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wow (哇哈哈)
看板medache
標題[閒聊] 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意願徵詢作業指引
時間Sun Jun 10 09:08:34 2007
簽署人應以病人本人為主
但該指引舉例的三種器官衰竭者大部分無法簽署
GCS3分病人更是根本不可能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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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告>醫事處>
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意願徵詢作業指引
http://tinyurl.com/2ryznb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4&now_fod_list_no=4072&level_no=1&doc_no=49963
一、目的:
(一)提昇生命末期病人醫療照護之品質與效率。
(二)提昇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家屬滿意度。
(三)提昇器官捐贈率。
二、執行人員:
(一)意願徵詢:病人主治醫師。
(二)後續協助:病人所在之病房(如加護病房)醫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呼吸治療師、社工人員及器官捐贈協調人員。
三、徵詢對象:
各醫院重症末期如腦死、多重器官衰竭病人及其家屬。
四、徵詢時機:
當生命末期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
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例如瀕臨腦死(
昏迷指數GCS:3分)或
三種以上器官衰竭時。
五、意願徵詢作業流程:(詳見附件一)
(一) 主治醫師向病人或其家屬詳細解釋病情,並徵詢對臨終照護的意願(參考範例詳見附件二)。
(二) 主治醫師提供「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意願徵詢書」(一式兩份,詳見附件三),由病人或其家屬簽收後,一份病人或其家屬存留,一份存病人病歷,並將病人或其家屬所表達之意願記載於病歷。
(三) 配合家屬意願,提供後續協助:如轉介社會工作部門,提供關懷與悲傷輔導;轉介器官捐贈小組,提供器官捐贈相關訊息;協助辦理臨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手續;協助辦理自動出院手續。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作業指引001.pdf
附件102 流程圖.doc
附件202 徵詢範例.doc
附件302 家屬意願書.doc
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意願徵詢書
先生/女士,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已無治癒可能,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
已屬不可避免,乃於醫師解釋病情後,考慮『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的各種選項。
您與家人的選擇可參考如下:
□ 維持目前的醫療,直至無法抗拒之死亡。
□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選擇
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
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 辦理自動出院,留一口氣回家,在家中往生。
□ 願意器官捐贈,幫助器官障礙患者,遺愛人間,讓生命傳承延續。
□ 願意往生後捐贈組織,眼角膜、皮膚、骨骼,幫助疾病患者,做更有意義
的貢獻。
□ 遺體捐贈,願做大體老師,供醫學研究及醫學教學,發揮生命最後的價值。
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 主治醫師:________________
(與病人之關係:___________)
簽署人應以
病人本人為主,如其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
則由其家屬代理(請於簽名後註明與病人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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