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cheng (EQ son)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波波] 誠信保護原則?
時間Fri May 8 01:10:58 2009
原文恕刪
最近看到正夯的
信賴保護原則
我稍微提一下我的見解,但本身非法律系的
如果有解釋錯誤,麻煩各位大大指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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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
1.歷史延擱:為戰後在西德發展成功之原則 其後逐漸成為憲法層次之法則
2.意義:制定法規或適用法規均不得發生朔及既往發生效力 使人民更為不利
參考法條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一般學說上認為要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有三要件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又 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則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定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
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由此可知,波爸波媽因用詐欺或者法條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其信賴應不值得保護
不然如果有人去修號稱必歐趴的營養學分
結果學期末被老師當了
這樣也可以提出
信賴保護原則嗎
另外還有其他原則(只提和目前較為相關的)
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已溯及既往為例外,其理由乃在於法的安定性
使不因法律通過而使原本已取得之法律關係而消滅
但是不溯及既往之情形乃是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非對立法者之限制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發生效力
而效力約束之對象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之事件。
換言之,即法律之效力不溯及於該法律發生效力以前所發之事件。
此即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不過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往原則,僅為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非立法之限制。
故若因社會公共利益與適應時代之需要,立法者仍有權制定有溯及效力之法律;
惟應注意不得侵害人民既得之權益
(所謂既得權益乃特定人依舊法之特定行為所已取得之特定權益)
不知道人民和波波哪個比較重要
公益原則
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遵守公益重於私益、國家利益重於個人利益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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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227.196
1F:推 CHIEH415:立法諸公們只看$吧 05/08 01:12
2F:推 lovelove55:講得令人容易明瞭 ! 05/08 01:16
3F:推 PhoenixDance:推耶!!原po是帥哥 05/08 01:27
4F:→ lineagewen:正解 信賴保護原則:已經執業的波波無法追回~ 05/08 01:35
5F:→ lineagewen:還沒畢業的~~恩~不適用 05/08 01:35
6F:推 mabigfly:若是如此 波方也只剩下那一招了 05/08 01:41
7F:推 hankmei:嗯嗯~~這一條應該要讓全台人民都知道!!推~ 05/08 08:08
8F:推 scsnake:推 不過這觀念應該要推廣讓大家知道 05/08 08:49
9F:→ ZMittermeyer:並無實質證據證明波爸波媽是在鑽漏洞 在主觀犯意無法 05/08 14:48
10F:→ ZMittermeyer:證明之下 那個所謂詐欺和重大漏洞很難成立 05/08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