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TSMC (none)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若議程失利,有誰要加入告發立委「公務員圖利ꔠ…
時間Fri May 28 12:29:58 2010
你指的是刑法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以客觀構成要件觀之:
目前波波免學歷甄試係因醫師法第4之1條規定所致,如此一來即使立委不修法,
也不能認為「違背法令」,只是純粹的沒修法並找不到違反任何法律,反而是符合
現行法令,如此一來客觀構成要件已經不該當。
以主觀構成要件來看,本條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除非要能證明他們主觀上
有獲取利益的「故意」始可,但看似困難。
最後關於豁免權 那是指立委的言論自由,憲法第73條可參照。
大法官解釋435號:「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
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
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至於其他犯罪行為,依照增修條文第4條只是不能在會期中逮捕拘禁,不表示就免責。
※ 引述《dasein79 (白蓮教教主)》之銘言:
: ※ 引述《spicycop (醫聯會糯米)》之銘言:
: : 這個會期的修法已經進入倒數六天,明天將是關鍵的時刻,因為就在
: : 明天下週輪值召集委員楊麗環委員,將會把下週一和下週三,這個會
: : 因為廖國棟委員以及陳瑩委員的杯葛,至於他們跟臺東牙醫師公會理事
: : 長,本身也是位波蘭台生家長,之間到底有什麼關係,耐人尋味。
: 好吧!如果沒排進去,那我們來追究刑責好了。
: 立法委員屬於廣義公務員,適用刑法上公務員瀆職罪,而公務員最大的
: 威脅,就是公務員圖利他人罪。這是重罪。
: 這個罪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只要有人向地檢署「告發」,檢察官
: 就可能偵辦,至於幾位委員這過去半年來的行蹤,包括與波蘭學生會之間
: 有無飯局、聯繫、私下利益交換等,檢察官都調得到紀錄的。
: 「告發」不是告訴,不是你要去打官司,而是類似檢舉那樣,向檢察官
: 告發此事,如果成案,以後原告就是檢察官,被告是立法委員。你兩個
: 都不是。
: 只是一個人告發沒有力量,要多人同步、但是各自告發相同立委。檢察官
: 才有可能受理,並且認真偵辦。打擊對象要越小越好,專挑一兩個立委打,
: 其他的通通放過,立委與立委之間的矛盾才會出現。
: 如果這次沒搞定,等同刻意不作為而失約。如果醫聯會願意帶頭向地檢署
: 告發,是人的,就應該一起連署告發。這裡還有人嗎?推個文讓人看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2
1F:推 dasein79:信不信,告發他們恐嚇取財也有用?恐怕妨害風化都有用。 05/29 04:13
2F:→ dasein79:現在的司法已經是一種媒體工具,這樣思維會比較貼近真實 05/29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