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會遭受眾醫師砲轟XD
我想醫療行為成立契約關係是沒有爭議的,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醫療契約不用書面訂立,只需雙方互相表示一致即成立,另外我要強調一點,契約
之成立不是成立於醫師和病患間,是成立於"醫院"和病患間,而醫師是履行輔助人,因此
如果醫師有故意或過失,就等於醫院有過失(民法第224條)
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因此在實務上要告是醫院和醫生兩個都告,醫院和醫生負損害連帶賠償責任,我貼一則
判決給大家看大家應該就會明白了,97台上1000號判決:
查醫療契約係受有報酬之勞務契約,其性質類似有償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
後段規定,醫院既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注,自應依當時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
或治療之義務。故為其履行輔助人之醫師或其他醫療人員(即醫療團隊)於從事診療時,
如未具當時醫療水準,或已具上開醫療水準而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因而誤診或未能
為適當之治療,終致病患受有傷害時,醫療機構即應與之同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上開判決說得很清楚了,至於其契約之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到底是醫到好還是怎樣,不可一
概而論,最後還是要說,大家都沒有看過本案全部的卷證資料(甚至很多版友也不識法律),
就評斷法官的認事用法,並不妥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09.137
1F:推 scsnake:很多版友不識法律 那你們法律人就識醫學嗎? 04/13 19:06
2F:推 whoyer:我認為以不同觀點來看此事值得鼓勵,感謝您。 04/13 19:07
3F:→ greatshiau:S大,所以我並沒有評斷本案醫生究竟是對是錯,因為我也 04/13 19:08
4F:→ greatshiau:不懂 04/13 19:08
5F:推 scsnake:很矛盾的 不懂醫學的人 講醫療契約卻講的頭頭是道 04/13 19:14
醫療契約說穿了就是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和一般契約法理並無不同,所以我還可以XD
6F:推 tmcharvard:g兄,您這句話就是關鍵了..法官其實也不懂,卻自以為是的 04/13 19:15
7F:推 slhoivnee:如果我是醫生我可以拒簽契約嗎?還是只要病患來找我簽我 04/13 19:16
8F:→ slhoivnee:就一定得簽? 煩請原PO解惑 04/13 19:17
我內文就說了,醫療契約是不要式契約,不需要書面,因此只要他來而你開始為診療(掛號之
類的),契約即成立,至於可否拒絕,依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
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9F:→ tmcharvard:大筆一揮,沒錯的人卻會可能受罰....這是哪門子的道理 04/13 19:17
10F:推 asklepian:很多法律人不識醫學,就評斷醫療行為,並不妥當? 04/13 19:17
法院會送鑑定,鑑定書也是醫師做的...
11F:→ asklepian:這樣講也通? 04/13 19:18
12F:→ tmcharvard:我可不可也要求法官,如果錯判案子要斬首兼抄家 04/13 19:19
甚麼叫判錯案子?和事實不符嗎?抱歉,真正的事實沒人知道,只有上帝知道,用法有錯嗎?
