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D (麻将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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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三论法律人seiku法学观念 (一)
时间Tue Nov 29 00:43:17 2005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之铭言:
: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 : 解释给网友一下:
: : 1. 如果新闻局改变解释,要求TVBS「从现在起」改变资本结构
: : 由於效力向未来发生,这叫不真正溯及既往
: : 2. 如果新闻局改变解释,并对TVBS改变解释之前的行为苛罚,
: : 这就叫真正溯及既往。
: : 试问,TVBS依当时的法令行事,然後如果未来的新闻局不爽,解释改变了
: : 那现在的行为要被苛罚,那谁还敢相信政府啊?
: : 举个例子就是: 今年立了新法说性骚扰不行,然後对去年的行为处罚。
: LLD 版友再度错得离谱,一错再错,令人遗憾。
: 就用 LLD 版友举的例子。今年立了新法说性骚扰不行,
: 去年性骚扰过别人的人,今年立新法以後若不再犯,
: 他去年性骚扰的行为,就是「已完结」之事实。
: 可是,如果他在新法施行後仍再犯,又去性骚扰别人,法律当然要处罚他;
: 假设这时候他骚扰的是以前所骚扰的同一个人,法律若一并处罚他之前的行为,
: 就是曾大法官说的「对前已开始迄未结束」的性骚扰事实做出处罚。
: 由此可知,TVBS 如果现在改正股权结构,
: 那麽之前的股权争议就是一个「已完结」的事实,但它一直没有改正,
: 就是曾大法官说的「既存事实」,那麽新闻局罚它一百万,
: 并不是真正溯及既往,而是「不真正溯及既往」!
: 我还特地在「公布施行前既存之事实」底下画重点,
: 这样也看不懂,难道差的不是法律程度,而是国文程度吗?(叹)
那新闻局什麽时候改变了解释,
如果TVBS是明知新闻局已经改变解释了,而依然不肯改变资本结构
才是你说的那样子,
但是,请问,新闻局什麽时候改变解释了?
新闻局的流程大概是这样
旧解释 --> TVBS你有问题,请回答 --> 蹦! 解释改变了,罚你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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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1F:推 seiku:十月二十八日,新闻局已经说 TVBS 的股权结构违规。 11/29 00:46
2F:推 LLD:我是说对外国人定义的解释喔~~这才是我们讨论的东西吧 11/29 00:50
3F:→ seiku:十一月八日作出罚锾处分。其间 TVBS 并没有改正之意思表示。 11/29 00:49
4F:→ LLD:更何况,新闻局要改变第十条的解释,跟个案有什麽关系? 11/29 00:51
5F:推 seiku:十月二十八日,新闻局已经说 TVBS 实质上是 100% 外资了。:) 11/29 00:51
6F:→ LLD:他应该是公告说「解释已经改变」,然後定个过渡条款吧 11/29 00:51
7F:→ seiku:当然,我猜以你的程度,你是不会知道那是采实质控制说。:p 11/29 00:52
8F:→ LLD:原本的第十条又不限制100%外资 11/29 00:52
9F:推 seiku:什麽时候解释性行政规则还有公告啊?XDDD 11/29 00:53
10F:→ LLD:哈哈,原来这就是法律人seiku的立法程序啊... 11/29 00:53
11F:→ seiku:你要不要乾脆主张叫立院审查,通过了再叫总统公布啊?XD 11/29 00:53
12F:→ LLD:还用暗示的咧 11/29 00:54
13F:推 seiku:你连解释性行政规则是什麽都不知道啊。XDDD 11/29 00:54
14F:→ LLD:法律人sieku,能不能先请你说,既然原本的解释不限制100%外资 11/29 00:54
15F:→ seiku:那根本不必和你白费唇舌,直接叫你多念点书再来就好。:p 11/29 00:55
16F:→ LLD:为什麽新闻局说TVBS实质上是100%外资,就是违法 11/29 00:55
17F:推 seiku:我不会再理连什麽是解释性行政规则都不懂的人了,晚安。:) 11/29 00:55
18F:→ LLD:哇 权威来罗....原来解释性行政规则用暗示的就可以了 11/29 00:56
19F:→ LLD:seiku....应该不是所有的法律人都跟你一样吧? 11/29 00:56
21F:→ LLD:seiku...可怜的你,自打嘴巴了 11/29 00:58
22F:推 seiku:所幸不是所有版友都像你一样就好。:) 11/29 00:59
23F:→ seiku:你翻出这一篇刚好自打你的嘴巴,谢谢。:) 11/29 01:00
24F:推 LLD:我的连结已经说了:解释性行政规则也是要「函释」的 11/29 01:03
25F:→ LLD:而且前後解释砥触时,采取对当事人有利的 11/29 01:03
26F:→ LLD:你还真敢说啊.... 11/29 01:04
27F:→ seiku:函示我已经引出了。而且你又把文章读错了, 11/29 04:45
28F:→ seiku:「依大法官会议解释释字第 287号之见解,原则上系以案件是否 11/29 04:45
29F:→ seiku:已经确定为准,但在前之解释令如有违背法律损害当事人之权益 11/29 04:47
30F:→ seiku:者,纵案件已确定,仍应适用在後之解释令,俾使人民获得救济 11/29 04:48
31F:→ seiku:之机会。」你的论点错误百出,已无回应之必要,不好意思。:) 11/29 04:49
※ 编辑: LLD 来自: 219.68.72.73 (12/01 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