性腹 瀉及敗血症,合併廣泛性血管內凝血(DIC),有交代急診 室醫師投以抗生素。瘧疾要經由血片檢查,感染性腹瀉則 是送血液培養及糞便培養。有交代急診當班醫師,要看血 片有無瘧原蟲,急診室有依指示做血片,但當天沒有看到 瘧原蟲(偵卷第二八五~二八六頁筆錄);第一次看到病 患就有跟他說非洲是瘧疾的疫區,有可能是瘧疾。那時謝 女士女兒在旁說,他媽媽已經去過非洲三、四次,從來沒 有預防投藥。當下有指示做血片檢查,可能因為沒有陽性 反應,所以住院醫師就沒有給我報告(偵卷第三二六頁筆 錄)。八日上午於急診室會診,依急診數據檢查懷疑有敗 血性合併DIC,但因其從疫區回來,仍請急診幫她做血片 檢查,目前先投以抗生素治療敗血性DIC,也有交代住院 醫師如果血片檢驗出來是陽性一定要趕快通知我(原審卷 第二六頁反面筆錄);七月九日當天未診視病患,十日有 看病歷,住院醫師判斷是敗血症,沒有懷疑是瘧疾為,因 為診斷瘧疾要看到血片,當時他是以敗血症來做診療,我 認為住院醫師的方向是正確的。七月八日看到謝錦鳳時, 是嚴重敗血症的情形,要先治療敗血症的情況。因為瘧疾 的診斷還沒有確定,所以沒有特別交待要做blood para site的檢驗(原審卷第一三六~一三七頁筆錄)。會診時 是懷疑她有嚴重的感染性腹瀉,合併敗血症,及廣泛性血 管內凝血。當時問病人女兒旅行有無吃預防虐疾的藥物, 她說沒有吃,以前去過三次,沒有預防也沒有患病,說絕 對不是虐疾,但我說還是不能排除(本院卷(一)九十七年十 月廿八日準備筆錄第二頁);當時依臨床經驗認定是感染 性腹瀉引起的敗血症,病患家屬一直否認她得瘧疾,說她 去過三次都沒有服用預防用藥,我堅持臨床情況雖是感染 性腹瀉敗血,還是不能排除是瘧疾。我以專業的立場已經 治療感染性腹潟、DIC,也沒忘記去排除是瘧疾( 本院卷 (二) 九十九年七月廿八日審判筆錄第二、七頁 )等語。被 告一再提及被害人家屬之否認染患瘧疾,及其一再稱其未 排除瘧疾可能性。然被告既為專業醫師,病患本人及家屬 之敘述,僅係提供診斷資訊,原不得因病患或其家屬之否 認即動搖原有懷疑之診斷,依被告前揭供述,其於八日上 午會診時,經詢問病患及家屬後,既稱仍疑有瘧疾,卻或 稱囑急診室看血片有無瘧原蟲,急診室當天沒有看到瘧原 蟲、或稱當下指示做血片檢查,可能因為沒有陽性反應, 所以住院醫師就沒有給我報告、或稱沒有特別交待要做bl ood parasite的檢驗,前後供述不一,究僅交代急診室醫 師去看(判讀)血片?抑或交代急診室做血片檢驗?如疑 係瘧疾,依其專業,何以不直接下醫囑檢驗?又究係急診 室已告知未見瘧原蟲,抑或未獲陽性報告而逕認結果必係 陰性?如未獲告知,對此足以致命之瘧疾診斷,何以未主 動查詢檢驗結果?或於被害人入住病房時查証病歷內之檢 驗報告結果?甚至被害人於九日中午入住病房後,依病歷 護理記載,下午六時發燒38.8度,下午九時37.5度,下午 十時發燒到40度,被告財承明知發燒時較易驗得瘧原蟲之 時機,何以均未對被害人採血送驗?參以,被害人於九日 住進病房時,被告坦認對住院醫師於病歷上記載五項住院 臆斷即一懷疑感染性腹瀉;二是懷疑敗血症並瀰漫性血管 內凝血病變;三是懷疑膽道感染;四是懷疑尿道感染;五 是血小板低下,均認正確,並亦於病歷簽認,然其中無一 有關瘧疾之臆斷,且其自始至終復均判認被害人係感染性 腹瀉,則被告稱其仍疑瘧疾云云,顯無足採。被告係逕予 排除瘧疾之臆斷,因而會長達二天,均未對瘧原蟲執行確 認之檢驗,堪以認定。 ---- 結論: 1. 會不會是急診交班沒交好,所以前後不一? 2. 有一段文一直跳針出現,不過疑似病人想當醫師,現在後悔了就反咬。 (一下子不肯相信,一下子又打去疾管局告狀,前後不一) (醫師哪會因為病人說啥就會改變自己想法?豬都知道) 3. 疾管局第一次檢驗negative,影響之後醫院的判斷,不用負責? -- 「......一切都會像個圓一樣,簡單、正確、有限。我並不害怕『限制』這個字。 人類最高的機能,也就是理性,它的功能就是在不斷地限制無限,把無限打破成 方便的、容易消化的小塊,也就是微分。」 --薩米爾欽「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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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25.84 ※ 編輯: xxray 來自: 140.112.125.84 (08/31 20:40)
1F:推 dermis:$$$ 這年頭的公道都很貴的 以後這種出一堆主義的 直接轉 08/31 20:42
2F:→ dermis:不要相信家屬跟你多好多好 出事就是要你坐牢跟傾家蕩產 08/31 20:43
3F:→ dermis:視病猶親? 你老爸老媽會告到你家破人亡嗎? 08/31 20:43
4F:推 stanleyluffy:當醫師都花時間精神跟法院在那耗就好 08/31 20:53
5F:→ carlchang:好機車的家屬喔,沒出事都會不會得啦! 08/31 21:02
6F:→ carlchang:出事就說沒有排除唷! 08/31 21:02
7F:→ xxray:樓上,沒有排除是VS說的,證明他沒有忘記懷疑 08/31 21:05
8F:→ xxray:病人家屬只有說過「絕對不會是瘧疾」 08/31 21:06
9F:推 damnright:看來關鍵是沒有血液抹片的order也沒有寫note吧。 08/31 21:10
10F:推 Esperanto:可笑的是這位大法官到底懂不懂什麼是"照會"? 08/31 21:43
11F:推 dewenhsu:還有入院診斷沒有補一個 R/O 瘧疾 08/31 21:51
12F:→ dewenhsu:現在的法官都不是省油的燈,連發高燒沒抽血都可拿出來說 08/31 21:53
13F:→ xxray:補了r/o瘧疾結果沒驗,判決還是一樣@@ 08/3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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