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cheng (EQ 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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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波波] 诚信保护原则?
时间Fri May 8 01:10:58 2009
原文恕删
最近看到正夯的
信赖保护原则
我稍微提一下我的见解,但本身非法律系的
如果有解释错误,麻烦各位大大指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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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
1.历史延搁:为战後在西德发展成功之原则 其後逐渐成为宪法层次之法则
2.意义:制定法规或适用法规均不得发生朔及既往发生效力 使人民更为不利
参考法条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八条後段
第 8 条 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
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一般学说上认为要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有三要件
1.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
3.信赖值得保护
又 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形则规定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
第 119 条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赖不值得保护︰
一 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方法,使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者。
二 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
而作成行政处分者。
三 明知行政处分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
由此可知,波爸波妈因用诈欺或者法条重大过失而不知者
其信赖应不值得保护
不然如果有人去修号称必欧趴的营养学分
结果学期末被老师当了
这样也可以提出
信赖保护原则吗
另外还有其他原则(只提和目前较为相关的)
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而已溯及既往为例外,其理由乃在於法的安定性
使不因法律通过而使原本已取得之法律关系而消灭
但是不溯及既往之情形乃是法律适用之原则而非对立法者之限制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效力
而效力约束之对象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发生之事件。
换言之,即法律之效力不溯及於该法律发生效力以前所发之事件。
此即所谓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则。
不过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往原则,仅为法律适用之原则,而非立法之限制。
故若因社会公共利益与适应时代之需要,立法者仍有权制定有溯及效力之法律;
惟应注意不得侵害人民既得之权益
(所谓既得权益乃特定人依旧法之特定行为所已取得之特定权益)
不知道人民和波波哪个比较重要
公益原则
国家公权力之行使,应遵守公益重於私益、国家利益重於个人利益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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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227.196
1F:推 CHIEH415:立法诸公们只看$吧 05/08 01:12
2F:推 lovelove55:讲得令人容易明了 ! 05/08 01:16
3F:推 PhoenixDance:推耶!!原po是帅哥 05/08 01:27
4F:→ lineagewen:正解 信赖保护原则:已经执业的波波无法追回~ 05/08 01:35
5F:→ lineagewen:还没毕业的~~恩~不适用 05/08 01:35
6F:推 mabigfly:若是如此 波方也只剩下那一招了 05/08 01:41
7F:推 hankmei:嗯嗯~~这一条应该要让全台人民都知道!!推~ 05/08 08:08
8F:推 scsnake:推 不过这观念应该要推广让大家知道 05/08 08:49
9F:→ ZMittermeyer:并无实质证据证明波爸波妈是在钻漏洞 在主观犯意无法 05/08 14:48
10F:→ ZMittermeyer:证明之下 那个所谓诈欺和重大漏洞很难成立 05/08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