法律本來就有多種學說,故甚麼是判錯?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19:35)
13F:噓 dogmax:不用抄家啦 從國賠改成自費就唉唉叫了 放你法官個烏拉屁 04/13 19:34
14F:→ garrick1012:可以請問"當事人意思一致"是什麼意思嗎? 04/13 19:35
15F:→ dogmax:就問"具醫療水準"如何定義? 難道是用complication的有無嗎? 04/13 19:36
16F:→ garrick1012:若醫師期待為"我盡力救 但不保證好(有極小機率爆炸)" 04/13 19:36
17F:→ garrick1012:病人的期待為"我一定會被醫好" 這樣能說是一致嗎?? 04/13 19:36
18F:→ greatshiau:白話來說他掛號契約即成立 04/13 19:36
19F:→ wannabethin:想噓"未能為適當治療" 那病患或家屬簽的切結書同意書 04/13 19:37
20F:→ wannabethin:有法律效益嗎? 很多時候是病患或家屬拒絕 04/13 19:37
21F:→ dogmax:再者 法官僅需"酌量參考",並無法條要求要"遵守"醫療鑑報 04/13 19:37
22F:→ wannabethin:之前還有"未經同意"插管後病人死亡還被砍的勒 04/13 19:38
23F:推 slhoivnee:所以說法律規定我們醫療為契約行為,然後再訂了另一條 04/13 19:38
24F:推 jasonmammal:奇怪這位仁兄是來給大家解惑的 幹嘛噓他 幫推 04/13 19:38
25F:→ slhoivnee:法律規定我們一定要簽契約...當醫生還真的蠻雖的...orz 04/13 19:39
26F:→ jasonmammal:其實經過解釋之後 更能體會到法律寫得再怎麼如何周密 04/13 19:39
27F:→ jasonmammal:還是會有與現實出入的地方...醫師遇到法匠真的會沒輒 04/13 19:40
28F:→ garrick1012:法律人要不要考慮重新對醫療契約作定義啊?? 04/13 19:41
我有點不懂為何諸位醫生對醫療行為為契約如此反感,美國和德國對於醫療行為也是認為
成立契約關係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19:43)
29F:→ garrick1012:用法界想像的契約套在醫療行為上有太多不合理處了 04/13 19:41
30F:噓 dogmax:請先解釋何謂"蓋然之心證"再來講法律的周密性 04/13 19:41
31F:→ wannabethin:判錯案子和判錯病情有異曲同工之妙 但判斷病情後下處 04/13 19:42
32F:→ wannabethin:置只能用很短的時間~ 04/13 19:42
33F:→ garrick1012:法有法的道理 可是現實醫療如果不能實行 那此法何用? 04/13 19:42
34F:推 jasonmammal:那就是"與現實出入"啊...一來百密一疏 二來遇到法匠 04/13 19:43
35F:推 c20001222:幫推原po, 原po的文章也是幫忙不熟法律的醫學生/醫生們 04/13 19:44
36F:→ c20001222:理解現實的矛盾 04/13 19:44
37F:推 hopkinsboy:這位法律系高材生還沒解釋 律師接案子算不算訂契約? 04/13 19:44
38F:→ hopkinsboy:律師打官司輸了, 若就要被告被起訴... 你覺得合理嗎? 04/13 19:44
不敢當,律師和當事人間成立委任契約,如果官司輸了是因為律師沒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
義務,當事人當然可以依契約(債務不履行)求償
39F:噓 jagdzaku:那種契約是強迫成立不可拒絕的? 04/13 19:45
醫療契約^^
40F:推 wind2100:這裡的西醫學生就是認為醫學比法律高等 04/13 19:46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19:50)
41F:→ wannabethin:樓上是怎樣... 04/13 19:49
42F:噓 bunnys:抱歉我不是眾醫師,要講美德二國,你知道契約金額相差多少嗎 04/13 19:49
43F:推 keikinaka:樓上說這種沒有直接證據的話 要付哪種法律責任? 04/13 19:49
44F:→ bunnys:,要講契約,多少簽了同意書還反過來咬人的案子 04/13 19:50
45F:→ kabarett:hopkinsboy 你說的非常合理啊 國外也有告過律師的例子 04/13 19:50
46F:→ kabarett:只是國內風不盛 原因就是當事人都不懂律師有沒有疏失 04/13 19:51
47F:推 hopkinsboy:那用刑法對付打輸官司的律師, 以刑逼民, 合理嗎? 04/13 19:51
48F:→ bunnys:同意書也是契約,那上面寫的風險萬一發生為什麼還要賠 04/13 19:51
49F:→ kabarett:K大 那是要不要除罪化的問題 請問立委諸公 04/13 19:55
