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gumeme (米辜妹妹)
看板medache
標題[新聞] 醫療法修到讓病人告不成? 台大醫院前副
時間Sun Dec 17 01:48:32 2017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87430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醫療法修到讓病人告不成? 台大醫院前副院長看不下去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日前完成朝野協商,稱醫療刑責更明確化、能避免濫訴。但台大
醫院前副院長、台灣大學醫學院麻醉科暨法醫學科教授王明鉅憂心,修正條文中,刑責界
定依據醫事人員是否違反「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然而此一全新概念無明確定義,恐讓醫
事人員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未來民眾可能怎麼告都告不成。
王明鉅呼籲,衛福部應召集醫界、法界、民團充分討論,至少得在立法說明中明確定義何
謂「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衛福部常務次長薛瑞元對此表示,醫療爭議複雜,難以在法條中一一明列刑責界定標準,
還是得將個案資料送到衛福部醫審會、由專業人員檢視與評估。
本周二通過朝野協商的《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明訂,醫事機構或醫事人員故意或違反
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且踰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導致醫療事故,須負損害賠償;若醫
事人員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且「明顯」踰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則須負刑事
責任。
王明鉅指出,「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在本項修正條文中是最重要的概念,「踰越」與「明
顯踰越」更區分了民事與刑事責任,但此概念卻無明確定義,恐讓醫事人員有球員兼裁判
之嫌,民眾恐處絕對劣勢。
王明鉅舉例,曾有病人因胸痛與上腹痛就醫,觀察兩小時後,醫師判斷無礙、請他回家休
養;但病人回到家後遲遲未改善,再度到其他醫院就醫,竟確診為心肌梗塞。第一位醫師
是否有疏失,根據新修正條文,醫師恐怕可以抗辯病人沒有發喘,當時的處置是「臨床專
業裁量」。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也明載,注意義務與「臨床專業裁量」的認定,應與當時當地
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與緊急迫切等狀況綜合評斷,勞動條件也包括在內。
「發生交通事故糾紛時,司機可以說我很累,所以開車時的注意義務應該調降?同樣地
,醫師可以因為勞動條件差而調降注意義務、擴大臨床專業裁量範圍嗎?」
王明鉅說,醫療人員太常被告是事實,但訴訟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更是國家人權與自
由民主的指標,因此一個全新的概念入法,應有各界的充分討論。
(聯合報 2017-12-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47.8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edache/M.1513446517.A.A2D.html
1F:推 DMW: 只有上腹痛要診斷AMI, 真的要神才辦得到 12/17 01:58
2F:推 delta0521: 奇怪 他FB平常發文都具體易懂 怎麼這篇舉例那麼怪 12/17 08:36
3F:→ YANGGUOl: 因為他不是內科醫師阿~早就脫離急重症很久了怎麼舉例 12/17 19:56
4F:→ holyhelm: 是他不意外 12/17 22:00
5F:→ me: 應該大老指的是ER routine做EKG卻沒有發現是AMI吧... 12/18 12:26
6F:→ nephrologist: ER有routine EKG嗎 @@ 12/19 11:02
7F:推 akadamaroia: 我待的醫院就有哦,沒做病房還會抱怨XD因為那就藥拖 12/21 21:14
8F:→ akadamaroia: 延到隔天才做啦 12/21 21:14
9F:推 shiriri: 醫界大老就是這樣讓自己後輩看不起他 12/27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