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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名流隐私 儿少法 新闻自由
时间Wed Jun 15 12:06:18 2011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55487/IssueID/20110613
名流隐私 儿少法 新闻自由(江雅绮)
2011年 06月13日
最近内政部向立法院提出《儿少法》修正草案,主张为保障儿少权益应禁止一切平面媒体
报导犯罪细节。而《苹果日报》也因为不满旗下记者紧密追访名流生活,却遭警察以《社
维法》规定「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裁罚1500元,打起《宪法》官司。案例一起又一起,
正好说明新闻自由与其他人权之间往往处於冲突关系,其中的分界如何拿捏,乃是亘古的
法律难题,大法官未来的释宪文,必成为台湾法学的新标竿。
但不管未来这条线将如何界定,值得注意的是,《儿少法》与《社维法》有几个共通点:
一、都是法律以「儿少权益」或「社会秩序」为名,限缩新闻或采访自由;二 、《儿少
法》草案原本期望由主管机关审查媒体是否违法,後因媒体反弹,退一步要求先自律再他
律;《社维法》则是名正言顺的由警察决定裁罚。易言之,两者都倾向授权行政机关审查
媒体内容。三、《儿少法》与《社维法》都希望跳过司法机关,直接由行政机关裁罚违规
媒体。
当然媒体的新闻自由也并非无限上纲,在和其他基本人权冲突时,也常须退让。但由天生
须靠媒体监督的行政机关,来审查新闻资讯的内容与蒐集方法,不管目的再高尚,总让人
感到是与虎谋皮,同时,也似乎是最不合效益的方法。
过度保护掩盖真相
以《社维法》来说,本来公众人物面对媒体,隐私权就比一般人民少。原因是公众人物拥
有公共资源,其隐私可能和公益有关。更重要的是,公众人物也因媒体的高曝光率,坐收
名利,从媒体得到比一般人更多的利益。即使隐私权受媒体侵害,名人也可以上法院主张
自己的权利。透过警察处罚,不啻是由国家出力帮这些名流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和广电媒体使用的频道资源相比,平面媒体其实是一个公共性较小的媒体,理论上,政府
管制密度也应最低。要求平面媒体报导符合「儿少标准」,不但剥夺了其他成人知的权利
,更糟的是,牺牲了人们的言论自由,也不能保证未成年人不从其他管道得到「不良」资
讯。也许《儿少法》立法之前,可以先调查该法想保障的「未成年人们」,平时吸取资讯
的管道是上网还是看报。如果这麽多人看报,平面媒体大概也不会号称夕阳产业了。
美国的名流密度堪称举世第一,但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十分严密,不但对公众人物的定义最
广,新闻自由在第一修正案的光环下,更是难以侵犯。英国的小报文化闻名世界,但在黛
安娜王妃因狗仔追车而过世时,政府也不敢以「保障人民生命」为由立法,反而是媒体自
律机构订定了新的自律标准。最注重名人隐私的法国,最近正因为IMF前主席史特劳斯卡恩
爆出连串性侵事件,开始检讨避开隐私的媒体是否对公众不负责任。
新闻自由不仅是对新闻媒体的制度性保障,也与人民的言论自由,民主的监督制衡息息相
关。因而在遇到新闻自由与其他人权冲突之时,欧美国家往往极度小心,立法机关害怕担
下破坏新闻自由的罪名,多倾向由司法个案中建立审查标准。如果在台湾,警察可以《社
维法》裁罚狗仔,国家可以「儿少」为名筛选成人接受的资讯。而我们对这样的立法默不
吭声,那麽,我们无异是同意由纳税人付钱帮名流站岗,而且将自己好不容易争取来的自
由,奉给了行政机关。
作者为英国德伦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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