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ce0507 (千山雪色照片中)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波波] 台灣學生遭波蘭家長恐嚇!531請大家站出來!
時間Mon May 25 20:27:08 2009
※ 引述《ptpaco (干卿何事?)》之銘言:
: 掙扎了很久,我決定寫這篇文章,即便這篇文章很可能讓我必須走上法庭
: 一方面要表達對醫聯會及所有幹部的敬意
: 一方面希望讓大家看清楚我們的對手是長什麼樣子的
:
:
: 懇求各位,看完這篇後,請大家帶著你的家長,朋友站出來,給醫聯會最大的支持!
: 公聽會之後,網路上便盛傳我將成為被波霸告訴的對象
: 數日之後,一位波霸透過系辦公室找到我,電話之中他很客氣的告訴我
: 他們有四百位波蘭學生家長,對我的發言很不滿意,他們請了律師,打算對我提告
: 然後他把即將要寄出的"存證信函"先給我看,並要我看完信後與他連絡
: 來信第一段舉證公聽會內容,以及聯合報報導,表示我的發言讓他們覺得我在說買學歷
: 第二段就說波蘭教學多紮實,基礎與實習學分都比我們多
: 第三段如下...
:
: 你在無證據之下,公然指控波蘭學生家長拿500萬來買一個學歷的事,
: 侮辱波蘭在學學生及家長人格,犯刑法309條第一項:「公然污辱人者,
: 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及310條第一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 希望你文到10日內要提出波蘭學生家長花500萬買學歷的事實及證據,
: 如未能提出事證,希望你做出澄清或補救措施,如都置之不理,
: 10日後本人會具狀向你提出刑事控告
:
: 屬名為波蘭醫學生家長代表 是一位桃園地區牙醫師
例題:甲為一台灣醫學生,於網路上指責波波走旁門左道至波蘭阿里不達大學學醫,
該波波所進入之醫學班只要繳交500萬學費及通過簡單入學考即可入學,四年就能
畢業,實習僅8小時,根本就是花錢買學歷,若放任波波回台行醫將,嚴重危害醫療
品質。問本案如何論處?
1.依刑法第310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刑法第311條之規定,除事關公益且能證為真之事
以外,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誹謗之故意,以指摘或傳述是的行為,致他人名譽法益
陷於受損的具體危險,卻非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亦非公務員基於職務
之報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對於中央及地方議會或法院或公眾集會
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犯誹謗罪。
2.本案中,甲於網路上基於指摘波波能力不足有危害台灣醫療品質之虞的故意,而有
散播指摘波波能力不足有危害台灣醫療品質之虞於不特定多數人之行為,但波波之
能力及其是否有危害台灣醫療品質之虞,事關重大公益,屬可受公評之事。甲對此
以其阿里不達大學入學考之難易及實習時數為評論,行為適當。
3.故甲不犯誹謗罪。
:
: 正如板上之前的討論,公聽會內容不可作為訴訟之用
: 報紙的內容證據力更為薄弱,對方給我這個東西,並且要我私下與他連絡
: 其用心為何,我不得而知,因為已經簽扯法律,我更不敢打電話給他
:
: 目前為止,我還沒有收到存證信函,或許他只是想嚇嚇我,讓我安靜一點
: 理智上,我應該保持沉默,讓自己遠離麻煩,
: 然而,看到每天為我們奮鬥的醫聯會同學,我不覺得自己有資格害怕危險
: 這些或許是同學,很多還是學弟妹,卻要與大律師,大醫師,大立委抗衡
: 連我指是在公聽會說了三分鐘不到的話,都遭受到這種壓力,醫聯會的同學們
: 私底下是否有更多的威脅利誘,我不得而知,但是,我尊敬你們,謝謝你們!!
:
: 全國的醫學生,站出來吧!
: 全國的大專學生與民眾朋友站出來吧!
:
: 今天我被波蘭台生家長的勢力所威脅
: 明天這樣的手段就可能用在你身上!
: 我沒有力量沒有背景 我只能懇求各位走上街頭 發出怒吼!
:
: 媒體與各種發聲管道都似乎被操控
: 但我相信他們總不可能操控所有媒體!
:
: 為了台灣的醫療環境
: 為了我們的病人健康
: 為了公平的競爭制度
: 為了站在前線的勇者
:
: 531上街頭!習醫無捷徑!保命要健康!
: http://registrano.com/events/po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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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62.71
1F:推 monyan:此篇正解 05/25 20:36
2F:→ hce0507:會放話說寄存證信函的都是在唬人啦 05/25 20:39
3F:→ hce0507:補個存證信函小常識: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寄發後 05/25 20:52
4F:→ hce0507:一份給收信人 一份給寄信人 一份由郵局存檔 05/25 20:53
5F:→ hce0507:就這樣 你要拿存證信函寫情書給金城武也可以 05/25 20:54
6F:推 weirdlight:律師國考及格~!!! 05/25 20:58
7F:推 phbkj:推這篇~ 05/25 20:59
8F:→ hce0507:呃...很抱歉目前尚未及格 ...為什麼這篇被m了...|||b 05/25 21:04
9F:推 deathsman:我m的,因為蔽板很欠缺各種正確的法律知識 05/25 21:05
10F:推 deathsman:感謝您的回應唷 也請繼續支持與鼓勵醫學生板 >.^ 05/25 21:06
11F:推 CJ24:如果再有波爸與原原po「聯絡」,應該要盡量錄音或留存證據, 05/25 21:32
12F:→ CJ24:不然「聯絡」中有任何「不適當」的言論,沒錄到不是太可惜了 05/25 21:33
13F:→ ctbird:這篇同我感 05/25 21:45
14F:推 oldlarge:申請通聯記錄可以當作證據啊 05/25 21:48
15F:→ ererer:小弟不才,有另種見解,原文"買"學歷,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05/25 22:05
16F:推 kugyu:支付財貨,交易物品是謂買,故每個學生都是買學歷 05/25 22:07
17F:→ ererer:被告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 05/25 22:07
18F:推 toray:反擊波父母 污告罪 刑法169條參照 謝謝 05/25 22:07
19F:→ toray:7年以下 05/25 22:08
20F:→ ererer: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 05/25 22:08
21F:推 monyan:這很簡單,因為把關不嚴,又不和當地學生適用相同標準 05/25 22:21
22F:→ ererer:上法庭講的是證據"資料",空口白話,很難令法官相信 05/25 22:29
23F:→ kehn:這種咖小嚇嚇人罷了見多就習慣了不用怕 05/25 23:35
24F:→ Monoprix:有這篇文章作法律解釋真是太棒了!叩謝啊!! 05/25 23:38
25F:推 CJ24:文內是說「表示我的發言讓他們覺得我在說買學歷」,所以買學 05/25 23:51
26F:→ CJ24:歷一詞是波爸自己為原原po在公聽會上的言論自行加註的,原原 05/25 23:52
27F:→ CJ24:po為什麼要為「買學歷」舉證以實其說呢?! 05/25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