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huihsin (落叶翻飞)
看板medstudent
标题Re: [资讯分享] 侵害波波的名誉权?
时间Fri May 15 02:11:39 2009
原文恕删。
如之前所述,我不是医界人士,但仍关心这个议题。
又我是个法律系学生,在关心这个议题的同时,常将此做为实例题演练。
还曾经为此请教过学长姐(例如医学生或病人可否声请释宪)。
但往往也显现出我的所学尚不足。
以医学生或病人可否声请释宪这个问题来说,
学期中老师才将国家组织法的部分结束,刚进入人权总论,
因此我无法解决这个议题所涉及的各种人权保障。
又这个问题也涉及到行政法,这更是我尚未接触过的科目。
而看到这个标题~
虽然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诽谤罪等等以及宪法上言论自由之保障我还没学到,
但是我记的上宪法时,老师曾提释字第509号(节录):
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
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
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
,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
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
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就某方面来说,医学生是有相当理由并确信其所发表之言论为真实,
应该是没有刑法上诽谤罪的问题才对。至於有人说在公听会上医学生发表的言论不当
或是有人身攻击之嫌,这我更想不透了。
就此号释字的意旨而言,一点都没有涉及诽谤啊!
最後,若有错误或需要修正的内容,请多多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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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onoprix:感谢法界人士提供意见 05/15 02:12
※ 编辑: hohuihsin 来自: 140.119.133.95 (05/15 02:16)
2F:推 sadomi:感谢你的用心! 希望您也能一起关注此事件的後续 05/15 02:18
3F:推 Jasy:释宪问题可参阅"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05/15 04:05
4F:推 whoyer:谢谢你 05/15 04:52
5F:推 hankmei:谢谢法学生的关心!这事真的不单是医学生的事,更是全台湾人 05/15 08:16
6F:→ hankmei:民健康的事 05/15 08:16
7F:推 temperance99:说得好 05/16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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