50F:→ Elleria:第一美德兩國對醫療訴訟的處理與國內並不完全相同 第二人 04/13 19:59
51F:→ Elleria:家醫生是賠多少?有沒有醫療保險可以用 國內情形一樣嗎? 扯 04/13 19:59
52F:→ Elleria:什麼"美德兩國也是啊" 自動忽略其他差異就是了? 04/13 20:00
53F:→ Elleria:那這樣醫療契約不得拒絕不覺得很可笑嗎? 照這樣規定 醫生 04/13 20:01
54F:→ Elleria:應該通通受政府保障才是 哪有被強迫不能不定契約保護民眾 04/13 20:01
美國我不敢說,因我國法繼受德國法,再加上德文文獻我也看過,德國和我國在處理醫療關
係基本上並無不同,基本上我國對醫療行為之過失也施予刑法之制裁也是繼受德國的,德
國法參閱Heinrich Honsell,Handbuch des Arztrechts,Seit 24-31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20:08)
55F:→ Elleria:健康 政府還不保障醫生權益的? 政府規定醫生不得拒絕 而且 04/13 20:02
56F:推 opass10:拜託 以前王說的就是法律 跟醫生這種賤業 高下立判 04/13 20:03
57F:→ Elleria:契約也不能不定 被法官說是違約一定要賠 原來這個職業被國 04/13 20:03
58F:→ Elleria:家視為是懲罰性的職業 XD 04/13 20:03
59F:→ Elleria:結果法官是勝利組 XD 受國家保障而且還不會有違約的問題 04/13 20:04
60F:→ Elleria:因為事實只有上天才知道 XD 還有 醫療行為的違約難道真的 04/13 20:05
61F:→ Elleria:是病人不滿意就算違約嗎? 在醫療裡的事實其實也是只有上天 04/13 20:05
62F:→ Elleria:才知道啊~ 我不知道這個你懂不懂... 04/13 20:05
重點在有無具當時醫療水準和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63F:噓 lovebama:依你的邏輯 什麼叫醫死人?和事實不符嗎?抱歉,真正的事實 04/13 20:06
64F:→ Elleria:還有照你這樣講 強制性的契約只成立於病人緊急時 所以如果 04/13 20:06
65F:→ lovebama:事實沒人知道,只有上帝知道,用藥有錯嗎? 04/13 20:06
66F:→ Elleria:病人不緊急 醫生其實可以不受強制定約的拘束 04/13 20:07
67F:→ lovebama:醫療本來就有多種方法,故甚麼是醫療過失? 04/13 20:07
有無具當時醫療水準和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68F:→ Elleria:(原來權力的落差這麼大啊~) 04/13 20:08
69F:→ Elleria:請不要忽略其他國情 德國醫生被判賠這樣金額的有多少? 都 04/13 20:09
70F:→ opass10:這樣不行拉 萬一回家跌下樓梯 也要算你的 應注意而未注意 04/13 20:09
71F:→ Elleria:是醫生賠嗎? 德國醫生薪資受雇結構有跟台灣一樣嗎? 如果都 04/13 20:10
這跟是否成立契約關係都無關
72F:→ Elleria:一樣 那德國醫生去開計程車也不意外了 原來您認為醫生因為 04/13 20:10
73F:→ Elleria:政府規定的問題造成大家都不想當 不是制度的問題啊~ 04/13 20:11
74F:→ Elleria:喔 我說的不想當是"如果德國醫生去開計程車是因為不想當" 04/13 20:13
75F:→ Elleria:或是"醫生失業造成醫生都去做其他工作"的狀況 不要放大絕 04/13 20:13
76F:→ Elleria:說不想當沒人要逼你當喔~ 另一方面來看 一個國家的醫生這 04/13 20:14
77F:→ Elleria:樣的情形 難道正常嗎? 04/13 20:14
78F:→ Elleria:忘了說 德國醫生也可以罷工的 但是台灣好像不準醫生罷工呢 04/13 20:20
罷工和醫療行為的關係?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20:24)
79F:→ Elleria:不 我指的是規定醫師必須承受這樣的契約 也必須有相對的支 04/13 20:25
80F:→ Elleria:持系統 如果系統不合理的話 為爭取合理工作待遇(保括非薪 04/13 20:26
81F:→ Elleria:資的) 罷工是合理的選擇 但是連罷工也禁止就有點奇怪了 04/13 20:26
82F:→ Elleria:光會扯官話"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是沒用的 難道不懂醫療 04/13 20:27
83F:→ Elleria:的人有資格判斷何謂"善良管理人之職責"? 04/13 20:27
有無違反醫療常規之類的,話說回來鑑定不都是醫師做的?怪法官?
