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tBearInn (FBI胖熊旅店)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討論] 第4權的說法
時間Wed Nov 2 06:33:26 2005
※ 引述《aoishingo (郭靖龍戈兒仲少陵少老跋)》之銘言:
: 我不是新聞科系的 所以對這問題不懂
: 想請問 所謂媒體是神聖第4權 要監督政府
: 這說法是出於何人/何處阿
: 現在我覺得 台灣的媒體
: 幾乎沒這資格吧
: 如果覺得政治新聞 有所謂立場
: 那看看台灣媒體 緯來 年代 民視 -- 有撥過棒球的 以外
: 陰天 西今 三粒 TVBullShit
: 撥的棒球新聞 根本就是在亂扯 幹!!
出處我是不瞭解,但
其實我個人很不喜歡第四權這個說法
看看其他三權是指什麼,立法,行政,司法
(在三權分立體系中,考試可併入行政,監察可併入司法)
這裡的「權」指的是「權力」,背後有國家的強制力在支持
可以使人民享權利,服義務
而新聞媒體所指的「權」,是「權利」
是憲法規定保障的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所以這個權和有國家強制力支持的權是完全相反的意思
所謂「第四權」,在印象上會讓人有和國家「權力」混同的作用,
應該只是因為新聞媒體對政府的三權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因此給它的一個「美稱」。
而事實上,媒體挾言論自由到處作亂的情況在台灣實在太嚴重,
這也使得這個有制衡意味的「權」實在被大大的侮辱,
變成媒體在近乎享有言論特權的情況下一種肆意作亂的心理依靠似的
君不見每次新聞搞怪,有人提出制衡辦法時,
正是新聞媒體大喊大叫言論自由最大聲的時候?
所以竊以為,至少在台灣,
對媒體的「第四權」這種美稱,不但本來就名不符實,
更早就應該為人民所收回,讓媒體在人民心中的印象
回歸到單純的國民可享權利的一部分,也意味著必須遭受適當的強制力的制約
(其實本來就是如此,只是台灣作得不好)
所以我從來不用第四權稱呼媒體
至少在台灣他們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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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45.22
※ 編輯: FatBearInn 來自: 61.228.245.222 (11/02 06:36)
※ 編輯: FatBearInn 來自: 61.228.245.222 (11/02 06:36)
1F:推 seawave:至少在台灣他們不配 11/02 07:39
2F:推 abingogo:推台灣媒體真的不配享有言論自由 11/02 10:20
3F:推 geesegeese:就權力制衡的觀點,媒體是第四權,也被稱為社會公器 11/02 12:08
4F:→ geesegeese:但台灣媒體根本就是製造業,不配稱為第四權 11/02 12:10
5F:推 imystung:推台灣媒體真的不配享有言論自由 11/02 14:12
6F:推 aoishingo:至少在台灣他們不配 我是原問者 您說的太好啦!! 11/02 15:43
7F:→ RAYBO:言論自由的權利是憲法保障的 你認為媒體四處作亂是你的價值 11/02 23:12
8F:→ RAYBO:判斷 這是言論自由的現象 不然同樣標準 網路言論何止亂而已~ 11/02 23:13
9F:→ RAYBO:至於權力 本來就是制衡 制衡是什麼?就是彼此互鬥 監督 所以 11/02 23:14
10F:→ RAYBO:現在看到你覺得很"亂"的媒體政黨現象 卻反而是民主化的表徵 11/02 23:15
11F:推 selfrish:我實在很好奇在1972年水門事件發生當時,美國一般人民又 11/02 23:29
12F:→ selfrish:是如何看待當時他們的媒體 11/02 23:30
13F:→ geesegeese:言論自由跟新聞自由一樣嗎?言論自由的主體是媒體嗎? 11/03 03:06
14F:推 FatBearInn:我同意RAYBO的說法,我也知道亂是不可免的,但在民主 11/03 20:40
15F:→ FatBearInn:的困境之下,新聞本身不應該有恃無恐,新聞自由不應該 11/03 20:40
16F:→ FatBearInn:是不可動的絕對標準,這是我想表達的 11/03 20:41
17F:→ FatBearInn:我只是說這種近乎「權力」的特權思想不應該,而該享的 11/03 20:41
18F:→ FatBearInn:「權利」是他們本來就有,也持續會有的 11/03 20:42
19F:→ FatBearInn:所以其實我不是說不配享有言論自由,而是權力的美稱 11/03 20:43
※ 編輯: FatBearInn 來自: 218.160.180.78 (11/03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