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enbabe (光)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中时黑暗爆 XXX以威权横行霸道
时间Fri Mar 4 01:56:30 2005
※ 引述《tomshiou (( ̄︶ ̄)铁汉柔情》之铭言:
: 中晚组长:惩处不可能、已请法务室研拟诽谤官司
: 世新不追究,那中时晚报方面怎麽看待这件事呢?韩记者的直属长官、中时晚报
: 生活组组长林妏纯并未正面回答,不过她请梁同学先去问问同样是学生实习报的政大《
: 大学报》,如果新闻被跟、被抄:「会有这麽大的反弹吗?」她表示,由於梁同学在网
: 路上散发不利韩记者的言论,该报已经请法务室研拟是否涉及诽谤,她顺便告诉记者,
: 如果立报要登的话,「会一并考量」。
: 至於惩处,她更以几乎笑出来的口气说:「不可能!」并反问道:「又是哪里放
: 出来的消息?」「你知道韩国栋现在是副组长吗?」而韩记者本人,也在电话中以当事
: 人的身分向记者证实,并无惩处。
(其他恕删)
。。。。。。。。。。。。。。。。。。。。。。。。。。。。。。。。。。。
这让我想起之前media-chaos版
声援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系列文章。
当时记者协会和一些支持新闻自由的版友们
将鸿海对该名记者提出假扣押的行为
比拟为 "大鲸鱼狂吞小虾米" ,
是大欺小,是强凌弱,
是资本雄厚的财团辱践形单力薄的记者。
那麽今天这篇文章不也是如此吗?
中国时报以财团之姿,利用其资本
(虽然他们连年亏钱,还是有资本额的)
所拥有的法律资源,以及报社所经营的人脉与金脉,
威胁恫赫没有背景、没有资源的新闻系学生。
这不是很强烈的对比吗?
国外媒体的法务室,是专门为了
报社可能会得罪财大势大的政权、金权而存在,
就是为了维护新闻自由、坚守媒体第四权的公共角色,
媒体应该有坚实的法律人才为後盾,
对抗政权、金权及公众人物的反扑,
以扞卫一般社会大众在 "公领域" 里的「知的权利」。
换言之,在台湾媒体的法务室
应该为了披露政党内幕的记者而存在,
应该为了旷文琪对抗鸿海大财团而存在。
结果呢?
媒体碰到上述状况就将事情推给个别的记者,
却将法务室拿来研拟根本就不会成立的诽谤罪,
作为吓唬骚扰一般个人的爪牙、工具,
简直是无耻至极、斯文扫地!
新闻自由,是为了国民而存在,
为了一般社会大众能够在公领域拥有「知的权利」,
我们赋予新闻记者「无冕王」的称号,
承认他们拥有较大的犯错空间,
也就是:报导为真实者,不罚;
报导非真实者,除非具有「真正恶意」(actual malice),否则亦不罚,
这也就是我国释字第五○九号解释,延续美国最高法院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所发展出来的
「真正恶意」原则了。
但是,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勳爵也曾说过: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中的三权分立,靠新闻媒体分别加以监督,
新闻媒体因而取得新闻自由及所谓「第四权」的角色,
那麽,谁又来监督这日益嚣张跋扈、暴走狂乱的所谓「第四权」呢?
当然只有回归「国民主权」了!
所有的宪政机关均是为国民而存在,
更何况是未取得宪法明文承认第四权的媒体!
媒体如果藐视国民、践踏民意,就无所谓第四权,更遑论新闻自由!
因此,对於新闻媒体的批判,属於高价值言论,
在司法审查上应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必须受到宪法上言论自由最大的保障。
综上所论,对於惩处不肖记者缺乏诚意、
连自我反省能力都没有的新闻媒体,
任何自由民主国家的国民
均毋须理会其滥用法律名词之无效恫赫,
得针对媒体滥用新闻自由之具体事实严厉批判之。
※ 编辑: karenbabe 来自: 218.166.211.15 (03/04 02:01)
1F:→ alberthan:现在被小虾米欺负,以後我要去大鲸鱼公司上班! 203.187.108.92 03/04
2F:推 wadissimo:推,自省能力都没有,谈什麽第四权 80.229.140.103 03/04
3F:推 semicoma:不用担心 现在可以连媒体企业本身一起告140.112.239.134 03/04
4F:推 anbr:反过来告这些"小虾米" 真的很过份耶 61.62.22.193 03/04
5F:→ anbr:对郭台铭就装作一付可怜的样子 对学生就说要告要告 61.62.22.193 03/04
※ 编辑: karenbabe 来自: 218.166.211.15 (03/04 02:05)
6F:推 seiku:推不尽义务的媒体没有权利 61.228.72.106 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