84F:推 clerk:其實就是法律人可以不用了解就對任何事情下註解規定~~ 04/13 20:28
85F:→ Elleria:誰說待遇跟工作環境跟契約無關? 工作環境是社會與政府塑造 04/13 20:28
86F:→ Elleria:出來的 要定契約也是政府規定的 這會沒有關係嗎? 04/13 20:29
我的意思是跟契約成立與否沒有關係
87F:→ clerk:所以當總統的都是讀法的~~因為喜歡規定別人要怎樣 04/13 20:29
88F:→ Klan:快設立醫事法庭吧....... 04/13 20:29
早就有醫事法庭了XD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20:32)
89F:推 opass10:就說法律是王說的 醫生只是幫戰士敷傷口的小孬孬了阿 04/13 20:31
90F:→ Elleria:喔? 又回到鑑定都是醫生做的問題 忘了法官會自由心證嗎? 04/13 20:33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採自由心證...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20:34)
91F:→ Elleria:你是真的看不懂我說的關聯 還是假的看不懂其實不想回答? 04/13 20:34
92F:→ Elleria:這中間的關係如果可以被你忽略的話 那也沒什麼好討論的 要 04/13 20:34
法條和實務見解都給你了,你還要甚麼?我只是告訴你現狀而已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20:35)
93F:→ Elleria:嘛是你不懂 不然就是不想懂 不然就是其實懂但是不想回答 04/13 20:35
94F:→ Elleria:哎呀 看到你回答那句"世界上的國家都自由心證"就知道一定 04/13 20:36
95F:→ Elleria:沒啥好討論的了 典型法律人回答 04/13 20:36
我說的是事實阿...
96F:→ Elleria:法律人:喔 我只是解釋法律而已 對於法律有無必要改善無法 04/13 20:37
97F:→ Elleria:評論(也不想評論 或覺得因為法律規定而導致某些人有不合理 04/13 20:38
98F:→ Elleria:的待遇也是你家的事) 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04/13 20:38
我只是向各位介紹現在法律學理和實務的運作,至於要挑戰這個見解我還沒本事,我只是"
單純介紹"而已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20:40)
99F:推 ljii:其實E大說的沒錯 g網友就是法律人 就只是來講現狀的 04/13 20:39
100F:→ ljii:他其實並沒有要去探討法律現狀合不合理 04/13 20:39
101F:→ ljii:所以你一直著墨這案件合理與否其實他不會很在乎 04/13 20:40
102F:推 Bioee:翻譯成白話文就是,你們活該被罰三千一百萬,其他沒了 04/13 20:40
103F:→ Elleria:也好啦 既然合不合理不是法律人可以判斷的 提供現狀也是可 04/13 20:40
104F:→ Elleria:以讓大家看看到底多不合理啦 XD 我也沒有著墨在這件案件啊 04/13 20:41
105F:→ Elleria:是他要把美德兩國跟現行我國對醫師的規定講出來的 04/13 20:41
106F:→ Elleria:看到原po最後補充的部分忍不住笑了... 04/13 20:42
107F:→ Elleria:本國制度也很有趣呢 不合理的法規修改到底有多少的成功機 04/13 20:43
108F:→ Elleria:率 而那些法界人士又會有多大的反彈呢? 真是好奇啊 04/13 20:43
