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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Miaol:對啊....要搞清楚,這個方案可是診所代表通過的... 06/25 08:25 ^^^^^^^^^^^^^^^^^^^^^^^^^^ 就算是代表通過的,亦不可以違背相關法律... 依據dasein大在論壇上的提示,稍微找一下相關資料... 大家看一下吧... 問題會很大... 自己看著辦吧... 1.偽造文書 ->定義:    http://www.spydetect.com.tw/law06-05.htm   ->判刑:   http://www.spydetect.com.tw/law06-06.htm ->節錄: 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 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 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 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 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 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2.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http://city.udn.com/54234/2495166?tpno=0&cate_no=71713 ->節錄:  3.我國刑法關於偽造文書罪之規定:   (1) 有形偽造:       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2) 無形偽造:      a. 直接無形偽造:       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b. 間接無形偽造:       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以下有共犯之討論 *************************** 【問題】 甲、乙明知其二人間沒有買賣土地的事實,二人卻串謀於虛偽訂立的土地買賣 契約書上簽名、蓋章,並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移轉登記完畢。請問:甲、乙二人之刑 責如何? (一)刑法關於偽造文書之行為,可分為: 1. 有形偽造:指無權假冒他人名義作成文書之行為。 2. 無形偽造:指以行為人自己之名義作成內容不實文書之行為。 3. 我國刑法   第210條至第212條之偽造文書罪,係處罰有形偽造之行為;   第213至第215條之偽造文書罪,則係處罰無形偽造之行為。 本題,甲、乙二人是以自己之名義,在虛偽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簽名、蓋章,非無權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故非有形偽造;其二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即應屬 無形偽造。 (二)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 犯罪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虛偽之買賣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使主辦之公務員,僅能 依其申請事項,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此登載足生損害於一般公 眾。   主觀上,甲明知沒有買賣土地的事實,卻仍製作虛偽之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故甲有本罪之構成要件故意。   綜之,甲之行為該當本罪之不法構成要件。 2. 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乙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1. 犯罪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與甲二人共同在虛偽之買賣契約書上簽名、蓋章,並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完畢,足生損害於一般公眾,是有行為分擔; 主觀上,乙與甲串謀訂立虛偽之契約書,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是有犯意聯絡。 綜之,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不法構成要件。 2.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3.教唆犯罪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 ent_path=,1,659,&job_id=28700&article_category_id=1034&article_id=13958 ->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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