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huihsin (落葉翻飛)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資訊分享] 侵害波波的名譽權?
時間Fri May 15 02:11:39 2009
原文恕刪。
如之前所述,我不是醫界人士,但仍關心這個議題。
又我是個法律系學生,在關心這個議題的同時,常將此做為實例題演練。
還曾經為此請教過學長姐(例如醫學生或病人可否聲請釋憲)。
但往往也顯現出我的所學尚不足。
以醫學生或病人可否聲請釋憲這個問題來說,
學期中老師才將國家組織法的部分結束,剛進入人權總論,
因此我無法解決這個議題所涉及的各種人權保障。
又這個問題也涉及到行政法,這更是我尚未接觸過的科目。
而看到這個標題~
雖然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等以及憲法上言論自由之保障我還沒學到,
但是我記的上憲法時,老師曾提釋字第509號(節錄):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
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
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
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某方面來說,醫學生是有相當理由並確信其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
應該是沒有刑法上誹謗罪的問題才對。至於有人說在公聽會上醫學生發表的言論不當
或是有人身攻擊之嫌,這我更想不透了。
就此號釋字的意旨而言,一點都沒有涉及誹謗啊!
最後,若有錯誤或需要修正的內容,請多多包涵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3.95
1F:推 Monoprix:感謝法界人士提供意見 05/15 02:12
※ 編輯: hohuihsin 來自: 140.119.133.95 (05/15 02:16)
2F:推 sadomi:感謝你的用心! 希望您也能一起關注此事件的後續 05/15 02:18
3F:推 Jasy:釋憲問題可參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05/15 04:05
4F:推 whoyer:謝謝你 05/15 04:52
5F:推 hankmei:謝謝法學生的關心!這事真的不單是醫學生的事,更是全台灣人 05/15 08:16
6F:→ hankmei:民健康的事 05/15 08:16
7F:推 temperance99:說得好 05/16 01:16
8F:推 temperance99:再推 05/16 11:45
9F:推 temperance99:繼續推 05/16 16:41
10F:推 ckyuzi: 05/18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