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fulevil (守序邪惡)
看板medache
標題Fw: [新聞] 遭割膽法官:堅決反對醫療除罪化
時間Sat Jun 9 09:36:02 2012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qgRk4E ]
作者: lawfulevil (守序邪惡)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遭割膽法官:堅決反對醫療除罪化
時間: Sat Jun 9 09:29:04 2012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447135598647241
節錄第一段:
Quote:『
近幾年來,醫事人員因醫療刑事案件被起訴數,──相對於其他國家──,「異常」快速
攀昇,不少醫界人士疲於訴累,因此,醫界強烈要求應將「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在此
同時,法務部對醫界主張將醫療刑事責任限縮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範圍,乃以現行刑法
並無「重大過失」之規定,不宜獨厚於醫界,而不表贊同。
持平而論,醫界的訴求和法務部的堅持均具有其「正當性」,亦即二者都是「對的」
!在邏輯上,「對的」和「對的」,絕對沒有理由不能相容,然而,造成今日雙方僵持對
峙的局面,一定是有什麼東西弄「錯」了!否則,不至於如此!
作者百般思索後發現:醫界的目的乃在「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而所謂將醫療刑事
責任限縮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範圍,充其量只是其「目前」所能想到其所認為的「最佳
」方法,但並未排斥其他可能的「更佳」方法。而法務部雖然強烈反對別立「重大過失」
之規定,但也未曾否認「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此情況下,即使雙方有所紛歧,並不在「目的」,而在「方法」;而在「目的」不
變的前提下,「方法」並無唯一性,因而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法」,不是不可能的。
其實,「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問題屬「醫療刑法」的問題,但醫界偏頗於「醫療
(行為)」的「特性」而為思考,而法務部執著於「刑法」的「通性」而為論斷;各執一
端,互有盲點,自然難以產生共識。
本文認為,若將問題置於其所應置於的完整「醫療刑法」架構下重新思考,則以「醫
事人員因執行業務之刑事責任,以故意或過失,顯然逾越臨床應具有之專業裁量範圍而作
為或不作為,致生醫療必然風險外顯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者,為限。」作為既考量「醫療
(行為)」的「特性」,又符合「刑法」的「通性」的實現「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
方法」是可行的。』end of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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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stand by your glasses steady,
Here’s good luck to the man in the sky,
Here’s a toast to the dead already,
Three cheers for the next man to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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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0.10
1F:→ medama:end 06/09 09:29
2F:推 qazedc: dna 06/09 09:30
3F:→ Kyo5566:醫生那麼聰明 順順便去考個法官 把法官名額都占光就好了啊 06/09 09:31
4F:推 hushiang:法官那麼聰明 順順便去考個醫生 自己割自己膽囊就好了啊 06/09 09:33
5F:→ Kyo5566:法官一點都不聰明吧 不然哪那麼多恐龍 還是醫生厲害多了 06/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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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lawfulevil (61.216.0.10), 時間: 06/09/2012 09:36:02
6F:推 Ninivite:寫得不錯 法界都會說 法就是這樣寫這樣規定 法學原則什麼 06/09 20:23
7F:→ Ninivite:一講改法條就會搬立委出來 說立法不是他們的責任 06/0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