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enbabe (光)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中時黑暗爆 XXX以威權橫行霸道
時間Fri Mar 4 01:56:30 2005
※ 引述《tomshiou (( ̄︶ ̄)鐵漢柔情》之銘言:
: 中晚組長:懲處不可能、已請法務室研擬誹謗官司
: 世新不追究,那中時晚報方面怎麼看待這件事呢?韓記者的直屬長官、中時晚報
: 生活組組長林妏純並未正面回答,不過她請梁同學先去問問同樣是學生實習報的政大《
: 大學報》,如果新聞被跟、被抄:「會有這麼大的反彈嗎?」她表示,由於梁同學在網
: 路上散發不利韓記者的言論,該報已經請法務室研擬是否涉及誹謗,她順便告訴記者,
: 如果立報要登的話,「會一併考量」。
: 至於懲處,她更以幾乎笑出來的口氣說:「不可能!」並反問道:「又是哪裡放
: 出來的消息?」「你知道韓國棟現在是副組長嗎?」而韓記者本人,也在電話中以當事
: 人的身分向記者證實,並無懲處。
(其他恕刪)
。。。。。。。。。。。。。。。。。。。。。。。。。。。。。。。。。。。
這讓我想起之前media-chaos版
聲援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的系列文章。
當時記者協會和一些支持新聞自由的版友們
將鴻海對該名記者提出假扣押的行為
比擬為 "大鯨魚狂吞小蝦米" ,
是大欺小,是強凌弱,
是資本雄厚的財團辱踐形單力薄的記者。
那麼今天這篇文章不也是如此嗎?
中國時報以財團之姿,利用其資本
(雖然他們連年虧錢,還是有資本額的)
所擁有的法律資源,以及報社所經營的人脈與金脈,
威脅恫赫沒有背景、沒有資源的新聞系學生。
這不是很強烈的對比嗎?
國外媒體的法務室,是專門為了
報社可能會得罪財大勢大的政權、金權而存在,
就是為了維護新聞自由、堅守媒體第四權的公共角色,
媒體應該有堅實的法律人才為後盾,
對抗政權、金權及公眾人物的反撲,
以捍衛一般社會大眾在 "公領域" 裡的「知的權利」。
換言之,在台灣媒體的法務室
應該為了披露政黨內幕的記者而存在,
應該為了曠文琪對抗鴻海大財團而存在。
結果呢?
媒體碰到上述狀況就將事情推給個別的記者,
卻將法務室拿來研擬根本就不會成立的誹謗罪,
作為嚇唬騷擾一般個人的爪牙、工具,
簡直是無恥至極、斯文掃地!
新聞自由,是為了國民而存在,
為了一般社會大眾能夠在公領域擁有「知的權利」,
我們賦予新聞記者「無冕王」的稱號,
承認他們擁有較大的犯錯空間,
也就是:報導為真實者,不罰;
報導非真實者,除非具有「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否則亦不罰,
這也就是我國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延續美國最高法院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所發展出來的
「真正惡意」原則了。
但是,英國劍橋大學教授阿克頓勳爵也曾說過: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的三權分立,靠新聞媒體分別加以監督,
新聞媒體因而取得新聞自由及所謂「第四權」的角色,
那麼,誰又來監督這日益囂張跋扈、暴走狂亂的所謂「第四權」呢?
當然只有回歸「國民主權」了!
所有的憲政機關均是為國民而存在,
更何況是未取得憲法明文承認第四權的媒體!
媒體如果藐視國民、踐踏民意,就無所謂第四權,更遑論新聞自由!
因此,對於新聞媒體的批判,屬於高價值言論,
在司法審查上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必須受到憲法上言論自由最大的保障。
綜上所論,對於懲處不肖記者缺乏誠意、
連自我反省能力都沒有的新聞媒體,
任何自由民主國家的國民
均毋須理會其濫用法律名詞之無效恫赫,
得針對媒體濫用新聞自由之具體事實嚴厲批判之。
※ 編輯: karenbabe 來自: 218.166.211.15 (03/04 02:01)
1F:→ alberthan:現在被小蝦米欺負,以後我要去大鯨魚公司上班! 203.187.108.92 03/04
2F:推 wadissimo:推,自省能力都沒有,談什麼第四權 80.229.140.103 03/04
3F:推 semicoma:不用擔心 現在可以連媒體企業本身一起告140.112.239.134 03/04
4F:推 anbr:反過來告這些"小蝦米" 真的很過份耶 61.62.22.193 03/04
5F:→ anbr:對郭台銘就裝作一付可憐的樣子 對學生就說要告要告 61.62.22.193 03/04
※ 編輯: karenbabe 來自: 218.166.211.15 (03/04 02:05)
6F:推 seiku:推不盡義務的媒體沒有權利 61.228.72.106 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