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fulevil (守序邪恶)
看板medache
标题Fw: [新闻] 遭割胆法官:坚决反对医疗除罪化
时间Sat Jun 9 09:36:02 2012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FqgRk4E ]
作者: lawfulevil (守序邪恶)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遭割胆法官:坚决反对医疗除罪化
时间: Sat Jun 9 09:29:04 2012
医疗法第82条之1修法建议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郑逸哲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447135598647241
节录第一段:
Quote:『
近几年来,医事人员因医疗刑事案件被起诉数,──相对於其他国家──,「异常」快速
攀昇,不少医界人士疲於诉累,因此,医界强烈要求应将「医疗刑事责任明确化」。在此
同时,法务部对医界主张将医疗刑事责任限缩於「故意或重大过失」范围,乃以现行刑法
并无「重大过失」之规定,不宜独厚於医界,而不表赞同。
持平而论,医界的诉求和法务部的坚持均具有其「正当性」,亦即二者都是「对的」
!在逻辑上,「对的」和「对的」,绝对没有理由不能相容,然而,造成今日双方僵持对
峙的局面,一定是有什麽东西弄「错」了!否则,不至於如此!
作者百般思索後发现:医界的目的乃在「医疗刑事责任明确化」,而所谓将医疗刑事
责任限缩於「故意或重大过失」范围,充其量只是其「目前」所能想到其所认为的「最佳
」方法,但并未排斥其他可能的「更佳」方法。而法务部虽然强烈反对别立「重大过失」
之规定,但也未曾否认「医疗刑事责任明确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此情况下,即使双方有所纷歧,并不在「目的」,而在「方法」;而在「目的」不
变的前提下,「方法」并无唯一性,因而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法」,不是不可能的。
其实,「医疗刑事责任明确化」的问题属「医疗刑法」的问题,但医界偏颇於「医疗
(行为)」的「特性」而为思考,而法务部执着於「刑法」的「通性」而为论断;各执一
端,互有盲点,自然难以产生共识。
本文认为,若将问题置於其所应置於的完整「医疗刑法」架构下重新思考,则以「医
事人员因执行业务之刑事责任,以故意或过失,显然逾越临床应具有之专业裁量范围而作
为或不作为,致生医疗必然风险外显可避免之损害於病人者,为限。」作为既考量「医疗
(行为)」的「特性」,又符合「刑法」的「通性」的实现「医疗刑事责任明确化」的「
方法」是可行的。』end of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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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stand by your glasses steady,
Here’s good luck to the man in the sky,
Here’s a toast to the dead already,
Three cheers for the next man to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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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0.10
1F:→ medama:end 06/09 09:29
2F:推 qazedc: dna 06/09 09:30
3F:→ Kyo5566:医生那麽聪明 顺顺便去考个法官 把法官名额都占光就好了啊 06/09 09:31
4F:推 hushiang:法官那麽聪明 顺顺便去考个医生 自己割自己胆囊就好了啊 06/09 09:33
5F:→ Kyo5566:法官一点都不聪明吧 不然哪那麽多恐龙 还是医生厉害多了 06/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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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lawfulevil (61.216.0.10), 时间: 06/09/2012 09:36:02
6F:推 Ninivite:写得不错 法界都会说 法就是这样写这样规定 法学原则什麽 06/09 20:23
7F:→ Ninivite:一讲改法条就会搬立委出来 说立法不是他们的责任 06/0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