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D (麻將人格)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三論法律人seiku法學觀念 (一)
時間Tue Nov 29 00:43:17 2005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解釋給網友一下:
: : 1. 如果新聞局改變解釋,要求TVBS「從現在起」改變資本結構
: : 由於效力向未來發生,這叫不真正溯及既往
: : 2. 如果新聞局改變解釋,並對TVBS改變解釋之前的行為苛罰,
: : 這就叫真正溯及既往。
: : 試問,TVBS依當時的法令行事,然後如果未來的新聞局不爽,解釋改變了
: : 那現在的行為要被苛罰,那誰還敢相信政府啊?
: : 舉個例子就是: 今年立了新法說性騷擾不行,然後對去年的行為處罰。
: LLD 版友再度錯得離譜,一錯再錯,令人遺憾。
: 就用 LLD 版友舉的例子。今年立了新法說性騷擾不行,
: 去年性騷擾過別人的人,今年立新法以後若不再犯,
: 他去年性騷擾的行為,就是「已完結」之事實。
: 可是,如果他在新法施行後仍再犯,又去性騷擾別人,法律當然要處罰他;
: 假設這時候他騷擾的是以前所騷擾的同一個人,法律若一併處罰他之前的行為,
: 就是曾大法官說的「對前已開始迄未結束」的性騷擾事實做出處罰。
: 由此可知,TVBS 如果現在改正股權結構,
: 那麼之前的股權爭議就是一個「已完結」的事實,但它一直沒有改正,
: 就是曾大法官說的「既存事實」,那麼新聞局罰它一百萬,
: 並不是真正溯及既往,而是「不真正溯及既往」!
: 我還特地在「公布施行前既存之事實」底下畫重點,
: 這樣也看不懂,難道差的不是法律程度,而是國文程度嗎?(嘆)
那新聞局什麼時候改變了解釋,
如果TVBS是明知新聞局已經改變解釋了,而依然不肯改變資本結構
才是你說的那樣子,
但是,請問,新聞局什麼時候改變解釋了?
新聞局的流程大概是這樣
舊解釋 --> TVBS你有問題,請回答 --> 蹦! 解釋改變了,罰你一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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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1F:推 seiku:十月二十八日,新聞局已經說 TVBS 的股權結構違規。 11/29 00:46
2F:推 LLD:我是說對外國人定義的解釋喔~~這才是我們討論的東西吧 11/29 00:50
3F:→ seiku:十一月八日作出罰鍰處分。其間 TVBS 並沒有改正之意思表示。 11/29 00:49
4F:→ LLD:更何況,新聞局要改變第十條的解釋,跟個案有什麼關係? 11/29 00:51
5F:推 seiku:十月二十八日,新聞局已經說 TVBS 實質上是 100% 外資了。:) 11/29 00:51
6F:→ LLD:他應該是公告說「解釋已經改變」,然後定個過渡條款吧 11/29 00:51
7F:→ seiku:當然,我猜以你的程度,你是不會知道那是採實質控制說。:p 11/29 00:52
8F:→ LLD:原本的第十條又不限制100%外資 11/29 00:52
9F:推 seiku:什麼時候解釋性行政規則還有公告啊?XDDD 11/29 00:53
10F:→ LLD:哈哈,原來這就是法律人seiku的立法程序啊... 11/29 00:53
11F:→ seiku:你要不要乾脆主張叫立院審查,通過了再叫總統公布啊?XD 11/29 00:53
12F:→ LLD:還用暗示的咧 11/29 00:54
13F:推 seiku:你連解釋性行政規則是什麼都不知道啊。XDDD 11/29 00:54
14F:→ LLD:法律人sieku,能不能先請你說,既然原本的解釋不限制100%外資 11/29 00:54
15F:→ seiku:那根本不必和你白費唇舌,直接叫你多唸點書再來就好。:p 11/29 00:55
16F:→ LLD:為什麼新聞局說TVBS實質上是100%外資,就是違法 11/29 00:55
17F:推 seiku:我不會再理連什麼是解釋性行政規則都不懂的人了,晚安。:) 11/29 00:55
18F:→ LLD:哇 權威來囉....原來解釋性行政規則用暗示的就可以了 11/29 00:56
19F:→ LLD:seiku....應該不是所有的法律人都跟你一樣吧? 11/29 00:56
21F:→ LLD:seiku...可憐的你,自打嘴巴了 11/29 00:58
22F:推 seiku:所幸不是所有版友都像你一樣就好。:) 11/29 00:59
23F:→ seiku:你翻出這一篇剛好自打你的嘴巴,謝謝。:) 11/29 01:00
24F:推 LLD:我的連結已經說了:解釋性行政規則也是要「函釋」的 11/29 01:03
25F:→ LLD:而且前後解釋砥觸時,採取對當事人有利的 11/29 01:03
26F:→ LLD:你還真敢說啊.... 11/29 01:04
27F:→ seiku:函示我已經引出了。而且你又把文章讀錯了, 11/29 04:45
28F:→ seiku:「依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 287號之見解,原則上係以案件是否 11/29 04:45
29F:→ seiku:已經確定為準,但在前之解釋令如有違背法律損害當事人之權益 11/29 04:47
30F:→ seiku:者,縱案件已確定,仍應適用在後之解釋令,俾使人民獲得救濟 11/29 04:48
31F:→ seiku:之機會。」你的論點錯誤百出,已無回應之必要,不好意思。:) 11/29 04:49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2/01 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