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wow (哇哈哈)
看板medache
標題Re: [討論] 拒絕洗腎
時間Tue Apr 10 19:42:12 2007
※ 引述《Duarte (Getting Older)》之銘言:
: 考慮民法的規定:
: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 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1116-1)
: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 (1115)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 二 父母。
: 三 兄弟姊妹。
: 四 祖父母。 (1138)
: 民法所規定的是扶養義務與繼承權順位, 而不是醫療決策代理的授權.
: 雖然不能直接把兩者視為相同, 但是就算要立法規定的話, 可能也會照這樣的順序.
關於代理人順位
還有一個法律可以參考
後面多了兩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L0020066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
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
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
六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 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
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
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
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