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arte ()
看板medache
標題Re: [情報][法律案例]代簽違法!?
時間Wed Jun 20 21:16:34 2007
※ 引述《sheepin ()》之銘言:
: 會互告有其原因
: 但是"照會單上代簽VS名字"如果被認為是違法的
: 那是不是以後都不能這樣簽呢?(誰知道後來會不會被告?)
: 把照會單改成「發動照會醫師」和「不見得立刻知道病情的主治醫師」兩欄分開?
: 醫院裡面很多事情都自以為約定成俗吧?
: 人力越不足的醫院或科別會有越多走在邊緣的事,唉~
以前當小 Ri 的時候, 發照會單常常自己寫一寫就丟出去了:P
好比說這樣:
This xx-y-o M/F patient with ....
...
Ri L / R2 M / VS N
回來的照會單長這樣:
Dear Dr. L, M & N:
...
R3 O / VS X / P Y
如果照這個判決看起來, 在 / 後面出現的名字都是不能寫的了.
就只能寫上自己的名字. 我笑了, 會不會因為是小 Ri 發的照會而沒人想來看?
如果每一張都要等 VS 來簽, 應該會被罵臭頭吧. 先簽一些空白照會單給我們吧?
或者回覆的簽名得寫成:
R3 O (成本中心代碼: 123456, VS: X.. )
這樣就不是代簽了.
然而這邊看到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是,
法官並未依照醫療環境的習慣來 '解讀' 醫療紀錄.
這樣說不定有一天, 一個天才法官拿出英文字典, 指著平常大家會寫的 rule out,
然後照著字典解釋病歷上的 R/O, 那就真的好笑了.
我寧可寫 suspecious 或 tentative 吧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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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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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4.82.192.58
1F:推 bathape:以後字典上沒有的縮寫…通通不準寫 法官英明 06/20 21:51
2F:→ bathape: 准 06/20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