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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名流隱私 兒少法 新聞自由
時間Wed Jun 15 12:06:18 2011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55487/IssueID/20110613
名流隱私 兒少法 新聞自由(江雅綺)
2011年 06月13日
最近內政部向立法院提出《兒少法》修正草案,主張為保障兒少權益應禁止一切平面媒體
報導犯罪細節。而《蘋果日報》也因為不滿旗下記者緊密追訪名流生活,卻遭警察以《社
維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裁罰1500元,打起《憲法》官司。案例一起又一起,
正好說明新聞自由與其他人權之間往往處於衝突關係,其中的分界如何拿捏,乃是亙古的
法律難題,大法官未來的釋憲文,必成為台灣法學的新標竿。
但不管未來這條線將如何界定,值得注意的是,《兒少法》與《社維法》有幾個共通點:
一、都是法律以「兒少權益」或「社會秩序」為名,限縮新聞或採訪自由;二 、《兒少
法》草案原本期望由主管機關審查媒體是否違法,後因媒體反彈,退一步要求先自律再他
律;《社維法》則是名正言順的由警察決定裁罰。易言之,兩者都傾向授權行政機關審查
媒體內容。三、《兒少法》與《社維法》都希望跳過司法機關,直接由行政機關裁罰違規
媒體。
當然媒體的新聞自由也並非無限上綱,在和其他基本人權衝突時,也常須退讓。但由天生
須靠媒體監督的行政機關,來審查新聞資訊的內容與蒐集方法,不管目的再高尚,總讓人
感到是與虎謀皮,同時,也似乎是最不合效益的方法。
過度保護掩蓋真相
以《社維法》來說,本來公眾人物面對媒體,隱私權就比一般人民少。原因是公眾人物擁
有公共資源,其隱私可能和公益有關。更重要的是,公眾人物也因媒體的高曝光率,坐收
名利,從媒體得到比一般人更多的利益。即使隱私權受媒體侵害,名人也可以上法院主張
自己的權利。透過警察處罰,不啻是由國家出力幫這些名流維護自己的隱私權。
和廣電媒體使用的頻道資源相比,平面媒體其實是一個公共性較小的媒體,理論上,政府
管制密度也應最低。要求平面媒體報導符合「兒少標準」,不但剝奪了其他成人知的權利
,更糟的是,犧牲了人們的言論自由,也不能保證未成年人不從其他管道得到「不良」資
訊。也許《兒少法》立法之前,可以先調查該法想保障的「未成年人們」,平時吸取資訊
的管道是上網還是看報。如果這麼多人看報,平面媒體大概也不會號稱夕陽產業了。
美國的名流密度堪稱舉世第一,但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十分嚴密,不但對公眾人物的定義最
廣,新聞自由在第一修正案的光環下,更是難以侵犯。英國的小報文化聞名世界,但在黛
安娜王妃因狗仔追車而過世時,政府也不敢以「保障人民生命」為由立法,反而是媒體自
律機構訂定了新的自律標準。最注重名人隱私的法國,最近正因為IMF前主席史特勞斯卡恩
爆出連串性侵事件,開始檢討避開隱私的媒體是否對公眾不負責任。
新聞自由不僅是對新聞媒體的制度性保障,也與人民的言論自由,民主的監督制衡息息相
關。因而在遇到新聞自由與其他人權衝突之時,歐美國家往往極度小心,立法機關害怕擔
下破壞新聞自由的罪名,多傾向由司法個案中建立審查標準。如果在台灣,警察可以《社
維法》裁罰狗仔,國家可以「兒少」為名篩選成人接受的資訊。而我們對這樣的立法默不
吭聲,那麼,我們無異是同意由納稅人付錢幫名流站崗,而且將自己好不容易爭取來的自
由,奉給了行政機關。
作者為英國德倫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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