109F:→ Elleria:以後建議法界在高中生考大學的時候就先解釋清楚醫生在法律 04/13 20:45
110F:→ Elleria:裡被定位的角色 至於為什麼要法界解釋呢? 因為法界最懂啦~ 04/13 20:46
111F:推 SSn:判決書我前面有po 請搜尋作者ssn就會有 04/13 20:49
112F:→ SSn:如果太長懶得看仔細的話 你可以直接看第五點 04/13 20:49
113F:→ SSn:「...蓋然之心證,為蓋然之判斷」 04/13 20:50
114F:→ SSn:所以說斷案不需要證據不需要邏輯 即使原告被告和鑑識單位 04/13 20:51
115F:→ SSn:通通都提不出具體明證 無法得出一個具體結論 04/13 20:51
116F:→ SSn:法官自己也搞不懂 但是一句蓋然之心證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了 04/13 20:52
117F:→ Elleria:好吧 如果g板友真的不懂到底我們覺得哪裡不合理 被炮轟也 04/13 20:53
118F:→ Elleria:是有點冤枉就是了 04/13 20:54
119F:→ Elleria:不過原po不懂 也不代表它就是合理的就是了 04/13 20:55
120F:推 pttbbs:推 G大只是單純描述現狀 應該感謝G大提供另一個領域的邏輯 04/13 20:57
121F:推 Klan:補推 04/13 20:58
122F:推 shoujay:推原波的用心!! 04/13 21:00
123F:推 Nitrogen:我也要推原po的用心! 04/13 21:21
124F:推 jasonmammal:再幫推一次 感謝原po幫我們了解法律 04/13 21:25
125F:→ Khadgar:簡單問一句, 法官是否可以不甩鑑定報告? 04/13 21:41
126F:推 mimicx:幫回: 當然可以不甩! 04/13 21:42
127F:→ Khadgar:那這一g大說鑑定報告是醫師報告的是否是在硬ㄠ脫罪 04/13 21:43
128F:推 sailinthesky:閣下似乎被法律洗腦了 請問您是否有想過為何醫病 04/13 22:18
129F:→ sailinthesky:必須要以契約的形式來認定?? 這樣的法律是否合理??? 04/13 22:18
130F:推 sailinthesky:btw 閣下所說的法律常識我都還算了解 04/13 22:22
131F:推 garrick1012:推原PO熱心分享 04/13 22:23
132F:推 abyssalpoet:推原po的用心 真的很謝謝您 04/13 22:52
133F:推 marisaac:推原PO,不過跟E大講的應該是兩碼子事 04/13 23:00
134F:→ lavena:醫療並非契約關係,若病患要求包醫好,哪個醫生敢接這病人? 04/13 23:02
135F:推 Jerhyn:這麼殘酷的現實,還是感謝您的解析 04/13 23:05
136F:→ Jerhyn:不過如果醫療是被強迫成立的契約,那應該怎麼保護醫師呢? 04/13 23:05
137F:→ lavena:醫療有太多不確定性,醫生只是憑能力盡力,江湖術士才打包票 04/13 23:06
138F:→ Jerhyn:開始診療契約即成立,至於可否拒絕,依醫師法第21條... 04/13 23:07
139F:→ Jerhyn:是不是指有提高收費才能自保呢? 04/13 23:08
140F:→ Jerhyn:結果錢還是最重要,錢要夠多才能保保險、才能請律師打官司 04/13 23:09
141F:推 mijas:推原PO 04/13 23:09
142F:→ Jerhyn:因為一開始醫師就立於不利之地 04/13 23:09
143F:→ HoterLin:你可以回去再唸唸邏輯的課本 04/14 02:20
144F:推 judy0092:事實 04/15 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