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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Miaol:对啊....要搞清楚,这个方案可是诊所代表通过的... 06/25 08:25 ^^^^^^^^^^^^^^^^^^^^^^^^^^ 就算是代表通过的,亦不可以违背相关法律... 依据dasein大在论坛上的提示,稍微找一下相关资料... 大家看一下吧... 问题会很大... 自己看着办吧... 1.伪造文书 ->定义:    http://www.spydetect.com.tw/law06-05.htm   ->判刑:   http://www.spydetect.com.tw/law06-06.htm ->节录: 依刑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称公文书者,谓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即指公务人员 基於其职务,所作之文书而言,例如:户口名簿、驾照、公立医院制作之医疗单据;而 私文书即指非公务员制作之文书或公务员非依职权所制作之文书,例如:私立医院制作 之医疗单据、签帐单、个人信件;另特种文书则系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条列举之护照、旅 券、免许证、特许证等以及关於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之证书、介绍书,例如:汽 车牌照、身分证、大学毕业证书等均是。 ************************* 第 212 条 伪造、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於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 之证书、介绍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罚金。 2.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http://city.udn.com/54234/2495166?tpno=0&cate_no=71713 ->节录:  3.我国刑法关於伪造文书罪之规定:   (1) 有形伪造:       第210条之「伪造私文书罪」、       第211条之「伪造公文书罪」、       第212条之「伪造特种文书罪」。   (2) 无形伪造:      a. 直接无形伪造:       第213条之「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第215条之「业务登载不实罪」。      b. 间接无形伪造:       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以下有共犯之讨论 *************************** 【问题】 甲、乙明知其二人间没有买卖土地的事实,二人却串谋於虚伪订立的土地买卖 契约书上签名、盖章,并持向地政事务所办理过户移转登记完毕。请问:甲、乙二人之刑 责如何? (一)刑法关於伪造文书之行为,可分为: 1. 有形伪造:指无权假冒他人名义作成文书之行为。 2. 无形伪造:指以行为人自己之名义作成内容不实文书之行为。 3. 我国刑法   第210条至第212条之伪造文书罪,系处罚有形伪造之行为;   第213至第215条之伪造文书罪,则系处罚无形伪造之行为。 本题,甲、乙二人是以自己之名义,在虚伪订立之土地买卖契约书上签名、盖章,非无权 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文书,故非有形伪造;其二人以自己名义制作内容不实之文书,即应属 无形伪造。 (二)甲之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1. 犯罪构成要件   客观上,甲持虚伪之买卖契约书,向地政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使主办之公务员,仅能 依其申请事项,将该不实事项登载於其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而此登载足生损害於一般公 众。   主观上,甲明知没有买卖土地的事实,却仍制作虚伪之契约书,向地政机关办理登记 ,故甲有本罪之构成要件故意。   综之,甲之行为该当本罪之不法构成要件。 2. 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甲应成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三)乙之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之共同正犯: 1. 犯罪构成要件 客观上,乙与甲二人共同在虚伪之买卖契约书上签名、盖章,并持之向地政机关办理登记 完毕,足生损害於一般公众,是有行为分担; 主观上,乙与甲串谋订立虚伪之契约书,持之向地政机关办理登记,是有犯意联络。 综之,乙之行为该当本罪之不法构成要件。 2.乙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乙应成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之共同正犯。 3.教唆犯罪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 ent_path=,1,659,&job_id=28700&article_category_id=1034&article_id=13958 -> 刑法第 29 条 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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